恐嚇取財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2年度,174號
TCHM,92,上訴,174,2004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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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七四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
右上訴人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四二號中華
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二六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戊○○無罪
理 由
一、原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戊○○於民國(下同)八十二年間曾 犯恐嚇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於八十六年四 月十五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於八十八年九月底,見其所居住門牌號碼臺 中市○○區○○路三段宏福三巷九號十四樓之一所屬之「非凡比」大樓因八十八 年九月二十一日凌晨一時四十五分許九二一集集大地震致主要結構之樓柱裂傷、 牆壁龜裂及鋼筋裸露,依行政程序經臺中市政府認定為半倒之房屋後,即可由全 體共計六十八名住戶向臺中市政府領取每戶應發給之補助款新臺幣(下同)十萬 元,且可依法向建商、建築師與營造商請求民事賠償等情;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於該大樓住戶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於同年十月二日召開八十八年第 一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向部分住戶散發八十三年間某期翡翠雜誌剪報影 本,內略載「臺灣有史以來最多廠商涉及的公共工程圍標案-八十三年度臺電配 電管路工程招標案,共有臺北市榮電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十六家,涉嫌以暴力手段 圍標工程並恐嚇取財,而一併移送法辦的竹聯幫份子,共有戊○○等十六人。其 中第三次會議在八十二年八月六日,於臺中市福華大飯店集會,五十六家廠商幾 乎悉數參加,會議亦由戊○○主持,本次會議,入場處門禁管制,凡持臺電八十 二年管烙類廠商合格證明函者始可進入,否則均拒於會場外,後達成分配市場提 高獲利的協議,而協議內容大致為:一、區隔市場為北、中、南、東、四區,北 區有基隆、臺北等二十二家。中區有臺中、彰化等九家。南區有南投、嘉義等十 八家。東區有花蓮、宜蘭等七家。....四、不得越區或對於非指定之工程競 標或搶標,若違反協議約定,則由戊○○出面制裁。....六、得標廠商提撥 工程款百分之七為戊○○酬勞。※八十二年九月間因廠商合億公司違背協議,越 區且低於底標搶標工程,經戊○○之指定廠商「洲義公司」告知,李乃強行向【 合億公司】索還該工程交由【洲義公司】承作並命【合億公司】支付三八○萬元 作為補償費。※【臺邦公司】獲得桃園區管路個案工程三分之一承攬權,戊○○ 遂取得二四○萬元,另該公司得標桃園區零星第二、三批工程時亦交付戊○○一 ○○餘萬元。※介入臺電配電工程,該工程工程款、材料款共一四○億,廠商間 惡性競爭、致無利可圖,戊○○立即儼然成為廠商之聯絡人,於八十二年間全省 廠商於宜蘭「唐代飯店」召開研討會,決議聘請戊○○為顧問,顧問費為總工程 款的千分之二,各廠商得標後應付李顧問費,承包商【南協公司】在付款時報警



埋伏,誣陷李恐嚇取財」等文字;並向全體住戶寅○等人告以:該非凡比大棲欲 被政府判定為半倒危樓並不容易,但伊有門路使臺中市政府判定該大樓為半倒, 並有辦法向建商國凱建設公司與營造商九達營造公司索取損害賠償,惟需支出相 當之公關費疏通管道,是各住戶應將其所得補助款金額百分之五與損害賠償數額 之百分之二十支付予伊充作傭金等語。適有住戶丁○○當場表示異議,戊○○乃 對丁○○恐嚇稱:「如果你再反對,那我們就出去溝通、溝通。」;致在場參加 集會之全體住戶心生畏懼,均不敢表示異議,而同意由戊○○辦理申請補助款與 請求損害賠償等事宜。前開「非凡比」大樓旋經臺中市政府會同建築師公會、結 構技師公會勘驗,評列為半倒之危險建築物,而臺中市政府亦於同年十月十六日 以支票發放該大樓每戶補助款十萬元,共計六百八十萬元。嗣戊○○另因向建商 及營造商求償未果,乃決意轉對該大樓全體住戶施以恐嚇以企圖提高其所求取報 酬之比例,遂藉該大樓管委會於同年十月二十一日及二十四日再度召開社區管理 委員會議及八十八年第二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公然向與會之全體社區委 員及住戶寅○等人陳述其黑道背景及犯罪記錄,揚言:伊係為竹聯幫之黑道份子 ,常常有在圍標工程等語,繼而要求全體住戶應將臺中市政府所發給每戶補助款 百分之二十交付予伊作為報酬;並於同年月二十四日之第二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中再度散發前開翡翠雜誌,致在場之該大樓全體委員及住戶均知悉其係黑道 份子而心生恐懼,無人敢表示異議。期間於同年十月二十三日,在該大樓管理室 ,雖有時任該大樓管委會副主任委員之丙○○,因見戊○○索求過高而向其勸謂 :「這樣好像是太高了」等語,戊○○為遂行其恐嚇取財目的,復向丙○○恐嚇 稱:「你不要認為與我共事久了,就沒大沒小,再說我就一槍打死你」等語,使 丙○○心生畏懼,不敢再表示意見。嗣戊○○便在該大樓管理室內等候,乘該大 樓各住戶依第二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於受領上揭政府補助款十萬元後 ,現住戶每戶繳交七萬元(承租戶繳交八萬元、空戶繳交五萬元)予管理委員會 財務委員午○○,作為公共設施工程修繕復建費用而前來繳款時,向癸○○等七 人陸續取得彼等所繳交之建物修繕基金計四十九萬元;及先後向午○○收取該大 樓管理委員會已收取之建物修繕基金計五十八萬元。惟因尚不足戊○○要求之數 額,財務委員午○○只好於同年十一月六日自以其與斯時任該大樓主任委員之寅 ○、監察委員之丑○○等名義,共同於其臺中市第六信用合社永安分社所開設帳 號為00000000000000號,供作該大樓九二一地震修繕專戶內,提 領二十九萬元交付戊○○。共計遭戊○○恐嚇取得款項達一百三十六萬元。因認 被告戊○○涉有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嫌及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右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犯行及刑 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犯行,無非以①、右揭事實,業據被害人寅○、 丁○○、丑○○、丙○○、癸○○、午○○、己○○、甲○○、辛○○、卯○○ 、乙○○、辰○○等人於警訊時及偵查中指述甚詳,核與證人賴俊呈賴木春、 庚○○於警訊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八十三年間某期翡翠雜誌剪報影本一份、



戊○○親書「九二一案」之筆記影本一紙、臺中市政府發放九二一震災受災戶救 助金印領清冊影本一份、上簽有「戊○○」或「戊○○代」字樣之該大樓管委會 八十八年十月份收費單據影本七紙、上捺有「非凡比大樓管理委員會」大印並簽 有「戊○○」字樣之收據影本四紙、與臺中市第六信用合作社存褶明細影本一紙 在卷可稽。②、依被告所辯,因其為該大樓貢獻心力達一月有餘,故管委會始決 議予伊「半倒」補助款之二成,並送交區分所有人會議通過。然衡諸常情若真係 如此,何以卷附該大樓「八十八年第一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八十八年十月 二日)」與「八十八年第二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之公告與會議記錄影本各二紙均無應給予被告補助款二成即一百三十六萬元之 記載明文?且誠若被告所言,副主委丙○○等人亦於請領上開補助款時多有貢獻 ,何以彼等未如被告受有相當一月一百三十六萬元之重酬?況被害人癸○○、丙 ○○與證人庚○○、未○○亦均於警訊時及偵查中陳稱:被告於領得前開一百三 十六萬元後,分別有拿二千元至四萬元不等之紅包予彼等,但彼等於收受後旋即 交由該大樓財務委員午○○處理等語。是被告受有重大報酬一事,顯與常理有違 ,應以非法取得上揭款項無訛。③、被告曾加入竹聯幫之犯罪組織之事實,有臺 東縣警察局八十六年二月十九日八十六警刑一字第二八五九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影 本暨所附筆錄各一份在卷足憑。且被告於偵查中已供承八十八年十月二日第一次 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會時,有由未○○主動影印並散發關於其圍標工程之上 開翡翠雜誌剪報影本予住戶參閱等情(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二六九號偵查卷 第二八三頁);又證人未○○於警訊時亦證稱:刊載戊○○圍標工程事蹟之翡翠 雜誌剪報,係戊○○親自影印發送予住戶參閱,非其所影印,公共設施修繕費由 戊○○收取之部分確達四十九萬元,卷附八十八年十月份收費單據影本七紙係由 其所書,再交由戊○○簽名,而卷附代收代繳登記交接簿一份中,由其簽名欄內 有劃「X」之代號之款項就是戊○○親自取的等語,核與卷附代收代繳登記交接 簿一份內所載七筆款項之「代收人未○○」處劃有「X」記號等情相符。益徵被 告確有散布前開翡翠雜誌剪報,並以其黑道背景之內容恐嚇住戶同意讓其收受補 助款二成之傭金,並親自至警衛室截收往戶繳納之公共設施修繕費用達四十九萬 元之事實。
三、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被告)戊○○固不否認有代前開「非凡比」大樓全 體住戶向建商、建築師與營造商求償,並從事向臺中市政府申請核定該大樓為半 倒危樓等事宜,而收受一百三十六萬元傭金與上揭翡翠雜誌確曾發送至該樓住戶 手中等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取財之犯行,辯稱:八十八年九二一集集大地 震後,該「非凡比」大樓僅剩約二十多戶居住,且當時政府對全倒、半倒之判定 亦朝令夕改,致人民對如何申請判定危樓以求能獲得救濟之程序無所適從。後因 該大樓主委寅○、副主委丙○○,知伊曾從事營造業,且熱心於大樓事務,乃於 八十八年十月二日第一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推薦伊代全體住戶向建商、 建築師與營造商求償;並請伊幫管委會向臺中市政府申請判定該大樓為半倒危樓 ,而非伊主動於該會議時,向全體住戶保證伊有門路使臺中市政府判定該大樓為 半倒。嗣該大樓管理委員會委會乙○○因見伊為前開事宜勞苦奔走,才於同年十 月二十一日之社區管理委員會議中,提議將已申請到之半倒補助款提出百分之二



十予伊為傭金,旋經大部分委員表決同意,並於同年十月二十四日提交第二次臨 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通過,而非伊向管委會恐嚇施壓所獲致;此由該會議記 錄所載:「感謝戊○○(誤載為李大維)先生一月來的辛勞,多方奔走幫助全體 住戶辦理九二一震災申請災戶半倒戶慰助金不遺餘力,請大家鼓掌表示感謝之意 」及第一案決議所示:「十四B住戶戊○○先生願協助本大樓住戶統一申請辦理 (租金補助事宜)」益明之。況於臺中市政府批准「半倒」補助款之翌日晚間, 伊曾邀請寅○、丙○○、譚耀康與甲○○夫婦等多位該大樓管委會委員聚餐,席 間大家有說有笑、和樂融融,若伊真有任何恐嚇彼等之犯行,彼等豈會同餐共樂 ?伊於同年十月二日之第一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係因住戶丁○○欲向銀 行貸款,怕該大樓所貼之「紅單」會使銀行不願出貸,而急欲提議將「紅單」撕 下,然伊已向臺中市政府申請補助款,恐會影響該大樓「半倒」之認定,才據理 力爭與丁○○發生衝突。又嗣於同年十月某日,時任該大樓管委會副主任委員丙 ○○,因幫伊用電腦輸入資料出錯而大叫一聲,伊便向其開玩笑言:「你太不用 心了,真想一槍斃了你!」,但絕無向丙○○恐嚇稱:「你不要認為與我共事久 了,就沒大沒小,再說我就一槍打死你」,致其心生恐懼。卷附八十三年間某期 翡翠雜誌所刊本報導內容,僅在說明伊捲入「臺電案」始末,讓住戶了解伊係因 圍標工程而被關,非因其他不名譽之事所致;且於該報導中,並未論及伊如何恐 嚇廠商之過程,而伊亦未自承係黑道人物,是住戶何心生畏懼之有?況該份報導 之影本之散發,係因八十八年十月二日第一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會時,有 住戶質疑伊被關過有前科是否能辦好此事,經大樓管理員未○○為伊抱不平,始 主動影印上開翡翠雜誌,並於同年十月二十四日第二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 ,分送予住戶參閱,用以澄清伊名譽及證明伊有能力辦好此事,並非用以恐嚇住 戶。至於八十八年十月二日第一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伊未散發上開翡翠 雜誌影本。管委會主委寅○為防管理員未○○代收該大樓建物修繕基金,累積太 多現金會生弊端,便指示賴木春將每日所收取之金額交予財務委員午○○,若其 不在則將該款項交予伊或主委代收,再轉交午○○。伊實無在該大樓管理室內等 候,乘該大樓各住戶依決議前來繳款時,截收癸○○等七人陸續所繳交達四十九 萬元之情事,伊所得之補助款百分之二十傭金,並經管委會公告在案等語。四、經查:
1、按刑事訴訟法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經修正公佈後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生效,並增 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之規定,定為:「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 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本件依 程序從新之原則,自應適用新增定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之規定,合 先敘明。
2、經查:
A、證人未○○部分:
證人未○○於警訊時固證稱戊○○有收取酬金,但並未證稱被告戊○○有何恐嚇 取財犯行,反而於警訊時證稱:「李(大偉)對大樓申請補償金之事情是很熱心 ,但收多少傭金,我完全依照委員會議決定辦理。」等語,是公訴意旨依未○○



於警訊之證述認定戊○○涉有恐嚇取財犯行,尚有未洽。本院茲錄證人未○○之 警訊筆錄於后:「證人未○○於警訊係證稱:「李(指戊○○)也是非凡比大樓 住戶,九二一地震發生後該大樓受創嚴重,李就在大樓召開住戶會議,主動介入 表示願幫忙住戶申請新台幣(以下同)十萬元補償金,但需抽成百分之五為其自 己所得之傭金,後該大樓有得到補償金十萬元,六十八戶共計六百八十萬元,後 得知大樓管理主委等幹部同意讓李抽補償百分之二十,故李才向住戶收取補償金 。」、「補償金十萬元當初開會有決議,要交七萬元給大樓修膳用,另三萬元留 做住戶自行運用,李係到管理室來收錢,住戶繳錢時我開收據,李就收現金,或 者是我有收到錢,就會通知李或是負責財務委員午○○、主委寅○等來收錢。李 共收了多少錢我不清楚,要問財務委員午○○。」、「李是黑道份子,有黑道背 景,曾經參加幫派,且他曾影印翡翠雜誌給大樓住戶看,該內容是他以前犯罪之 報導。」、「李有給我六千元,其用意是說我有幫申請補償金手續等之酬謝,但 後來我全數交給財委午○○了。」「李對大樓申請補償金之事情是很熱心,但收 多少傭金,我完全依照委員會議決定辦理。」、「當時是戊○○收取,收據由我 代寫,讓戊○○簽名,金額共計四十九萬元。當初主委寅○有告知我說可以讓戊 ○○收取大樓修繕基金,所以戊○○收取之金額由他簽收。我有提供代收登記交 接簿影本三張,其中代收人由我簽名之欄,有劃X之代號就是戊○○收取的,劃 O之代號則是主委寅○收的,沒有做記號則由財委午○○收取的。」、「當時戊 ○○有在管理室收取,有時直接向住戶收取,其時間我提供之代收登記交接簿, 有登記時間。」,(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二六九 號卷第一八五頁、第一八六頁、第一八七頁。),嗣證人未○○於本院審理復證 稱:「不僅開會過程平和,且主動表示係伊散發翡翠雜誌的影本」等語。茲錄證 人未○○本院調查筆錄如后:「(問:於會議記錄有關於『同意授權管委會處理 九二一震災相關事宜』含意為何?)是住戶同意管委會處理半倒補助款及修繕事 宜。(問:該次會議過程如何?)過程還算平和,住戶十七樓呂先生擔心如貼上 紅單後,對於銀行貸款有影響。(問:所謂的呂先生是否就是『丁○○』?)是 。(問:丁○○的意見,是否表示反對授權給管委會,或是只是關於他個人貸款 問題?)是關於他個人的問題。(問:丁○○發言時間多久?)不到兩分鐘。( 問:十月二日開會時,是否有散發翡翠雜誌的影本?)第一次沒有。(問:何時 散發雜誌影本?)於十月二十四日第二次住戶大會時。(問:何理由散發?)第 一次住戶大會討論時,當時有住戶提議由李先生處理修繕事宜,但有住戶提出李 先生曾經被關過,擔心不辦事要拿車馬費。但當時李先生確實熱心在幫我們處理 。於第二次住戶大會時,於管委會辦公室時,當時看到雜誌是寫李先生因工程圍 標涉案,而非個人品行問題,所以我把它拿去影印。所以散發雜誌影本,是我主 動的,因我覺得李先生並非作姦犯科,而是因工程圍標事件。(問:你於警訊筆 錄之證述有何意見?)我所講的是第二次,而非第一次。‧‧‧當時既然委託李 先生處理,所以我才陳述雜誌是被告自己印的。(問:證人所述是否為警察誤導 ?)是我當時認為這是管委會的事(筆錄誤載為『是』字)與我無關所以才這樣 想的,沒有被誤導。當時四十二萬元,是他們自己繳交的,是他們交給我後,我 再交給李先生。當時收這些錢時,只有主委、財委、李先生才可以收。交給我是



因當時主委、財委、李先生都不在。時間是於九二一地震後一個月內,就已經全 部領到了。至於李先生給我的紅包錢,是在第二次住戶大會之前李先生就已經拿 給我了。給我的原因是因我有幫忙協調。我是在警察來後,我才退給主委的。( 問:何人決定主委、財委、戊○○才可以收錢?)是主委說管委會同意這三人可 以收錢。」等語(詳見本院審理卷第一宗第五十三頁─第五十六頁),依上開未 ○○於本院調查所述,亦未見未○○有證述戊○○涉有恐嚇取財犯行,本院亦無 從依未○○於本院之證述認定戊○○有恐嚇取財犯行。B、證人庚○○部分:
證人即非凡比大樓行政事務管理員庚○○於警訊並未提及有聽聞丙○○遭被告恐 嚇一事,雖證人庚○○證稱有看見翡翠雜誌報導戊○○曾經圍標台電工程之畫面 影本給非凡比住戶,但其並不知被告之動機,公訴意旨依庚○○警訊所證述認定 戊○○有恐嚇取財犯行,亦有未洽。本院茲錄證人庚○○之筆錄如下:證人庚○ ○於警訊證稱:「(問:八十八年之九二一地震非凡比大樓有無召開會議?由誰 作紀錄?)有的,『住戶大會』及『委員會議』,均分別召開多次,另依據『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大會』應更名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方為正確。 委員會如果有通知我去作會議記錄或公告要開會,我都會到場作會議紀錄,除非 委員會沒有通知或公告,我則沒有到場。(問):你是否認識戊○○(經提示戊 ○○口卡片及照片)?我認識戊○○,他是非凡比大樓之購買戶,是十四樓A棟 ,我不確定他是否確實有住於該處。(問:戊○○是否曾持翡翠雜誌之前訪問他 ,報導李某曾經圍標台電工程之畫面影本給非凡比住戶?)是的,我也有收到。 (問:目前該畫面影本在何處?共有幾頁?)在我公司內,我願意提供給貴組當 參考,共有四頁。(問:戊○○為什麼要提前述畫面影本給非凡比住戶?)動機 我不知道,當時我在會議中之前面做紀錄,而他在後面發言,因我專心紀錄,致 未用心聽他發言內容。(問:李某於何時在何處散發前述畫面影本給住戶?)於 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在非凡比大樓二樓資訊室內召開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而該次會議是眾多會議中的一次。(問:該次會議由何人主持?是否由你 紀錄?)是由主委寅○主持,由我與現場管理組的組長未○○共同紀錄之。(問 :會議決議情形如何?)本次會議共有四案,其中第二案。社區損壞向建商、建 築師、承造商求償事宜,決議:贊成委任十四A住戶戊○○先生,代理全體住戶 向建商、建築師,承造商求償。(問:戊○○對右案有無提出對於建商、建築師 、承造商求償總額百分之二十之傭金之提議?)我沒有聽到。(問:另戊○○有 無同時對非凡比大樓住戶對於政府補助總款的百分之五作為傭金之提議?)有的 ,聲稱是走路工、車馬費、文書處理費。(問:前次提議有無紀錄於會議記錄內 ?沒有,經我與委員會商量,右述提案有違法之虞,所以不列入會議記錄,不予 採納。(問:委員會後來有無對戊○○作出補助總款百分之五傭金之履行?)沒 有。(問:戊○○有無向建築師、建築商、營造商求償成功?)戊○○向前述三 者求償未成,李某遂轉向非凡比大樓總補助款傭金原來百分之五提高為百分之二 十。(問:總補助之百分之二十是若干?)有六十八戶,每戶補助十萬元,即六 百八十萬元,六百八十萬元之百分之二十即是一三六萬元。(問:前述之一三六 萬元有無付給戊○○?有的,已經付給戊○○一三六萬元,我是聽說的。(問:



由誰付給戊○○?)我不清楚。(問:前述戊○○要索百分之二十傭金之事,有 無開會表決通過?)有召開會議,但開會表決情形我不知道,因為該次會議,委 員會未通知我到場。(問:前述會議召開之時間、地點?)我不知道。(問:請 你確定你確實沒有參加前述會議嗎?)確實沒有。(問:你有無收授戊○○賞你 之賞金?)於八十八年十月間某日,我在社區巧遇戊○○,李某硬塞給我一個信 封,我不要,但他硬丟進車內,第二天我打開一看,是新台幣二千元,我就趕快 將之交給財委午○○,供做大樓建設基金用。(問:戊○○在非凡比社區內會議 時有無恐嚇他人,有無自稱是黑道,是竹聯幫地堂堂主,要拿槍打死人等?)本 句除了他有說與竹聯幫很熟以外,其他都沒有聽到。(問:你提供之二份『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記錄』時間分別:八十八年十月二日、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之公 告,意旨如何?)八十八年十月二日之第二案:贊成委任A住戶戊○○先生代 表全體住戶向建商、建築師、承造商求償(結果如第三頁前段)。八十八年十月 二十四日之第一案決議:A住戶戊○○先生願協助本大樓住戶統一辦理。又於 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第四案決議:公告租金申請補助由管委會免費統一申請,依 實際居住人數申報,(所以沒有辦成)。(問:你認為戊○○為人如何?):為 人較四海,說話較大聲,為人尚可,自從九二一地震後他才出現,之前沒有看到 這號人物,可能是因為我很少去社區的緣故。(問:你的集鈺管理公司所管理之 『非凡比』大樓自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大地震後,委員會與『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住戶大會)共召開過幾次?)共約二十次左右。(問:每次是否有會議紀 錄?)有的。(問:目前會議紀錄是否能提供本組做參考?)可以,我願提供貴 組作參考。(問:現你所提供之會議紀錄共二十份是否非凡比大樓當時所召開之 會議紀錄,所提供會議紀錄與正本有無增刪情事?)是的,所提供會議紀錄與正 本無增刪之情形。(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二六九 號第二一九頁至第二二三頁),依證人庚○○上開警訊筆錄所述並未提及有聞丙 ○○遭被告恐嚇一事,且證人庚○○固有看見翡翠雜誌報導戊○○曾經圍標台電 工程之畫面影本給非凡比住戶但其並不知被告之動機,是公訴意旨依庚○○之警 訊認定戊○○有恐嚇取財犯行,確屬無據。另證人庚○○於本院調查時復證稱: (問:於住戶開大會或管委會開會時,你是否都有列席?)是。(問:於八十八 年十月二日、二十四日是否均有參加?)有。(問:第一次住戶大會時,是否有 表決授權管委會全權處理震災相關事宜?)有。(問:表決時,戊○○是否有退 席?)有。(問:退席為何?)他為利害關係人,希望住戶不要因此受干擾。( 問:第一次大會時,是否決議授權管委會在請領到半倒補助款時,給付戊○○傭 金?(提示偵卷第二八八頁會議記錄並告以要旨)對,如會議紀錄所載。(問: 除了提示的手寫會議紀錄外,是否另有製作打字的會議紀錄?)一般都會,因我 們要公告。(問:為何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管委會開會時,未列席?)我不 曉得,但一般都應該通知我們。除非管委會不想讓我們知道。(問:第二次住戶 大會時,是否決定半倒補助款之百分之二十,作為戊○○傭金?)在十月二十四 日開會前,我就已經知道。主委在二十二日或二十三日告訴我說管委會已經通過 要給戊○○傭金。(問:請就被告所提出之問題(第一、聲請十萬元半倒補助款 時,寅○、丙○○副主委及其他委員是否有幫忙。第二、對於收受癸○○等人之



四十二萬元的時間為何,陳述之?)沒有,包括委員們也沒有幫忙。收錢時間應 該是在二十二或二十三日左右」(詳見本院審理卷第一宗第五十六頁─第五十九 頁),依上開庚○○於本院調查所證述,亦未見庚○○有證述戊○○恐嚇取財犯 行,本院亦無從依庚○○於本院之證述認定戊○○有恐嚇取財犯行。C、證人寅○部分:
證人寅○警訊時固稱有遭被告恐嚇,惟於本院調查時卻改證稱:並未遭被告恐嚇 ,也沒有看到被告恐嚇住戶。警詢所證與本院所證不一,茲錄其警訊及本院調查 筆錄如后:證人寅○菸警訊時證稱:「自從中央會峰補助受災戶半倒申請之後, 戊○○就非常異於平常的熱心,諸如:教導受災戶如何填寫申請書,並向受災戶 及委員會揚稱他非常有辦法,由他代辦,申請一定會准,他並向委員會要求若補 助費核發下來,戊○○要求要拿百分之五之傭金,另他亦有辦法向該大樓興建時 之建築師、營造廠、建設公司求償,他同時要求要拿取求償金額之百分之二十做為傭金,後來在他向建築師、營造廠、建設公司求償不得要領,轉向我們稱要將 伊所提出百分之五傭金提高為百分之二十。」、「(問:戊○○於何時、在何處 取走該一三六萬元的?)時間是八十八年十一月間至八十八年十二月間,他陸陸 續續分別向管理室及住戶收取,緣因委員會決議每戶要交出七萬元給住管會供做 大樓修繕公共工程部分,這段時間他幾乎每天都坐在管理室,有住戶來繳七萬元 修繕款時他即接收,並以備妥之收據簽名後交予住戶,如看到住戶尚未繳七萬元 ,又假好心催住戶要趕快去領補助款。」、「九二一大地震後委員會召開了好幾 次的臨時委員會,其中八十八年十月份上旬某日之臨時委員會戊○○主動到會並 主動提出他要政府補助總金額之百分之五做傭金,向建築師、建設公司、營造公 司求償總金額百分之二十的傭金,後來可能向建築師等求償不順利,又於八十八 年十月下旬之臨時委員會主動提出揚稱他要政府補助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原要 求百分之五),因我是主委,要主持委員會議,因戊○○自動提出,且他熱幫心 助住戶申報‧‧‧等,所以我表示要表決,在十一名委員中,有超過半數,所以 表決通過。」、「(問:表決同意之委員為什麼會同意付戊○○百分之二十做為 傭金?)原因有戊○○凶神惡煞,平日惡形惡狀,不同意者戊○○即作勢使人害 怕,另一個重要原因係有的住戶原受損不很嚴重,經戊○○從中穿針引線領到補 助款,可能有一種意外財的意思。另戊○○曾持翡翠雜誌曾經訪問他於數年前因 圍標工程爆發後,被採訪時之照片,自稱是流氓,照片顯示他站在一輛賓士車前 。」、「(問:戊○○向住戶擅自收取之住戶是誰?委員會表決同意之會議紀錄 在何處?)住戶要調查一下才知,因我已卸下主委職務,會議紀錄在管理室可洽 『集鈺』管理公司,『周玉明』經理:電話:0000000。(問:受災戶市 政府有來勘驗否?)一共來勘驗了七次,前第一、二次來勘驗時即被認定是危樓 (貼紅單),然而第三次以後的勘驗,戊○○即向前來複勘的建築師、土地技師 、結構技師聲稱這棟危樓有多嚴重‧‧‧‧‧‧以防紅單被拆掉致不能領到補助 款。(問:此棟大樓之建築師、建設公司、營造公司各如何?建築師是李長煌建 築師,電話:00-0000000,據李長煌曾經電話告訴我稱,戊○○曾經 逼李長煌買回伊在該大樓十四樓之房屋。建設公司是國凱建設公司(目前已倒閉 )。營造公司是九達營造公司。」、「有一次戊○○向副主委丙○○稱:『我一



槍就把你打死‧‧‧‧‧‧。』,後來我們幾位委員都知道而感到害怕,所以亦 係在公開表決情形下不得不表示支持之原因之一。」、「(問:戊○○真的有槍 嗎?是否見過?)這點我沒有見過我不能確定。)」(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二六九號第二十九頁─第三十二頁)。「(問:戊○ ○所散發之『翡翠雜誌』是否為本組提供之圖文影本?(經提示當場指證),你 有無觀看、閱讀?觀閱後感想如何?)是的無誤。有稍微看了一下,他是在顯示 他有黑道背景。」、「(問:戊○○散發上項『翡翠雜誌』之時間、地點如何? 其動機又如何?散發時間是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住 戶大會)會場,地點是大樓二樓之餐廳,然而在住戶大會召開以前,戊○○即陸 陸續續在警衛室大門口散發,其動機是要讓住戶瞭解其黑道背景。」、「(問: 戊○○所散發之『翡翠雜誌』是否為本組提供之圖文影本?(經提示當場指證) ,你有無觀看、閱讀?觀閱後感想如何?)我稍微看了一下我感到所報導之事項 與他本人是一致的,要炫耀他過去的黑道背景,暗示他很有辦法及什麼事都做的 出來,貴組所提示之翡翠雜誌圖文影本就是他當日所散發的無誤。」、「(問: 請你確定戊○○提議抽取大樓補助總款之百分之五作為傭金,及自行提議向建築 師、建築商、營造業商求償,償得後需抽百分之二十做為傭金乙節,究係經『委 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即住戶大會)通過?有無表決?如何表決?為 何會議記錄未見有關於此議案之紀錄?)戊○○在八十八年十月二日之『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上及往後數日某日之『委員會』上,有自己提案要抽取大樓補助總 款之百分之五及向建築師、建築商、營造業廠求償,並要百分之二十之傭金,提 議後,大家沒有異議,大家認為百分之五數目不多,而且另外向建築師、建築商 、營造業商求償,若求償成功,而且大樓公共設施修繕費可以多一點,大家認為 百分之五是行情價,沒有異議,所以也沒有表決,故會議記錄也沒有紀錄這一部 份。(問:請你確定戊○○抽取大樓補助總款百分之二十作為傭金乙節,有無經 『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即住戶大會)通過?有無表決?如何表決 ?為何會議記錄未見有關於此議案之紀錄?)本社區住戶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六日 陸續向西屯區公所領到補助金十萬元,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召開委員會議, 會議中決議補助款十萬元,住戶自留三萬元,餘七萬元繳交管委會做為公共設施 復建費用。並提議要大樓補助總款之百分之二十等,復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要求住戶同意他要百分之二十之傭金,該次會議沒有表 決,後來戊○○要求紀錄庚○○不可列入會議中。」、「(問:戊○○如何要住 戶同意他的百分之二十傭金?)戊○○是負面表決,即向與會住戶揚稱:『‧‧ ‧我要補助款之百分之二十作為走路工、茶水費,不同意的人,請舉手‧‧‧‧ ‧‧。』,然而大家不敢得罪他,居然沒有人舉手,不過他說前述言詞時,我雖 是會議主持人,但因當時有市政府勘察人員來視察,我不在會場,我是事後聽人 說的。」、「(問:戊○○收取大樓補助總款之百分之二十即一三六萬元,究係 依何人或何會議之指示或表決而收取得逞的?)前述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委 員會有表決,但要經住戶大會住戶的認可。」、「(問:政府補助金核下後,戊 ○○有無逼你召開會議?其時間、地點、方式與動機如何?)沒有逼我召開會議 ,但有建議我召開會議。(問:你是否曾被戊○○恐嚇?其時間、地點、方式各



如何?)是的,於八十八年九月底某日我在管理室巧遇戊○○,管理員向他介紹 我是大樓的主委,然而戊○○不知何故,感到我好像沒有特別尊重他,突然拍桌 子,罵我:『‧‧‧你這是什麼態度‧‧‧‧‧‧。』,『‧‧‧你看到我應該 要立正站好‧‧‧‧‧‧。』等等藉以炫耀他過去的黑道背景,使人心生畏懼。 」(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二六九號第三十三頁─
第三十五頁)。惟證人寅○於本院調查時卻與警訊為完全不符之證述稱:「(問 :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以前,你曾和被告在社區一樓有過不愉快是為何事?) 被告質疑我作主委時有收回扣才起衝突。(問: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光明國際同 濟會會長交接授證典禮,被告是否參加致詞?)被告是否有樂捐二萬五千元?你 是否怕被告才邀請他?)被告有參加致詞,也有樂捐二萬五千元,並不是為了怕 他才邀請他,是因他是同濟會另一會的會長。(問:請說明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 日委員會有關傭金百分之二十表決之過程?被告當時有恐嚇威脅大家?所有委員 是否在自由意願下表決通過?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住戶大會有再次表決百分之 二十傭金一事?)當時有九票贊成一票反對,被告並無恐嚇威脅大家,大家是在 自由意願下通過。十月二十四日並無再表決。(問:被告何以可代收修繕基金? 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委員會是如何決定何種方式給被告一百三十六萬元?)會 議決定是決定收多少就按比例百分之二十給他。(問: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以 前,你找過工程公司修繕社區?有請被告幫忙找?)當時我有請被告幫忙找。( 問:十月二十七日委員會為何事召開?)是為了修繕事宜召開,因有些住戶及委 員對他有意見所以未邀他。(問: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左右,你曾和丙○○、 甲○○夫婦、譚耀康及福安里幹事等人和被告至臺中擔仔麵餐廳及至金錢豹KT V喝酒唱歌,你們是因為怕被告才去?)我有去但並不是怕他才去。當時因為被 告心情不錯請我們去。(問:八十八年十月二日住戶大會,十月二十一日委員會 、十月二十四日住戶大會,誰是主席?被告在會中是否自稱黑道?是否威脅大家 ?)我沒有聽到。我都是聽說的,並沒有親眼看到。也沒有看到他恐嚇住戶。( 問:在烘爐茶壺聚餐聚會,你是否參加?聚會之目的何在?被告為社區貢獻很多 ,身為主委何以未邀他參加?)我有參加,第一是工程的事還有一個委員對他有 些不滿所以要舉發他。就是因一個委員及一些住戶對他不滿所以未邀他。(問: 九十年間在社區一樓和你碰面,被告曾問你:你我私交不錯,何以陷害我,你說 :有人告訴你,被告說你當主委有向廠商拿回扣,所以你對被告誤會很深,有這 回事?)是有這回事沒錯。(問:何以在警訊及偵訊中做出很多不實之陳述,被 告為社區付出不少,何以對他不義?)因當時警訊過程都是三更半夜,一大早又 要到公司上班所以精神狀態不是很好。當時警員有點誤導,所以警訊有點偏頗。 當時本來也要訊問譚耀康委員,但因他與被告熟,所以並沒有訊問他。」、「( 問:為何九票通過一票反對?)可能有些人事後受到他人的影響。(詳見本院審 理卷第一宗第七十九頁─第八十三頁),證人於本院審理時改證稱被告並無恐嚇 威脅大家,且伊並未害怕,與恐嚇取財之構成要件不符,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九條之二之規定,證人寅○於上開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 不符,且本件係經開會決定給予被告佣金,而證人寅○於警訊所指「九二一大地 震後委員會召開了好幾次的臨時委員會,其中八十八年十月份上旬某日之臨時委



員會戊○○主動到會並主動提出他要政府補助總金額之百分之五做傭金,向建築 師、建設公司、營造公司求償總金額百分之二十的傭金,後來可能向建築師等求 償不順利,又於八十八年十月下旬之臨時委員會主動提出揚稱他要政府補助總金 額的百分之二十(原要求百分之五),因我是主委,要主持委員會議,因戊○○ 自動提出,且他熱心幫助住戶申報‧‧‧等,所以我表示要表決,在十一名委員 中,有超過半數,所以表決通過。」等語,亦足認定本件係經會議通過給予被告 戊○○佣金,並無何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至於證人寅○另於警訊 指稱:「我稍微看了一下我感到所報導之事項與他本人是一致的,要炫耀他過去 的黑道背景,暗示他很有辦法及什麼事都做的出來,貴組所提示之翡翠雜誌圖文 影本就是他當日所散發的無誤」、「於八十八年九月底某日我在管理室巧遇戊○ ○,管理員向他介紹我是大樓的主委,然而戊○○不知何故,感到我好像沒有特 別尊重他,突然拍桌子,罵我:『‧‧‧你這是什麼態度‧‧‧‧‧‧。』,『 ‧‧‧你看到我應該要立正站好‧‧‧‧‧‧。』等等藉以炫耀他過去的黑道背 景,使人心生畏懼。」等語,姑不論與其於本院調查中所指不符,依上開文義觀 之,尚屬證人寅○個人推測之詞,且並無從以被告戊○○口出『‧‧‧你這是什 麼態度‧‧‧‧‧‧。』,『‧‧‧你看到我應該要立正站好‧‧‧‧‧‧。』 等語,認係恐嚇言詞,本件尚無從以證人寅○於警訊之證述認定被告戊○○有恐 嚇取財犯行。
D、證人乙○○部分:
證人乙○○於警訊及本院審理所證並不一致,乙○○於警訊證稱:「(問:戊○ ○是如何利用921地震發財?)非凡比大樓嚴重受損後,戊○○自己向非凡比 大樓管委會自稱:『伊有辦法向政府申請大樓鑑定,並能判定為半倒之危樓』, 但待每戶補助款伊順抽取百分之五。(問:非凡比大樓全體住戶經判定半倒之危 樓後,有否依戊○○之要求給予百分之五之傭金?)非凡比大樓經政府判定為半 倒之危樓後,不知何因戊○○卻向大樓全體住戶要求伊要百分之二十的傭金,亦 每戶要補助十萬元,共補助六百八十萬元,所以戊○○共抽取了一三六萬元的傭 金。(已得手)(問:為何戊○○要抽取百分之二十的傭金,而非凡比大樓全體 住戶即給予李某一三六萬元?)因為戊○○在非凡比大樓住戶大會時向全體住戶 稱:『伊為了向政府單位申請鑑定時,是需要走後門的,需公關費用的,所以伊 抽取百分之二十的費用是很合情、合理的等語。』當然伊抽取如此高的傭金是沒 有人會答應,甚至有位住戶丁○○因在住戶大會時質疑戊○○的作法,即被戊○ ○以強制的手段拉的門外,並以三字經辱罵丁○○,致使全體住戶心生畏懼,不 敢反抗戊○○,只好依伊的要求給予傭金。(問:戊○○有否再以其他方法恐嚇 非凡比大樓住戶,強迫住戶繳交傭金?)戊○○向住戶稱:『伊是竹聯幫的地堂 堂主,還散發翡翠雜誌刊登伊曾犯罪的報導。』,致使全體住戶不敢反抗,因大 家都知道李某是黑道份子,如果不依伊的要求,又與李某同住在該社區裡,那一 位住戶不怕遭李某的報復或修理。(問:九二一地震受災戶是政府補助災民之德 政,只要合乎補助之標準,政府一定救助,戊○○憑什麼要向非凡比大樓住戶要 求抽取補助災民基金?)戊○○在非凡比大樓住戶會議時向全體住戶宣稱:非凡 比大樓能通過鑑定是伊出力,透過關係才能申請通過的,所以伊抽取一三六萬元



的傭金是合情合理,理當應得的。(問:你是否領取政府十萬元補助金?如何處 置?)我領取了十萬元的補助金,但非凡比大樓住戶有決定每戶繳交七萬元予管 委會,作為修繕基金,修復非凡比大樓之用,所以我亦同。(問:戊○○是如何 領取傭金?)戊○○待非凡比大樓全體住戶領取了十萬元補助金後,住戶會繳交 七萬給管委會的財委午○○,而戊○○再向午○○收取。(問:戊○○是使用何 手段迫使非凡比大樓全體住戶接受伊的要求?)戊○○除了以右記手段恐嚇非凡 比大樓的住戶外,在住戶大會時更以自導自演的方式迫使住戶不敢反抗伊的要求 ,如在住戶大會時伊要求達百分之二十的傭金時,伊會詢問在場的住戶有否意見 ,被詢問到住戶那敢聲稱,所以伊即宣佈既然住戶全體沒有意見,伊就要抽取一 三六萬元。」(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二六九號第 一九三頁、第一九四頁)、「(問:戊○○所散發之『翡翠雜誌』是否為本組提 供之圖文影本?(經當場指證)你有無觀看?觀閱感想如何?)你們所提示之『 翡翠雜誌』影本之圖文即是戊○○所散發之『翡翠雜誌』給予住戶的圖文,我有 大概觀閱一遍。我在住戶大會時就領教過了戊○○的凶狠,心理即已很害怕,看 了該雜誌的報導,我更不敢反抗伊,尤其我與伊都住在同一社區。(問:戊○○ 散發上項『翡翠雜誌』之時間、地點如何?其動機又如何?)戊○○散發『翡翠 雜誌』圖文的時間是在八十八年十月二日第一次住戶大會時即陸續散發,真正散 發的時間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住戶大會時間,伊散發此翡翠雜誌其目的就是在 對住戶〝先下馬威〞,宣揚伊是黑道的背景,政府補助九二一地震的費用,伊是 要定了,如住戶敢反抗就等著被修理。(問:戊○○提議抽取百分之五的傭金時 間是在何時?抽取百分之二十的傭金是經過住戶大會的同意或是委員會的同意? 為何未見會議紀錄?住戶大會又在何處開?)戊○○在非凡比大樓住戶會議時自 己向住戶稱:伊有辦法申請政府補助每戶十萬元,但伊要抽取百分之五傭金,其 餘伊要再向建築師、建商申請施工不良補助,但伊要抽取百分之二十的傭金,但 不知為何在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時,伊便要在政府補助住戶每戶抽取百分之二 十的傭金,我在第一次筆錄中說過,全體住戶沒有人同意伊抽取百分之二十的傭 金,是伊自導自演通過的,因為只要有人有意見,伊便會以各種強暴脅迫的方式 讓有意見的住不敢反對,更何況全體住戶都知道伊是黑道份子,又同住一社區, 有誰敢抗戊○○。非凡比大樓住戶大會就在該大樓的二樓餐廳,至於為何會沒有 會議紀錄,我就不知道,但應該有紀錄才對(會議紀錄未記右事項)。(問:請 你確定戊○○抽取大樓補助總款百分之二十作為傭金乙節,有無經委員會或住戶 大會通過?有無表決?如何表決?為何會議紀錄未見有關於此議案之紀錄?)戊 ○○要向住戶抽取百分之二十的傭金,並沒有經過全體住戶的表決通過,也沒經 過委員會的表決,是伊向全體住戶詢問:那位有意見,不同意的請舉手,伊是黑 道份子有誰敢反抗,就這樣強迫通過的,我在第一次筆錄中已說的很清楚。至於 為何會沒有會議紀錄,我就不知道了。(問:戊○○收取大樓補助總款百分之二 十即一三六萬元,究係何人或何會議之指示或表決而收取的?)戊○○收取的錢 並未經過大會同意,非凡比大樓全體住戶是將補助款中七萬元交管委會作為修繕 大樓主樑之用,而戊○○是向管委會收取的,管委會也不敢不給,因為全體住戶 都怕伊。」(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二六九號第一



九六頁背面、第一九七頁),惟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卻證稱:「(問:八十 八年十月二日、十月二十一日及十月二十四日三次會議中,被告有自稱為竹聯幫 ?有恐嚇大家?)都沒有。(問: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委員會百分之二十傭金 一事,你是否出於自願才為被告說話?你是否提議由工程款中灌水給付給被告一 百三十六萬元,但遭被告反對?付被告百分之二十傭金之決議,何以無紀錄及公 告?)我是出於自願的,當時被告確實有反對,被告認為工程款灌水不好。(問 :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住戶大會有否表決百分之二十傭金一事?當日被告是否 有為翡翠雜誌影本一事作解釋?)沒有表決,被告當時有解釋他是因工程的問題 被關並不是其他作姦犯科的事。(問:被告曾和丁○○說溝通溝通,是在何時、 何地、為何事?)當時丁○○要撕下市政府所貼的紅單,被告表示已經是判定半 倒為何要撕下紅單一事才跟他爭執。紅單大概是地震後一星期,貼完三、四天後 。(問:是誰告訴你被告曾向丙○○說一槍打死你?十月二十四日之前你曾看到 翡翠雜誌影本?)我沒有聽過,我也沒有看過翡翠雜誌影本。(問:烘爐茶壺餐 廳及甲○○住處之二次聚會,你有參加?聚會之目的何在?)當時我是以委員的 身分參加,聚會的目的是因癸○○與卯○○要對付被告及工程修繕的問題。(問 :被告與你無怨無仇,何以在警訊及偵訊中做出不實之口供?)當時是半夜,警 員打電話說要做警訊筆錄,要詢問被告被舉發的事。當時警訊過程很久,我就跟 警員說既然你們都瞭解,你們就寫完後我再蓋章即可。(問:當時癸○○與卯○ ○當時有無表示如何對付被告?)他們就說不要受被告影響,癸○○當時是委員 ,卯○○不是。(問:警訊筆錄既然睡醒再蓋章,如何一問一答?)警員當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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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