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92年度,642號
TPHV,92,上易,642,2004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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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六四二號
  上 訴 人  成豐鋼模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成富
  訴訟代理人  廖忠信律師
  複 代理人  周文哲律師
  被 上訴人  豐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健福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本判決當事人欄位中關於「成豐鋼鐵工業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成豐鋼模工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當事人欄位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應 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敬 修                    法 官 藍 文 祥                    法 官 劉 勝 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李 翠 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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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豐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豐鋼模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