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六四二號
上 訴 人 成豐鋼模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成富
訴訟代理人 廖忠信律師
複 代理人 周文哲律師
被 上訴人 豐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健福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本判決當事人欄位中關於「成豐鋼鐵工業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成豐鋼模工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當事人欄位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應 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敬 修 法 官 藍 文 祥 法 官 劉 勝 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李 翠 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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