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2年度,21號
TPHM,92,重附民,21,2004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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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一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賴政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下同)十九萬二千六百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日起至 給付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原告因兒子謝子夫有意前往美國修習醫學課程,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間 見被告所刊登之代辦留學廣告,乃信以為真,依被告指示先後匯款共十九萬二 千六百元,詎被告收得匯款後,迄至當年九月,仍無任何入學相關訊息,屢次 聯絡被告,均百般推拖,待原告查覺有異,委請律師發函解除雙方合約,詎其 避不見面,始知受騙。查被告長時間於報紙刊登代辦留學廣告,招攬生意,顯 係以施行詐術為其維生之事業,因認被告涉有常業詐欺等罪嫌,為此依侵權行 為法則請求損害賠償。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
  ㈠、否認有詐欺及偽造文書犯行。
  ㈡被告願以分期方式償還本件款項,因原告要求一次金額償還,致無法達成和解 。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自字第九五九號判決 諭知無罪,原告即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五八九 號判決上訴駁回,維持無罪之判決,依照首開規定,原告之請求,礙難准許,應 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 德 水
法 官 蘇 素 娥
法 官 楊 貴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判決上訴,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淑 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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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