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選上訴字,92年度,82號
TPHM,92,選上訴,82,200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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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選上訴字第八二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呂福元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三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
一年度偵字第九六八號、第四一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緩刑肆年。扣案之美吾髮花語雙效洗髮乳及花語沐浴乳各叁瓶(共計陸瓶)、名冊壹本、美吾髮乳霜沐浴乳紙箱伍只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原係苗栗縣人,於遷居桃園縣後,曾於民國八十三年間當選桃園縣中壢市 之市民代表,並於八十七年間連任,其於九十年間因決意參選隔年一月桃園縣第 十五屆之縣議員選舉,為求選舉時能順利當選,竟基於對於桃園縣議員選舉有投 票權之苗栗縣旅桃鄉親行求、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概括犯意,在 九十年六月二十日透過不知情之友人即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經理蕭守芳捐贈其該 公司所出產,每盒單價(含稅)為新臺幣一百三十六元之花語浪漫沐浴用品禮盒 二百盒後,於九十年六月間指示當時擔任其市民代表秘書而與之有犯意聯絡之魏 胤青(其共同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交付賄賂部分未據檢察官起訴),以魏胤青 於八十八年間為其所整理苗栗縣旅居桃園縣之鄉親名冊為依據,由魏胤青從中自 行選取具有桃園縣縣議員選舉投票權之適當對象,以贈予上開沐浴用品禮盒之方 式連續行賄買票,魏胤青乃於九十年九月底及十月間某日,先後將上開禮盒分送 至桃園縣山城客俗文化協會(原名為苗栗獅潭旅桃同鄉會,後於九十年三月十八 日更名,下稱文化協會)會員林信澔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街二0八巷七二號住 處,及林豐田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街四六巷五弄二一號之住處,要求林信澔及 當時應門之林豐田之母林徐甘妹於縣議員選舉時選投甲○○,並經林信澔、林徐 甘妹應允收受(林信澔及林徐甘妹所涉收受賄賂罪部分未據起訴),魏胤青又承 前行賄之概括犯意,於九十年九月間某日持前揭沐浴乳禮盒至文化協會會員黃煜 崧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街五巷二九號家中,欲以贈送該沐浴乳禮盒之方式向黃 煜崧行賄時,因黃煜崧家中無人,魏胤青則於禮盒內夾附其擔任中壢市民代表甲 ○○服務處及文化協會秘書之名片後,將禮盒放置於黃煜崧家中庭院內,再由甲 ○○將已於同年九月間責由魏胤青為其草擬,內容為甲○○欲參選桃園縣第十五 屆縣議員選舉,並請求宗長、鄉親及前輩支持之信函,於同年九月底中秋節前, 寄發予仍不知為賄選之意之黃煜崧,以表達行賄之意。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接獲民眾檢舉,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 站調查員及桃園縣警察局警員持原審所核發之搜索票至甲○○位於桃園縣中壢市 ○○○街四0號住處,及林信澔、林徐甘妹、黃煜崧分別位於同市○○街二0八



巷七二號、華勛街四六巷五弄二一號及華勛街五巷二九號住處搜索後查獲上情, 並扣得甲○○所有用以裝存上開沐浴用品禮盒之空紙箱五個、美吾髮花語沐浴乳 禮盒一盒及禮盒中已拆封之沐浴乳、洗髮乳各一瓶及名冊一本、甲○○競選名片 二十三張、競選信函七十七份,林信澔所有之美吾髮花語沐浴乳及雙效洗髮乳各 一瓶,林徐甘妹所有之美吾髮花語沐浴乳及雙效洗髮乳各一瓶、甲○○競選名片 一張,及黃煜崧所有之美吾髮花語沐浴乳及雙效洗髮乳各一瓶、魏胤青名片一張 。甲○○於偵查中自白上開犯行。
二、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案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及桃 園縣警察局偵辦後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曾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參選桃園縣第十五屆縣議員選 舉,並曾於九十年六月二十日自證人蕭守芳處受贈取得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所出 產,每盒含稅單價約一百三十六元之美吾髮花語浪漫沐浴用品禮盒二百盒,並指 示證人魏胤青將上開部分禮盒,分送予林信澔、林徐甘妹及黃煜崧各一盒之事實 ,惟否認有右揭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犯行,並於原審中辯稱:伊當時係以 文化協會會長名義,依協會往例,指示當時擔任伊中壢市市民代表服務處及文化 協會秘書之魏胤青,將其友人蕭守芳所贈與伊之沐浴用品禮盒二百盒,分送予部 分對於協會會務較為熱心之會員作為中秋節禮品,並非以此要求受贈者支持伊參 選縣議員,且伊贈禮之時距九十一年一月間桃園縣第十五屆縣議員選舉尚有四月 之久,又所贈與者僅區區二百人,與其縣議員選舉並無關聯云云。嗣於本院審理 中再稱:林徐甘妹並非會員,因為年紀很大了,說話顛三倒四;送禮乃同鄉會之 禮俗,且伊發送禮品乃因重陽節將至,只是認為同鄉會送禮應該沒關係,並非賄 選,且伊後來也落選,請求從寬量刑云云。
二、經查:
(一)被告於九十年十二月中旬登記參選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所舉辦之桃園縣第 十五屆第七選區縣議員選舉,為被告所自承(見原審卷第一七一頁),而證人 林信澔、林徐甘妹及黃煜崧,原均係苗栗縣人,後則 縣議員選舉有投票權一節,亦為證人林信澔、林徐甘妹及黃煜崧證述屬實(見 選他字第九二號卷第七○頁反面、六四頁反面、六六頁反面),亦有 二紙及全戶
附卷可稽。
(二)又被告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調查局詢問時即已供稱:「…美吾髮沐浴乳 禮盒是我在九十年七月間,我的朋友蕭守芳(任職美吾髮公司廠經理)免費贊 助我,做為我於今年中秋節贈送苗栗同鄉會、黃姓宗親會及中壢市鄉親之用。 」、「(蕭守芳為何要贊助你該二百盒美吾髮乳霜沐浴乳禮盒?該等禮盒之貨 款係由蕭守芳支付或由美吾髮公司埔心廠免費供應?)因我苗栗同鄉會鄉親不 斷要我提早表示是否要參選下屆桃園縣議員,同時要我儘快以信函寄發給各鄉 親,表達賀節及參選之意,我即請我服務處秘書魏克龍(魏胤青)幫我以毛筆 擬了一封問候宗長鄉親前輩之信函,此份信函我可主動提供貴站,信函擬好後 ,即分別以郵寄或親送之方式發送給各鄉親,表達秋節快樂並請求支持我參選



下屆縣議員之意,而我認為其中部分鄉親關係較密切,有必要送些小禮品,故 向我十多年之同事及朋友蕭守芳表示,需準備約二百份禮盒,並詢問價格,蕭 守芳即向我表示,大家都是多年好友,渠可免費贊助我該二百盒之禮盒,但我 不清楚該等禮盒之貨款係由蕭守芳支付或由美吾髮公司埔心廠免費供應。」、 「(該二百盒美吾髮乳霜沐浴乳禮盒你是於何時?以何方式贈送與何特定對象 ?)我是在今年(即九十年)九月中、下旬,即中秋節(九十年十月一日)前 ,請我服務處秘書魏克龍依據我前開名冊選擇適當之對象作為贈送之對象。」 、「(魏克龍有無依你指示在中秋節前,依據前開名冊選擇適當之對象贈送? )有的,魏克龍有陸續向我拿二百盒美吾髮乳霜沐浴乳禮盒依名冊選擇適當對 象贈送,他並向我表示,均在中秋節前已發放完畢,且依名冊選擇適當對象贈 :「(是否有購買沐浴乳、洗髮乳禮盒贈送民眾?)不是買的,是今年七月間 ,美吾髮公司經理蕭守芳口頭上說要送我兩百份沐浴乳、洗髮乳禮盒,今年八 月間,他把兩百份禮盒送到我家,沒有向我收錢,我拿到後,在今年中秋節前 ,將禮盒分送給扣案名冊上的人,那些人大部分是我獅潭同鄉會的人。」、「 (為何要送禮盒給他人?)因同鄉會鄉親要我提早表示是否參選下屆縣議員, 並寫信給鄉親表達賀節及參選之意,我就請服務處秘書魏克龍幫我寫一封信, 寄給鄉親,信中表示祝鄉親秋節快樂,並支持我參選下屆縣議員,我在中秋節 前後分別寄給鄉親,因其中部分鄉親關係較密切,我想有必要送些小禮品,所 以才找上蕭守芳,本來想向他購買禮盒,是他說要免費送我。」、「(該禮盒 如何分送民眾?)因我很忙,所以今年九月間中秋節前,我請我秘書魏克龍幫 我發送給民眾,請他主要送給同鄉會鄉親們…,後來,魏有回報兩百盒都送出 去。」等語相符(見選他字第七六頁反面至七七頁反面),並有證人蕭守芳所 提出發貨日期為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之發貨單一紙、被告所自行提出「敬愛的宗 長鄉親前輩大家好」選舉信函七十七份(見偵字第九六八號卷第八頁、選他字 第九二號卷第一○三頁),及於被告住處所扣得之美吾髮沐浴乳禮盒一盒、美 吾髮花語沐浴乳、雙效洗髮乳各一瓶、美吾髮乳霜沐浴乳紙箱五只、名冊一本 及查扣物品照片一紙(見原審卷第四四頁至七一頁、偵字第九六八號卷第九頁 )附卷可資佐證。顯見被告於九十年六月間向證人蕭守芳取得前揭沐浴乳禮盒 二百盒時,係因已決意參選桃園縣第十五屆縣議員選舉,故趁九十年十月一日 之中秋節前後以文宣向有投票權之桃園縣民表達其賀節及有參選縣議員意願之 際,並以發送沐浴乳禮盒之方式,尋求部分關係較密切之選民支持之事實。(三)被告於其後雖先於檢察官九十年十二月五日偵訊時改稱:其囑咐魏胤青贈與部 分鄉親沐浴乳禮盒,係因其擔任桃園縣苗栗同鄉會副理事長,故於告知該同鄉 會之理事長後,即於中秋節前後贈送部分對於會務較為熱心之會員上開禮盒, 以供過節及慰勞之用云云(見選他字第九二號卷第一○六頁正、反面);復於 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檢察官偵訊時改稱:該沐浴乳禮盒係桃園縣苗栗同鄉會 每年中秋節贈送會內幹部之用等語(見偵字第九六八號卷第四七頁);又於原 審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同年四月二十四日、九月九日訊問時分別辯稱:「… ,我跟蕭守芳要二百盒禮盒,要送給獅潭同鄉會(即桃園縣山城客俗文化協會 )的會員,想要慰問他們,我從九十年九月中旬起至十月一日止,指示我的秘



書魏胤青送給獅潭同鄉會的部分會員,他送了一百多盒,詳細數字不清楚,我 月間給的沐浴乳禮盒是送給沒有來開會的會員,開始只送一百多份,同鄉會的 會員約二百人,我本來還要繼續送,但後來檢察官開始偵辦我就沒有再繼續送 。」、「我確實有送這些禮盒,九十年間我是獅潭同鄉會的會長,我也有指示 魏胤青幫我送同鄉會會員禮盒,作為中秋節禮物,…。」、「(送禮標準?) 一般來說,像是熱心的,不一定是幹部,不需要經費就會來幫忙的人,所以我 們才給他禮物」、「(對檢方所述,辯解?)…,一、每年都有過年、中秋節 ,我自始至終都是代同鄉會給會員禮品。」(見原審卷第十二頁、七六頁、七 七頁、一七○頁、一七一頁、一七七頁),嗣於本院審理時再稱:是因為九九 重陽節到了,伊要送禮,才送了一百三十六盒的沐浴禮盒等語(見本院九十三 年一月十五日審判筆錄)云云。惟查:
⑴桃園縣苗栗同鄉會與於八十年間成立,而於九十年三月十八日改名為桃園縣山 城客俗文化協會之苗栗獅潭旅桃同鄉會(下稱獅潭同鄉會),均為獨立之人民 團體,雖有部分會員重疊,但無隸屬關係,業務及經費亦各自獨立等情,為被 告所自承(見偵字第九六八號第四六頁反面),並經證人即曾於九十年間擔任 桃園縣苗栗同鄉會理事長之謝發祥,及獅潭同鄉會秘書魏胤青分別於偵查中證 述甚詳(見偵字第九六八號卷第三二頁、十七頁反面、五二頁正、反面、選他 字第一○八頁反面)。而被告自八十七年至今,均擔任桃園縣苗栗同鄉會之副 理事長,僅負責帶領理監事至會員家參加婚喪喜慶外,並不參與該會行政、人 事及財政等一般業務,且桃園縣苗栗同鄉會會員雖於每年繳納會費一千元,然 前揭會費平時即花費於會員聚餐、摸彩、重陽節禮金及婚喪喜慶中,並無結餘 購買禮物分配予會員,而被告於九十年九月間中秋節前發送沐浴乳禮盒與旅居 桃園之苗栗鄉親一事,未曾告知該會理事長謝發祥一節,亦經證人謝發祥於檢 察官訊問時證述明確(見偵字第九六八號卷第三○頁反面至三一頁反面),則 被告辯稱:其係基於桃園縣苗栗同鄉會副理事長之身分,依往例代替同鄉會贈 將至乃發放禮品云云,除前後所辯不一外,亦與事實不符,並不足採。 ⑵又被告於原審訊問時,雖又就其委由魏胤青代其贈送苗栗旅桃鄉親中秋節禮品 之源由,另行辯稱係基於桃園縣山城客俗文化協會會長之身分,酬謝文化協會 會員中與其較為熟識,且曾擔任其市民代表選舉時之樁腳(見原審卷第十二頁 );或是補發中秋節禮品予協會於九十年間未參加會員大會之會員(見原審卷 第七六頁、七七頁);抑或是酬謝對於協會會務較為熱心幫忙之會員(見原審 卷第一七七頁)等多種不同之原因。惟其所辯除相互歧異且前後矛盾外,依被 告於原審所提出獅潭同鄉會八十八年十二月間之會員名冊(見原審卷第九二頁 至一一八頁),及該同鄉會於九十年三月十八日改名後在九十一年四月間印製 之大會手冊(見原審卷第一九九頁至二○八頁),該同鄉會於八十八年至九十 一年間之收支費用報告表、預算表、歲入歲出決算書及收支預算書中(見原審 卷第九五頁、二○六頁反面至二○七頁),除八十八年及八十九年間有會員大 會紀念品及重陽敬老禮品等已支出或預定支出之禮品項目外,並無中秋節禮品 及其他禮品費用之支出或預算,且被告於九十年三月十八日自該獅潭同鄉會同 鄉會理事長職務卸任後,雖於同日當選為該協會之會長,然依前揭文化協會之



組織章程,該會之所有會務,均由理事長、理事及監事處理之,所謂會長僅係 由理事長敦聘具熱忱及德高望重之社會賢達人士擔任,以利推展會務,並不能 參與協會會務,而被告既未參與會務,即無從知悉那些會員對於會務較為熱心 ,則何有以會長名義酬謝那些會員之必要,且該文化協會係於九十年三月十八 日間召開成立大會,至隔年四月才召開該協會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一節,有 該協會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大會手冊中第一屆第二次大會議程及會務工作報 告(山城客俗文化協會大會手冊九十年度會務工作報告第一項誤繕為九十一年 三月十八日)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二○四頁反面、二○五頁),縱該協會於 九十年三月間召開成立大會時確有發送到場者紀念品,被告卻不以該協會於三 月間未發送完之紀念品,以會長身份利用較鄰近之端午佳節補送予未到場之會 員,卻於六月間自友人蕭守芳受贈沐浴乳禮盒二百盒後,遲至同年中秋節前夕 ,再以自己所有之禮盒補發九十年間未參加文化協會會員大會之紀念品,實不 符常情。況被告亦曾於檢察官訊問時自承:魏胤青代其贈送中秋節禮盒予獅潭 同鄉會之會員黃煜崧、林信澔、林豐田等人,均未在獅潭同鄉會擔任職務,其 對於林豐田並不熟識等語(見偵字第九六八號卷第四八頁),核與證人魏胤青 、黃煜崧、林信澔及林豐田之妻姜秀梅所證黃煜崧、林信澔及林豐田並未擔任 獅潭同鄉會幹部,亦不常參與會務等語相符(見偵字第九六八號卷第五二頁反 面、三七頁、三八頁、原審卷第一七六頁)。被告雖於事後改稱:林豐田雖不 參與會務,但會打電話關心,並於下班後到其家中聊天,應屬獅潭同鄉會中較 熱心會務之會員云云(見原審卷第一七七頁),然其所辯既有矛盾,又與證人 姜秀梅所證內容不合,應不可採,可見證人黃煜崧、林信澔及林豐田,均非如 被告所辯係對於獅潭同鄉會會務較為熱心之人,而有酬謝之必要。另以被告於 中秋節前後贈送沐浴乳禮盒予黃煜崧、林信澔及林豐田等三人中,其中除證人 黃煜崧證稱:曾在被告於八十七年競選中壢市市民代表時協助被告競選等語( 見原審卷第一三○頁)外,證人林信澔則證稱:雖知被告為獅潭同鄉會會長, 然其平日與被告並無交往,亦未曾於被告競選中壢市市民代表時為被告助選等 語(見選他字第九二號卷第四九頁、原審卷第七五頁),且林豐田既與被告並 不熟識,亦無於被告在八十七年間競選中壢市市民代表或縣議員選舉時為被告 擔任樁腳或助選之可能。是被告辯稱其於九十年中秋節前後贈送林信澔、林豐 田沐浴乳禮盒,係因與二人熟識,並酬謝其二人於其競選中壢市市民代表時擔 任樁腳云云,亦屬無據,足徵被告贈送其等三人中秋節禮品,並非為酬謝三人 先前代為助選之故,實甚顯然。至證人林信澔、黃煜崧及姜秀梅雖均於原審中 證稱,獅潭同鄉會於每年過年過節時,均會贈送禮品與會員云云(見原審卷第 七四頁、一二八頁、一七六頁),惟其等所證,除與該同鄉會八十八年至九十 一年間收支費用報告表、預算表、歲入歲出決算書及收支預算書中,僅於八十 八年及八十九年間有會員大會紀念品及重陽敬老禮品支出及預算紀錄不符外, 且所陳獅潭同鄉會每年贈送節日禮品之時間,亦互有出入,洵無足採。(四)況證人魏胤青依被告指示於九十年十月間將被告所有之沐浴乳禮盒持至林豐田 家中贈送予林豐田家中老人一節,業據魏胤青於調查局及偵查時證述無訛(見 選他字第九二號卷第九五頁反面、偵字第九六八號卷第十六頁反面、十七頁)



,核與證人即林豐田之母林徐甘妹於調查局詢問時所證:「距九十年十一月二 十三日前約一個月某日白天(確實日期,時間已不記得),有一名男子(我並 不認識)到我住所,並送我一盒裝有物品之紙盒,並附上一張名片(上有某男 子之相片),待該男子離去後,我即拆開該紙盒,發現內有二瓶物品,及貴站 所搜索扣押之前述扣押物,經我持該名片向家人詢問,家人告知我該名片係甲 ○○之名片」、「前述該男子在送我前開『美吾髮花語雙效洗髮乳』及『美吾 髮花語沐浴乳』各一瓶及『甲○○』名片時向我說:『拜託支持、拜託支持』 而我當時僅係微笑點頭回應收下前開物品,並無特別表示。」等語(見選他字 第九二號卷第三七頁反面至三八頁反面),於原審時證稱:「…,當天有男子 到我家來送沐浴乳的時候,上面有無名片已不記得,他沒有說是誰送的,送完 就走了,但是他有說拜託選舉的事,要我選舉縣議員時支持甲○○,我就說好 ,反正每個人來拜託我投給誰,我都說好,我不會說不好,可是我不一定會投 給他,我是因為他是同鄉才投給他…。」等語(見原審卷第一五一頁、一五二 頁),互核相符,佐以調查局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林徐甘妹家中搜索時 所扣得之美吾髮花語沐浴乳禮盒,及上有被告照片及「縣議員候選人懇請支持 、甲○○鞠躬」字樣之名片(見偵字第四一一六號卷第三九頁反面),可知魏 胤青於九十年十月間確有以交付沐浴乳禮盒與林徐甘妹,而要求林徐甘妹於縣 議員選舉時為選投被告之一定行為,且為當時因不便拒絕之林徐甘妹微笑接受 之事實,應堪認定。至證人魏胤青雖於原審訊問時證稱:其係以獅潭同鄉會名 義贈與沐浴乳禮盒予林徐甘妹,且因林徐甘妹平常不到同鄉會開會,所以拜託 其多支持同鄉會云云(見原審卷第一二八頁)。惟其於調查局詢問時,先係證 稱:其係以同鄉會名義贈禮予苗栗縣旅居於桃園縣之鄉親,並請受贈人繼續支 持同鄉會,並否認曾至林信澔、林豐田及黃煜崧家中送禮等語(見選他字第九 二號卷第九五頁、九六頁反面、九七頁);後又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於送禮 盒時並沒有請託對方支持黃(即被告)選縣議員,只說甲○○謝謝他們多年來 的支持,並改稱曾送禮至林信澔、黃煜崧及林豐田家中,其至林豐田家中送禮 時,曾將禮盒交予該家中老人,且林徐甘妹並非獅潭同鄉會會員等語(見選他 字第九二號卷第一○九頁、偵字第九六八號卷第十五頁反面、十六頁、五三頁 ),則其就是否曾送禮予林信澔、林徐甘妹及黃煜崧之事,又係以何名義代甲 ○○送禮,及是否請託受贈人支持甲○○等情,前後證述不一,應係為隱瞞真 正之事實,且其既已證稱林徐甘妹並非獅潭同鄉會之會員,卻於原審訊問時證 稱,其交付沐浴乳禮盒予林徐甘妹當天,係告知林徐甘妹要多支持同鄉會,並 參加同鄉會開會等語,即顯不符情理,另以魏胤青就其送禮予林豐田等人之情 節,就被告與其是否共同成立行賄罪,應有利害關係,是其所證係以獅潭同鄉 會名義贈送禮品予林徐甘妹云云,顯有偏頗之虞,而不堪採。(五)而被告雖辯稱:其委由魏胤青所贈送林豐田等人之沐浴乳禮盒,均已於九十年 十月一日中秋節前發放完畢,其係於九十年九月底寄發「敬愛的宗長鄉親前輩 大家好」選舉信函時,始決意參選縣議員,又參選桃園縣第十五屆縣議員之競 選名片,係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才委由案外人樺誼印刷品文具行所印製, 並於同年十一月三十日於報紙內夾送競選文宣,魏胤青不可能於九十年十月間



即將其競選名片連同沐浴乳禮盒一同交予林徐甘妹,並請託林徐甘妹於隔年一 月縣議員選舉時選投被告,林徐甘妹應係將魏胤青於送禮時所附魏胤青之名片 ,誤與其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後所發送之競選名片相混淆云云,並提出樺 誼印刷品文具行免用發票收據、城市廣告企業社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為證,並傳 訊證人即林徐甘妹之媳婦姜秀梅到庭作證。然魏胤青為被告發送禮盒之時間, 係自中秋節前約一、二個月前開始,持續送到中秋節後之事實,業經證人魏胤 青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已詳(見偵字第九六八號卷第十六頁),核與證人林徐 甘妹所證係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遭調查局搜索前之一個多月前(即九十年 十月間)自魏胤青處受贈禮盒之時間大致相符(見選他字第九二號卷第三七頁 反面、六四頁反面),被告辯稱並未於九十年十月一日中秋節後委由魏胤青發 促及鼓勵,而決議參選桃園縣第十五屆之縣議員選舉,並為尋求部分關係較為 密切之鄉親支持,故於九十年六月向證人蕭守芳購買沐浴乳禮盒二百盒,以供 第五頁反面、選他字第九二號卷第一七七頁),並有前揭訂貨單附卷足參,是 其辯稱係於九十年九月底始決意參選九十一年一月之桃園縣縣議員選舉,亦非 屬實。且被告係於九十年九月上旬,即已至黃銀彩所開設之江夏彩色印刷公司 表明要參選桃園縣第十五屆之縣議員選舉,故自行提供設計圖案,要求黃銀彩 印製參選名片一萬張,並給付定金一萬元,而黃銀彩已於九十年九月底即中秋 節前二、三天,將印製好之一萬張名片交予被告,其後黃銀彩因業務忙碌,且 被告要求變更名片之印刷內容,黃銀彩即未承接被告日後之印刷業務之情形, 亦經證人黃銀彩於調查局詢問時證述無訛(見偵字第四一一六號卷第三八頁正 、反面)。再依黃銀彩於調查局在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所提出被告參選縣議 員之宣傳名片半成品(見偵字第四一一六號卷第三九頁反面),則核與調查局 於同日在林徐甘妹住處所搜得之名片相符(見選他字第九二號卷第四一頁), 又被告亦於調查局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自承,曾於九十年九月間委託黃銀彩印 製參選名片之事等情(見偵字第四一一六號卷第七頁反面、選他字第九二號卷 第七八頁),被告於原審審理時,雖提出案外人樺誼印刷品文具行於九十年十 一月二十八日所簽發之免用發票收據(見原審卷第一四四頁),欲用以證明其 係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後,始委託樺誼印刷品文具行印製參選名片,然其所 辯除與其前於調查局、檢察官處之供述不符外,亦與證人黃銀彩及林徐甘妹之 證詞相齟齬,更況調查局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時即已自證人黃銀彩及林徐 甘妹處取得被告參選名片之半成品及成品各一紙,並於被告及證人林清欽處分 別扣得參選名片各二十三紙及三十九紙,有該名片半成品及成品影本各一紙, 及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扣押物清單三紙附卷可稽(見偵字第四一一六號 卷第三九頁反面、選他字第九二號卷第四一頁、聲搜字第一四號卷第十九頁、 偵字第九六八號卷第十頁、十一頁),被告辯稱參選名片係於九十年十一月二 十八日始由樺誼印刷品文具行所印製,應屬杜撰之詞,洵無足採。另證人即林 徐甘妹之媳姜秀梅,雖曾於原審訊問時證稱:其婆婆林徐甘妹於九十年中秋節 前後曾由某人處受贈一盒沐浴乳禮盒,經其當日下班後代林徐甘妹審視禮盒中 所附之名片,該名片上應係被告中壢市市民代表服務處秘書魏胤青所有,且其 上並無照片,其僅告知該名片上之人姓魏,並未與林徐甘妹提及被告之名字(



見原審卷第一七三頁),至於被告於原審時辯稱:於受贈禮盒當日,其名片尚 未印出,應係林徐甘妹將魏胤青之名片與被告縣議員競選時之名片弄錯云云( 見原審卷第一七八頁、一七九頁),惟證人魏胤青於原審訊問時既已證稱:於 贈送沐浴乳禮盒予林徐甘妹時,並未放置自己之名片予林徐甘妹(見原審卷第 一二八頁),姜秀梅實無法持魏胤青之名片告知林徐甘妹送禮者姓魏,且林徐 甘妹僅認識簡單之國字,對於選舉之事並不熱衷,亦不認識被告及魏胤青等情 ,亦據證人姜秀梅於原審中證明無訛(見原審卷第一七二頁至一七五頁),魏 胤青若非於九十年十月間贈送沐浴乳禮盒予林徐甘妹時,於禮盒上附有被告競 選桃園縣第十五屆縣議員之參選名片,並要求林徐甘妹於縣議員選舉時選投被 告,而姜秀梅若未於當日下班觀看過禮盒中之名片後,告知林徐甘妹該名片上 之人係為被告,則以林徐甘妹並不識字,且與被告及魏胤青間並無仇隙恩怨之 情形下,即無於調查局詢問,及檢察官及法院偵、審時,均證稱係送沐浴乳予 其之人當時曾要求其於縣議員選舉時選投被告,並於禮盒內附上被告之參選名 片等語(見選他字第九二號卷第六四頁反面、六五頁、一五一頁、一五二頁) ,是證人魏胤青所證:於贈與沐浴乳禮盒予林徐甘妹時,並未於禮盒上放置被 告名片,且未曾請求林徐甘妹於縣議員選舉時支持被告云云,及證人姜秀梅所 證:該禮盒上所附者係魏胤青之名片,林徐甘妹應係將被告之後發放之競選名 片,與該禮盒上之名片相混淆云云,實不足採。從而,被告辯稱:林徐甘妹誤 會曾收受附有其縣議員競選名片之沐浴乳禮盒云云,亦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
(六)又被告雖亦否認其指示魏胤青於九十年九月底時交付沐浴乳禮盒予文化協會會 員林信澔,係為約使林信澔於桃園縣第十五屆縣議員選舉時支持並選投予被告 ,而證人林信澔雖於原審訊問時證稱:其係為獅潭同鄉會之會員,魏胤青於九 十年間約中秋節前後,曾至其工作之華勛市場贈與其沐浴乳禮盒一盒,告訴其 該禮盒為同鄉會一年一度的贈品,而獅潭同鄉會自其於八十八年入會,均由魏 胤青以同鄉會會長即被告名義,於每年中秋節附近發放會員贈品,其曾收過涼 被、鍋子、指甲剪等物,魏胤青並未於九十年發放沐浴乳時,要求其支持被告 競選桃園縣議員云云,而否認有收受賄賂之情形等語(原審卷第七四頁、七五 頁)。惟查,獅潭同鄉會於八十八年至九十一年間並無發放會員中秋節禮品支 出及預算之紀錄,又被告雖於九十年三月十八日獅潭同鄉會改名為文化協會後 仍擔任該協會之會長,然依協會之組織章程,被告僅係名義上之榮譽會長,並 不實際參與協會會務等情,前已敘明,且證人林信澔自承並未擔任獅潭同鄉會 會務,亦無固定協助會務,於被告在八十七年間競選中壢市市民代表時,亦未 替被告助選,顯不符合被告所謂有熱心參加協會會務、擔任其八十七年縣議員 及市民代表選舉時之樁腳等送禮對象。且以林信澔先前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 「(中壢市苗栗獅潭同鄉會魏姓會員致贈你前開禮品時,過程詳情為何?有無 任何意思表示?)大約在九十年九月底、十月初中秋節前夕,該魏姓會員親自 到我中壢市○○街二0八巷七二號住處推銷清潔劑,因該清潔劑不到三百五十 毫升價格即高達三、四百元,所以我未向渠購買所推銷之清潔劑。但最後魏姓 會員留下前述美吾髮花語沐浴乳及美吾髮花語雙效洗髮乳各一瓶供我試用,魏



姓會員未做其他意思表示,也未表明係何人贈送該禮品。」、「(魏姓會員未 表明係何人致贈之禮品,你無質疑?)有的,我曾向魏姓會員詢問是否係苗栗 獅潭同鄉會送的年度禮品,但魏姓會員並未正面回答,僅叫我留著用。」等語 ,(見選他字第九二號卷第四八頁正、反面)及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今 天被查獲沐浴乳、洗髮乳來源?)今年九月底,我獅潭鄉豐林國小魏姓學長到 我家,向我推銷清潔用品,就留了兩瓶沐浴乳、洗髮乳,沒有向我收錢,當時 兩瓶沒有用盒子包裝。」、「(為何魏要送扣案物給你?)不知道,他放了就 走了,據我所知,他有在賣相關清潔用品。」、「(收到禮盒前後由無答應支 持黃選縣議員?)沒有,魏拿禮盒給我時,我在市場做生意,沒空和他談。」 等語(見選他字第九二號卷第七○頁反面、七一頁、偵字第九六八號卷第三八 頁反面),所證除於其在原審訊問時顯不相符外,證人魏胤青亦否認曾從事推 銷清潔用品之工作(見選他字第九二號卷第一○七頁反面),則若魏胤青於贈 與林信澔沐浴乳禮盒時,確係告知該禮盒係獅潭同鄉會一年一度贈與會員之秋 節禮品,林信澔自可於檢察官及調查局訊問時坦然表明其自魏胤青處收受沐浴 乳禮盒之前因後果,惟其卻自行刻意編撰該禮品係魏胤青向其推銷清潔用品未 果後,留下予其試用云云,顯係因不欲其經由魏胤青處收受甲○○賄賂一事曝 光,而使其自身及其學長魏胤青等人受有刑責,故先後謊稱魏胤青贈與其沐浴 乳禮盒,係因推銷清潔用品不成而留予其試用,及該禮盒係獅潭同鄉會所贈送 之年度秋節禮品甚明,則魏胤青曾於九十年中秋節前後交付林信澔沐浴乳禮盒 ,並要求林信澔於縣議員選舉時為投票選舉被告為縣議員,並由林信澔允為收 受之行為,亦堪認定。
(七)又證人魏胤青於九十年九月間受被告指示,至證人黃煜崧家中贈送沐浴乳禮盒 時,因黃煜崧全家外出,魏胤青則於禮盒內夾附其中壢市民代表甲○○服務處 及文化協會秘書名片,即將禮盒丟入黃煜崧門內,其後則為返家之黃煜崧發現 等情,分據證人黃煜崧及魏胤青於調查局及檢察官訊問時證述甚詳(見選他字 第九二號卷第四三頁正、反面、六六頁反面、六七頁、一○七頁反面),而被 告於魏胤青送禮數日後,即寄送予黃煜崧參選縣議員,並懇求鄉親支持之競選 信函一節,則為被告所坦承(見選他字第九二號卷第一○六頁正、反面),核 與證人魏胤青所證:「(送禮盒是在你寫前開信函之前或之後?)先送禮盒, 後來才寫信函。」、「(本案你書寫的甲○○向鄉親問候中秋節表示參選縣議 員的信函,是否在中秋節前交給黃發送?)這張信是中秋節前兩、三天,甲○ ○指示我寫的,寫後在中秋節前,我就交給他,該信內容,是黃自己決定,再 由我措辭,寫成該信。」等語(見選他字第九二號卷第一○八頁、偵字第九六 八號卷第十六頁反面),及證人黃煜崧所證:「…,事後甲○○服務處人員及 同鄉會相關人員並未通知將選票投給特定立委參選人,只是中壢市民代表甲○ ○在送禮前後(由於送禮及通知太接近,我無法答覆時間先後),曾寄給每位 同鄉會員信函,表明參選下屆縣議員的意願,希望同鄉會會員能全力支持。」 、「(收到該物品之前後,甲○○及魏有無請託你投票支持何人?)沒有,但 今年甲○○有寄信給我,表示他想參選下屆縣議員,請我們同鄉支持他。」等 語相符(見選他字第九二號卷第四三頁、六七頁),而證人黃煜崧雖於調查局



時證稱:其收到上開沐浴乳禮盒時,並未想到係被告參選縣議員之賄選品,而 以為係文化協會每年一度開會時補送之會員禮品等語(見選他字第九二號卷第 四三頁反面),惟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之賄選罪,其行求賄選 階段,屬行賄者單方意思表示行為,不以相對人允諾為必要,而交付賄選階段 ,則行賄者已實施交付賄賂之行為,一經交付,罪即成立,但以收受者已收受 ,而有其受賄意思者為限。另所謂之「約其為一定之行使」者,此係就目的條 件而為之規定,稱「約其」及要約或約使,屬單方意思,一經此行為,其罪既 已成立,至其為明示或默示,則非所問。查證人黃煜崧因於魏胤青送禮時並不 在家,其禮盒內又附有魏胤青擔任被告中壢市市民代表服務處秘書及文化協會 秘書之名片,輔以文化協會往年年度大會曾有贈送開會者紀念品之情形,以致 黃煜崧將被告委由魏胤青贈送之沐浴乳禮盒誤認為文化協會補送之紀念品並收 受之,其間黃煜崧雖無受賄之意,然證人魏胤青代被告交付沐浴乳禮盒予部分 文化協會會員時,並非基於協會名義酬謝熱心會員,亦非補發未參加協會年度 會員大會禮品,及被告酬謝其於市民代表選舉時樁腳之事由,而係為求賄選等 情,前已敘明,而魏胤青於禮盒中所附名片亦已表明其為被告中壢市民代表服 務處秘書之身分,其所送禮盒上亦未註明係文化協會贈送會員之秋節禮品,又 被告於送禮後隔幾日,隨即寄發表明參選縣議員並尋求鄉親支持之信函予黃煜 崧,已足以使一般人得知前所送之沐浴乳應係被告賄選之用,縱黃煜崧對於其 所受禮品,因昧於常情而有所誤認,亦無礙於被告就黃煜崧部分有行求賄賂, 而約使為一定行使罪之成立。
(八)另被告雖又辯稱:其送禮之時距於九十一年一月間所舉辦之桃園縣第十五屆縣 議員選舉尚有四月之久,且其選區選民甚多,若其所送禮盒係賄選之用,不可 能僅送二百人云云(見原審卷第一七一頁)。然依近年來各項選舉之候選人人 數眾多且競爭激烈,各候選人為求勝選,於法定競選活動正式開跑前一、二年 間,即積極計畫選戰策略,部署樁腳,利用如參加選民婚喪喜慶等各種活動之 機會,向選民告知其參選公職人員之意願及理念,並加深選民之印象等情,時 有所聞,被告係於選舉前約四月間為本件賄選之行為,並非不能想像。且被告 所參選桃園縣第十五屆縣議員選舉,其參選之選區絕非僅有選民二百人之事實 ,故不待言,然候選人賄選係為不法之行為一節,應為被告及社會大眾所熟知 ,候選人若有希冀以交付賄賂之方式,尋求投票權人就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 ,自會選擇與其間有較密切親誼之友人為賄賂對象,以避免所賄賂者係其他候 選人之支持者而遭舉發,是被告所預定發送之沐浴乳禮盒,雖顯少於其參選縣 議員之選區中之選民,及所發送競選信函之數量,然亦不足就被告是否有行賄 之犯行,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至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聲請傳訊證人魏胤青、林 信澔、林徐甘妹等人到庭,欲證明被告委由魏胤青發送沐浴禮盒給同鄉會員之 目的,乃委請渠等於隔年被告參選縣議員時,能擔任其選舉樁腳為其助選云云 ,惟證人魏胤青、林信澔、林徐甘妹業就被告發放禮品行求、期約為一定投票 權行使之事實於調查局、偵查乃至原審中證述翔實,業如前述,前揭事證已明 ,被告聲請再予傳訊魏胤青、林信澔、林徐甘妹等人,洵無傳訊之必要。附此 敘明。




(九)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均係推諉卸責之詞,委無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 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應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對有投票權 人交付賄賂而約為一定行使罪及對有投票權人行求賄賂而約為一定行使罪,公訴 意旨漏未斟酌證人林信澔及林徐甘妹均已向魏胤青允諾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已 達交付賄賂之階段,而認被告此部分行為係犯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而約為一 定行使罪,容有未洽,併予敘明。被告甲○○與證人魏胤青間,就上開犯行,有 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公訴意旨認定證人魏胤青於依被告指 示發送沐浴乳禮盒予林信澔、黃煜崧及林徐甘妹時,均不知被告有行賄受贈人之 意,亦與事實不符,並不堪採。又被告與魏胤青二人,對於設址於該縣有投票權 之人,先後二次交付賄賂及一次行求賄賂之犯行,均時間緊接,其行為雖有行求 、交付各階段之區別,惟均與投票行賄罪之基本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 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較重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為一定行使罪論 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公訴意旨認有接續犯之情形,亦有不當。而被告於偵 查時供承因同鄉會鄉親要伊提早表態參選下屆縣議員選舉,其乃將美吾華股份有 限公司經理蕭守芳捐贈該公司所出產花語浪漫沐浴用品禮盒二百盒,指示魏胤青 將禮盒分送給關係密切具有投票權之林信澔、林徐甘妹及黃煜崧等人,嗣隨即寄 發表明參選縣議員並尋求鄉親支持之信函予林信澔等人,期約其於投票時支持被 告參選下屆縣議員選舉,被告既於偵查中自白犯罪,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 十條之一第五項前段規定,應予減輕其刑,至被告嗣雖於原審及本院否認有上揭 犯行,惟並不因之影響其於調查局及偵查時原所為自白之效力,併此敘明。四、原審以被告前揭犯行,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犯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同條第 五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既於偵查中已自白賄選犯行,應有上開減輕其刑規定之 適用,原判決未依該條項規定減輕其刑,尚有未洽。被告甲○○仍執陳詞,上訴 否認犯罪,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爰由本院將 原判決撤銷改判,並審酌選舉乃民主政治之重要基礎,被告甲○○不思以合法競 選方式,為求於縣議員選舉時順利當選,竟夥同證人魏胤青以違反法紀之方式從 事賄選,其等行為足使表徵民主社會之選舉制度運作產生不良影響,並使選舉結 果產生錯誤,進而影響國家社會,所生損害不可謂輕,而被告又曾連任當選中壢 市市民代表,負有為民喉舌為人民表率之使命,選舉期間卻向選民買票,嚴重挑 戰政府查察賄選之決心,且其犯罪後雖曾自白犯罪,嗣即翻異前詞,矢口否認犯 行,併有未洽,惟其用以賄選之沐浴乳價值不多,受賄選之選民人數甚少,及被 告之智識、犯罪動機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認公訴人具體求處被告有期徒 刑八月,尚屬過重,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 十八條第三項、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諭知被告褫奪公權二年,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戒。而查被告甲○○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稽,素行良好,被告為求順利當選, 一時疏虞,以發送沐浴乳禮盒之方式對桃園縣議員有投票權人行求、交付賄賂而 約為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惟其發放賄賂數量僅為三件,且行求、交付賄賂具桃



園縣議員投票權者為其桃園縣山城客俗文化協會(即更名前苗栗獅潭旅桃同鄉會 )具同鄉情誼之林信澔等人,且被告甲○○並未因之當選,經此罪刑之宣告,爾 後當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被告所受本件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 當,爰併予宣告被告甲○○緩刑四年,以啟自新之機。五、扣案林信澔、林徐甘妹及黃煜崧分別所有之沐浴乳及洗髮乳各一瓶,分別為被告 行求或交付之賄賂,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三項沒收之。另於被 告處所扣得之名冊一本,及用以承裝美吾髮沐浴乳之紙箱五只,因係被告所有, 且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亦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沒收之。至於證人 黃煜崧處所扣得之魏胤青名片,及自證人林徐甘妹住處查獲,但未扣案之甲○○ 競選名片,因均非被告所有;又於被告住處查獲之美吾髮沐浴乳禮盒一盒、美吾 髮花語沐浴乳、雙效洗髮乳,係被告留下自為己用,所查扣美吾髮葵花護髮定型 水紙箱一只,亦查無實據與本案有關;另於被告處所查扣之競選名片二十三張、 競選信函七十七份,及於證人林清欽處扣得之甲○○競選名片三十九紙,僅係被 告尋求選民支持之宣傳品,並未與賄賂之物品共同使用;又未扣案之沐浴乳禮盒 ,亦無證據證明均供賄選之用,均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前段、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薰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永 昌
法 官 蔡 國 在
法 官 李 英 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鄭 信 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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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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