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九號
自 訴 人 甲○○
己○○
辛○○ ﹝為胡
人,
丁○○
庚○○
戊○○
共 同
代 理 人 陳欣佑 律師
被 告 乙○○
丙○○
壬○
右列被告因殘害人群治罪條例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自訴人甲○○為美國紐約州立大學之商業管理碩士,自八十九年五 月起修煉法輪功,於二00三年一月二日因公出差,準備參加任職之台灣公司在 上海投資之公司所舉辦之經驗交流會,搭乘澳航NX一0八飛抵上海,預計一月 六日搭乘澳航NX五一八返台,未料,竟在一月二日晚間約九點半飛抵浦東機場 時,在海關未給予任何理由情況下,找來便衣兩男一女對自訴人甲○○出示一張 去年九月就開具的刑事拘留證,自訴人甲○○從未在大陸地區有任何犯罪行為, 方才下機,又無攜帶任何危險物品,更非通緝犯,乃對便衣表示抗議,便衣嚴拒 自訴人甲○○與台灣家人聯絡,架著自訴人甲○○的雙臂強行拖走,自訴人甲○ ○於是對在旁的民眾大喊綁架,並喊出上海公司同事的名字和電話號碼,女便衣 立刻以手銬威脅,最後自訴人甲○○被綁架上一個沒有任何警察或公家標示的小 轎車載走,車子開了約半小時之後後到達目的地,自訴人甲○○看見了上海國家 安全局的招牌,便衣押著自訴人甲○○上到三樓後,再上半樓一間會客廳後,即 搜查自訴人甲○○背包裡的財物,取出轉法輪一本及袖珍版經文兩本,要求自訴 人甲○○卸下手錶,並將自訴人甲○○的財物列一清單,要自訴人甲○○簽字, 便衣起先並未說明為什麼要逮捕自訴人甲○○,就逼迫自訴人甲○○簽署拘留證 ,對於這樣蠻橫無理的行為,自訴人甲○○完全無法接受,遂拒絕回答任何問題 ,接下來的二十個小時,便衣輪番進來將自訴人甲○○當犯人審訊,點出一些人 名、地點、時間、物品,要自訴人甲○○回答,自訴人甲○○表示並不清楚,便 衣竟開始成辱罵、嘲諷、威脅、恐嚇自訴人甲○○,揚言凡是進來的都得說,才 能出得了這個門,自訴人甲○○受便衣連續地訊問,不得睡覺,還是強迫罰站, 極盡羞辱之能事,其中有一名看守自訴人甲○○的男子約四十歲,口音較重者甚 至威脅自訴人甲○○如果不吃,就用灌的,每個問話的便衣都會惡狠狠地對自訴 人甲○○怒斥在這裡待過的人,不交待問題的最後終究要交代的,自訴人甲○○
聽到隔壁房傳出猛烈的撞擊聲,知道他們的恐嚇不假,又無法與外界聯絡,在輪 番地威脅下知道任何一刻都將生命不保,精神上的壓力難以形容,大約一月四日 清晨,又來了一位彭姓局長,面貌看來不到五十歲,對自訴人甲○○宣稱凡是他 們抓到的法輪功學員,經過三個月再教育不轉化的,就得送精神病院,但自訴人 甲○○堂堂正正在台灣修煉法輪功,何罪之有,無罪可招,在拘禁自訴人甲○○ 的會客廳裡面有一間套房,兩張單人床,自訴人甲○○睡一床,另一床睡一位女 看管,房間窗簾窗戶緊閉,不讓看外面,任何行動均需報備,自訴人甲○○向看 守要求打電話回家但遭拒,在拘禁期間自訴人甲○○無心進食,每餐約四、五口 飯,在二十八天的非法拘留期間,上海國家安全局裡的人不間斷地對自訴人甲○ ○進行精神上的催殘及迫害,每天對自訴人甲○○進行連續十八個小時以上的非 人訊問,還命自訴人甲○○罰站,罰站時要自訴人甲○○將雙手舉起來與肩平行 ,曾有三次因罰站過久,自訴人甲○○痛苦地不支倒地,為了折磨自訴人甲○○ ,常常是三、四十個小時不讓自訴人甲○○睡覺,叫自訴人甲○○坐在沙發上想 問題,發睏了就叫自訴人甲○○站起來或去洗臉提神,彭姓局長並不時威脅自訴 人甲○○是否打算將牢底坐穿,四個星期非法拘禁造成自訴人甲○○身體及精神 造成莫大傷害及壓力,看守自訴人甲○○的一位承辦曾和自訴人甲○○提過上頭 還有國家安全部,部裡有六一0專案組,專辦法輪功案子,案情要匯報給他們, 再報到乙○○和朱總理那兒,貼身看管自訴人甲○○並做紀錄的是兩個女的一組 ,估計有四組,每天上午九點交換班,其中幾位是所謂轉化班的老師,男承辦四 名負責問話,另有四個男的負責輪流看守自訴人甲○○,第一週有其他單位的人 來問話,以後都是上海國家安全局裡的人,自訴人甲○○肯定會客廳裡裝有錄音 錄影的監視器,隔壁房間有真正的幕後操盤,指示問話的方向,便衣根據自訴人 甲○○的台灣
功的情況說明清楚,包括組織、活動、資金、負責人的人名、職稱,自訴人甲○ ○告訴他們法輪功的活動都是公開的,上網都可找得到,任何人都可以參加,台 灣總統在二00二年底心得交流會還致賀電給法輪功修煉者,內政部長與臺北市 長都親臨現場致詞,彭姓局長聽了頗為氣憤,又要自訴人甲○○交代美國的情況 ,因自訴人甲○○二00二年年底參加了抗議被告乙○○十月底出訪美國的活動 ,追問這些活動的訊息是如何傳遞,具體內容是什麼,誰負責帶隊等,又要自訴 人甲○○交代二00二年修煉法輪功後的所有活動以及學煉法輪功之後的一切行 蹤、活動,和接觸的人與事,他們說明這些雖然屬境外活動,但已經牽涉到他們 境內的事了,還說要思想挖根要自訴人甲○○伏法認罪,強迫寫認識和保證,讓 自訴人甲○○哭笑不得,上海國家安全局承辦告知自訴人甲○○「自訴人甲○○ 曾匯錢給朋友,就栽贓說是資助法輪功資料點」、「打電話給大陸人士說明法輪 功真相,認定是擾亂社會治安」,並辱罵握有自訴人甲○○海外活動的錄像影帶 ,自訴人甲○○到美國參與向被告乙○○抗議對法輪功人權迫害的活動是罪大惡 極,威脅日後的活動,無論是中國境內或是海外,仍在他們的監控之下等等,自 訴人甲○○說明台灣和世界各國都可以煉法輪功,自訴人甲○○在民主法治的社 會有信仰、煉功的自由和法律的保護,為何要對其交代修煉以來的任何活動及行 蹤,來上海係因公出差,隨身僅帶兩本法輪功書籍,並未帶任何宣傳品,僅因自
訴人甲○○為法輪功修煉者的身分就要栽贓罪名,威脅恐嚇生命,自訴人甲○○ 無法認錯或寫保證,因上海國家安全局執行被告乙○○等滅絕法輪功政策而對自 訴人甲○○的非法拘禁及一切非人道的審訊體罰,造成自訴人甲○○身心受鉅創 ,自訴人甲○○在被非法拘禁期間因精神壓力過大,身體日漸虛弱,國安局人員 乃於一月二十八日早上,把自訴人甲○○的眼睛蒙住,戴上手銬後,帶到上海第 六醫院檢查,但禁止自訴人甲○○與醫生交談,醫生量自訴人甲○○血壓、測心 臟,說心電圖有倒T字型不正常波形,孰料便衣非但不給予適當照顧,還繼續對 自訴人甲○○疲勞轟炸訊問到一月二十九日凌晨,繼續強迫自訴人甲○○認錯, 不斷威脅要把訴人甲○○判刑坐牢,謂輕則三年,重則七年,自訴人甲○○為一 清白無辜台灣公民,確實沒有犯法做錯,對於上海國安局配合被告乙○○等滅絕 法輪功意圖而實施迫害之反人權的行徑表達不齒,在自訴人甲○○被拘禁期間, 任職之公司和家人甚感著急,台灣總公司於一月八日發函海峽交流基金會,說明 自訴人甲○○係因參加公司在上海舉辦之經驗交流會而赴大陸,但是在入境後竟 遭羈押,由於羈押原因不明,請海基會提供援助,海基會隨後於一月十三日發文 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說明自訴人甲○○為單純守法之公司員工,家人及公司對 此羈押深感憂慮與不解,請求提供協助。自訴人甲○○後經由家人四處奔走,花 費大量金錢和尋找關係後,終於在一月二十九日當天下午兩點被釋放,搭乘澳航 NX一0九班機,經澳門轉MX六二六返台。自訴人己○○自訴意旨略以自訴人 己○○為中興大學土木水利研究所碩士,自八九年六月起開始習煉法輪功迄今。 因上海同修「老楊」數度捎來訊息說是上海法輪功修煉者生活困難又得不到法輪 功的最新材料,因此希望獲得自訴人己○○之協助。自訴人己○○因準備公職考 試於待業中,因此決意赴上海協助「老楊」,於九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早上搭中華 航空經香港轉東方航空到上海浦東機場。自訴人己○○帶有筆記型電腦、數位錄 音機(MP3)、法輪功真相的光碟片、小冊子、手機等隨身物品,並未帶任何 法輪功書籍,下榻於近火車站之長城酒店,預計十月八日返台,在上海期間,除 了到附近的商場買食物外,足不出戶,僅與老楊聯繫,老楊並協助購買印表機, 自訴人己○○電腦中的法輪功資料打印出來也是交給老楊。自訴人己○○於十月 七日晚間十點左右以為旅館服務生送水來所以打開房間,未料開門後,竟衝進來 五、六個便衣,將當時僅穿著內衣短褲的自訴人己○○壓在衣櫃上。便衣見自訴 人己○○未予反抗,便命令自訴人己○○坐在床上,迅速地翻箱倒櫃蒐證錄影, 當場沒收了自訴人己○○的筆記型電腦、數位錄音機、手機及隨身物品並出示一 張搜查令,上面寫著國家安全局,自訴人己○○要求有律師在場,但被便衣拒絕 ,亦不准自訴人己○○與家人聯絡,隨即被便衣帶往拘留所。十月七日當天進入 拘留所後訊問長達二十四小時,便衣凶狠地要自訴人己○○承認是法輪功組織指 使自訴人己○○來上海的,自訴人己○○雖然承受莫大心理壓力但表示並未受任 何組織及任何人指示來上海,而且法輪功也並無組織,便衣置之不理,軟硬兼施 地逼迫自訴人己○○簽署訊問筆錄及拘留證,自訴人己○○實在受不了精神上的 壓力及恐懼,最後終於畫押並蓋下手印,但心裡非常難過,知道自己同意拘留後 返台更遙遙無期,心中甚是惶恐及痛苦,卻也莫可奈何。之後,上海國家安全局 的便衣威脅自訴人己○○招供來上海的目的和台灣、美國等海外法輪功修煉者的
詳細資料以及活動情形,並說只要供出大陸地區的法輪功修煉者,就可以逮捕他 們送進洗腦班,威脅自訴人己○○「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但自訴人己○○所 知確實有限,便衣便威脅「他們事實上掌握了八成以上台灣法輪功學員的資料及 活動情況」,要自訴人己○○最好配合說明,如果表現良好,值得信任的話,可 以放走自訴人己○○返回台灣,當作什麼事都沒發生一樣。除了十月七日的整天 二十四小時訊問外,接下來的四、五天自訴人己○○每天被訊問的時間長達七個 小時,從早上九點多開始,訊問中自訴人己○○得知上海國家安全局對於其在台 灣的生活情況、工作內容竟暸若指掌,包括電話、甚至自訴人己○○已經刪除的 電子郵件的內容,便衣都有資料,自訴人己○○在台灣法輪功修煉者中並非活躍 份子竟遭到上海國家安全局如此監控,生活毫無隱私,感到不可思議,驚恐不已 ,簡直不敢再相信任何人,便衣並告知自訴人己○○,對於自訴人己○○之妻子 ,也是法輪功修煉者的陳淑雅也非常清楚,說陳淑雅是非常堅定的法輪功修煉者 ,陳淑雅詳細的工作地點云云,要求自訴人己○○返台後轉化妻子,自訴人己○ ○不敢置信,內心非常痛苦,便衣並不斷地在訊問中對自訴人己○○洗腦,強迫 自訴人己○○寫下對法輪功的錯誤認識,要求自訴人己○○徹底放棄對法輪大法 「真、善、忍」的信仰,但自訴人己○○表示法輪功教人做好人沒有錯,自己想 做好人,不願放棄信仰,於是便衣便不鬆懈地繼續加強對自訴人己○○的洗腦及 轉化。上海國家安全局領導並明白地告訴自訴人己○○「是因為政治上的考量所 以打壓法輪功」。威脅自訴人己○○「承認罪狀」,如果態度好就可從輕發落。 自訴人己○○在被關押期間因為身心壓力甚鉅,有時半夜起身煉功舒緩身心,引 起便衣的緊張及喝斥威脅「如果煉功的話,就關到一般刑事犯的拘留所」,「綁 起來讓他無法動彈」,「像對付其他法輪功學員一樣銬在鐵窗上」,還威脅判刑 「輕則三年,重則七年」,「如果現在表示不煉了,可以立刻放人」,但是自訴 人己○○實在無法接受這樣要求放棄信仰的條件,因此不願配合,便衣則表示, 像自訴人己○○這樣修了幾年的法輪功修煉者,依他們的經驗需要多少天才能轉 化,自訴人己○○對於便衣罔顧人的信仰自由,把法輪功修煉者當作鬥爭對象以 及種種洗腦的手段,印象深刻,覺得非常恐怖,是生活在自由台灣的人民所無法 想像的。自訴己○○原以為對付台灣法輪功修煉者不會像對於大陸地區的同修一 樣恐怖,但是經由親身被迫害在心理上所遭受的痛苦及創傷,才發現被告乙○○ 對於法輪功的鎮壓及滅絕是全面、徹底而恐怖的。在自訴人己○○於十月七日被 上海國家安全局拘捕前尚與妻子陳淑雅以手機保持聯絡。十月八日自訴人己○○ 完全失去音訊後,在生死未卜、下落不明的情況下,妻子陳淑雅想盡辦法經由不 同管道企圖低調營救但始終沒有進展,之後在台灣法輪大法學會及數位不同黨派 立法委員的協助下於十月二十一日下午召開記者會,揭發被告乙○○等迫害法輪 功學員的真相、呼籲立法院通過決議譴責被告乙○○鎮壓法輪功的暴行、要求中 共尊重人權,立刻釋放自訴人己○○及其他目前還在大陸地區被判刑、關押、不 准返台的、無辜的台灣法輪功修煉者張瓊、程曦、程士弘、項利杰等人,並呼籲 政府及海內外人權組織緊急援救。此項對媒體的披露引起國內外媒體、台灣政府 及人民的廣泛重視。台灣法輪功修煉者為了幫助陳淑雅更是在全國各縣市徵簽, 尋求台灣人民的人權支持。記者會後隔天,陳淑雅竟在辦公室接到恐嚇電話,對
方表明是李姓台商,與被告乙○○及現任國家主席胡錦濤都說得上話,可以幫忙 把自訴人己○○弄出來,但是要陳淑雅不要把事情搞大,否則再也看不到她先生 。並且威脅陳淑雅說自訴人己○○如果因此被釋放出來,要自訴人己○○半年內 不得對外發言,並留下手機號碼。於此同時,上海國家安全局的便衣亦氣憤地威 脅自訴人己○○,說是自訴人己○○妻在台灣鬧得太大,如果放自訴人己○○返 台的話,要自訴人己○○配合國家安全局方面的說詞,如果自訴人己○○有任何 「揭露不實」的話,要讓自訴人己○○「在台灣社會活不下去」、「一定會在台 灣找到你」,自訴人己○○備感威脅,想到即使返台後還會有生命不保的威脅, 心裡的壓力無法形容。被釋放前幾天,上海國家安全局恐迫於媒體輿論壓力,讓 自訴人己○○與妻子通電話說明近況,自訴人己○○回想整個過程都是被設計陷 害,因此無法相信任何人,在電話中也不敢對妻子多說什麼。台灣記者會後,便 衣仍繼續對自訴人己○○洗腦。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五點左右,便衣要求自訴人己 ○○簽署一些文件和具結「悔過書」並要自訴人己○○當場宣讀並錄影存證。自 訴人己○○多日來不堪身心煎熬,又擔心家中年邁長輩親人為其操煩,於是同意 不再帶法輪功資料進入大陸地區,但是不同意放棄修煉。便衣在自訴人己○○簽 完文件後帶往珠海,當晚便衣並「教導」自訴人己○○返回台灣後如何在社會上 應對此事。隔天十月二十七日早上,便衣將
訴人己○○,自訴人己○○自珠海出境至澳門,於下午搭澳門航空返台,晚間七 時許返抵彰化家中。自訴人己○○為一奉公守法、善良的台灣人民,孰料竟成為 被告乙○○等滅絕法輪功運動下的直接受害人,被告乙○○等所利用之國家機器 ,假冒法輪功修煉者,進入法輪功團體臥底,利用自訴人己○○的善良,設下圈 套,陷自訴人己○○「入罪」,對自訴人己○○進行洗腦、企圖轉化、還要求出 賣大陸和海外同修、回台灣臥底,此犯行不僅是企圖滅絕大陸地區的法輪功修煉 者,更將此白色恐怖延伸海外,欲對台灣及美國等地的法輪功修煉者進行陰謀迫 害,還威脅自訴人己○○返台後的人身安全,其心可誅。自訴人己○○自十月七 日晚上起被上海國家安全局關到十月二十七日被釋放為止,總共被關押達二0天 之久,內心所受到被告乙○○策動的國家機器洗腦及企圖轉化的種種傷害已非筆 墨可以形容。返台後,自訴人己○○的內心仍是極度痛苦、茫然、思緒混亂、挫 折的心情無法平復。甚至下了飛機見到新婚妻子都怕被出賣,對週遭的事物極度 缺乏安全感,不敢回家,回家後又不敢出門,在電話中也不敢與人多交談,怕被 監聽,經與家人溝通後才鼓起勇氣,向台灣社會揭發被迫害的真相。自訴人己○ ○在被告乙○○等所發動的滅絕法輪功的迫害下已經失去免於恐懼的自由;自訴 人己○○受到的嚴重心理傷害,不知何時才能恢復,但是自訴人己○○想到還有 許多位被非法判刑、關押的台灣法輪功修煉者和他們的家人,身為同修的自訴人 己○○決定勇敢地站出來,控告並揭發被告乙○○等人之迫害及陰謀,希望及早 制止被告乙○○等繼續對法輪功修煉者的迫害,使無辜善良的台灣法輪功修煉者 早日回家。自訴人辛○○(為胡智婷之法定代理人,兼為胡智婷提起自訴)自訴 意旨略以自訴人辛○○為一私人公司之儀控工程師與十三歲之被害人胡智婷為母 今,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早上十點搭乘國泰航空自臺北起飛的班機,經香港轉東 方航空,準備在農曆春節前回安徽省合肥市過年。自訴人辛○○及被害人胡智婷
母女兩人於當日下午六點多抵達合肥機場,準備入境檢查前竟被一個身穿制服的 公安從隊伍中拉出,當時沒收自訴人辛○○及被害人胡智婷母女倆的臺胞證並帶 至機場內的一個密閉房間內,開始進行搜身訊問,並不准自訴人辛○○打電話回 台,將帶來的手機當場沒收。再將自訴人辛○○帶的錄放音機、法輪大法的書籍 、書籤等資料撒落一地拍照存證。房間內約有十多個公安將自訴人辛○○及被害 人胡智婷母女兩人團團圍住,年幼的被害人胡智婷緊挨在自訴人辛○○身邊,十 分驚恐害怕。公安大聲訊問自訴人辛○○:「來此地要與什麼人接觸?將停留多 久?什麼人指使你來的?還要到那些地方?曾經來過嗎?親戚叫什麼名字?做什 麼的?」自訴人辛○○及被害人胡智婷母女二人持合法臺胞簽證甫抵機場,又不 是通緝犯也未有任何犯罪行為,公安像對待犯人般地審訊自訴人辛○○及被害人 胡智婷母女毫無道理,因此拒絕答話,公安見自訴人辛○○不搭理,便出言威脅 「要對自訴人辛○○不利,還要拆散自訴人辛○○及被害人胡智婷母女」,身為 母親的自訴人辛○○怕公安對女兒不利堅決表示反對,但是公安還是強行把自訴 人辛○○帶離房間,讓被害人胡智婷單獨留在該房間內受其他十幾名公安看管, 被害人胡智婷年幼,見公安要將自己與母親分開,當場嚇哭,然而公安竟不理會 被害人胡智婷的驚恐,訊問她「你是不是也是煉法輪功的?」等問題,被害人胡 智婷當時被審問的公安嚇壞了,不敢作聲。自訴人辛○○被帶出門後十分擔心女 兒安危,就拚命地往房間的門上撞,要公安開門,折騰許久,公安才將自訴人辛 ○○及被害人胡智婷母女關在一起。在公安威脅恐嚇下,自訴人辛○○被迫回答 問題,說明自己是法輪功修煉者,但此次是返鄉過年,人情之常。公安在旁拍照 、蓋手印,問完話後,緊接者又有第二組穿著黑色的皮夾克表明是海關人員的進 來問話,問的問題大同小異,又再翻查行李,直到午夜十二點多,自訴人辛○○ 及被害人胡智婷母女活生生地被折騰幾個小時,又無法與外界聯絡,不知公安會 不會對母女痛下毒手,當時稚童弱女內心真是酸楚無助。幾個小時的訊問後,又 來了一批穿著西裝的男便衣,將自訴人辛○○及被害人胡智婷母女帶進一部沒有 公務標示的轎車,除了自訴人辛○○及被害人胡智婷母女外,還坐其他四個便衣 ,約莫過了三十分鐘車子駛進一個隱密的地方,自訴人辛○○及被害人胡智婷母 又開始對自訴人辛○○訊問一樣的問題,翻來覆去的,想給自訴人辛○○冠一個 莫須有的罪名,一直訊問到隔天清晨三點,從下飛機後自訴人辛○○己經被訊問 了近九個小時,被害人胡智婷在旁目睹了公安對母親自訴人辛○○所做的這一切 ,心中甚是恐懼。於此期間,自訴人辛○○及被害人胡智婷母女倆沒有吃飯,不 給休息,要求上廁所,也不讓關門,羞辱自訴人辛○○。自訴人辛○○還聽到旁 邊房間斷斷續續地傳來很響亮的撞門聲音,自訴人辛○○及被害人胡智婷母女想 當時無法聯絡台灣家人,就算屈死在此地也無人知道,精神幾乎已幾近崩潰。自 訴人辛○○及被害人胡智婷母女一夜無法成眠,便衣在隔天二月九日早上七點多 又來訊問,這次負責問話的是兩位高大的便衣,主動出示證件告訴自訴人辛○○ 及被害人胡智婷他們是「六一0辦公室的人」,威脅自訴人辛○○「如果不配合 回答的話,要把自訴人辛○○進勞教所和監獄」,自訴人辛○○問便衣「到底犯 了什麼罪?」,便衣提不出具體法律,就說他們就得這麼執行,叫自訴人辛○○ 及被害人胡智婷母女好好配合,又問自訴人辛○○關於大陸親戚的事,為什麼經
常跑到國外,為何要開法輪大法心得大會等等問題。從便衣問話中自訴人辛○○ 得知自己從台灣寄給親戚的信便衣都已看過,自訴人辛○○早已成為他們監控鎖 定的目標。訊問從早上到中午過後,還不放過自訴人辛○○及被害人胡智婷母女 ,後來竟有一個便衣叫自訴人辛○○站起來「領旨」,出示了一張破紙條,內容 說是「判自訴人辛○○監視居住」,要自訴人辛○○畫押同意,自訴人辛○○問 他到底是誰?是根據中國哪一條法律?紙條上都是手寫的字體,判人入罪怎可如 此草草,自訴人辛○○不同意畫押。下午又來一群便衣拿著那破紙強迫自訴人辛 ○○簽名,威脅「如果不簽就要對自訴人辛○○不利」。自訴人辛○○顧念被害 人胡智婷的安危只好答應簽了那張判罪的紙條,自訴人辛○○明明無辜卻被這樣 草判入罪,心中痛苦難以言述,不知下一步便衣還要怎麼對付自訴人辛○○及被 害人胡智婷一對弱女。六一0辦公室便衣每問完一個段落就到另一個房間向領導 報告,並強迫自訴人辛○○在筆錄上簽名蓋手印,威脅說「我們要趕回家過年, 否則就把你送勞教所」,「回台灣不得召開記者會,否則要對親人不利」,在非 法拘禁期間,六一0辦公室完全未向自訴人辛○○說明審訊和拘禁自訴人辛○○ 及被害人胡智婷母女的法律根據。到了二月九日下午四點多,自訴人辛○○被訊 問已超過八個小時,自訴人辛○○及被害人胡智婷母女二人沒有吃飯,沒有洗澡 ,無法成眠,在輪番地訊問下身心俱疲,訊問的過程中,被害人胡智婷極度地恐 懼及驚嚇,不敢作聲。身為母親的自訴人辛○○看到女兒所受的精神折磨不禁落 淚,心中的打擊難以言喻!在自訴人辛○○及被害人胡智婷母女拘禁期間,兩岸 親人為母女下落不明,生死未卜,著急不已,到處奔走打聽,承受莫大心理壓力 。自訴人辛○○丈夫曾於九日向海基會電話尋求援助。二月十日下午便衣將自訴 人辛○○及被害人胡智婷母女從合肥送往南京機場,經香港於夜間返抵臺北家中 。遣返回台後,自訴人辛○○合肥小姑告知其家中電話開始被監聽,還被六一0 辦公室傳喚訊問關於自訴人辛○○種種情況,罰站答話達四小時之久,自此之後 在大陸生活上的壓力不言而喻。自訴人辛○○及被害人胡智婷母女的機票及一切 法輪功的書籍和資料被沒收外,自訴人辛○○及被害人胡智婷母女精神上的痛苦 及過程中所經受的壓力足以使精神崩潰,質言之,自訴人辛○○及被害人胡智婷 母女受到身體上及精神上之嚴重傷害。自訴人辛○○返台後半年都活在合肥的這 場痛苦的經歷中,心裡很不平,意志消沈難過。年幼的被害人胡智婷因這場迫害 所受到的心理創傷,已有年餘,迄今始終未能恢復,從不願對人提起這場痛苦經 歷,也不願家人提起,只表示今生再也不願踏入大陸。自訴人丁○○、庚○○、 戊○○自訴意旨略以自訴人丁○○係中央大學電機研究所碩士,現任職高苑工商 教師,自八五年三月起習煉法輪功。自訴人庚○○係成功大學建築研究所碩士, 現職為建築技師,自八五年七月起習煉法輪功。自訴人戊○○畢業於銘傳商專, 現為家庭主婦,自八六年十一月起習煉法輪功。於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被告乙 ○○發動滅絕法輪功的鎮壓後,三人從媒體上得知大陸法輪功修煉者被非法關押 拘禁,甚至遭凌虐迫害致死的情況非常嚴重,由於關切大陸同修的處境,誤以為 被告乙○○等之滅絕政策絕不會加害於自訴人丁○○、庚○○、戊○○三個台灣 人,乃於八九年二月五日大年初一持合法的臺胞證經香港,二月六日搭車到廣州 找到當地同修交流,二月七日再轉往北京找同修,到達北京後先去了天安門,親
眼看見一位年輕人被便衣盤查後架走。據北京同修口述「通常你只要一上訪或在 公共場合煉功,第一次會被行政拘留十五天,第二次的話就會被拘禁到牢房裡十 五天,再一次的話,那就會被判勞教一年或兩年,有的人情況更慘」。二月十二 日清晨,自訴人丁○○、庚○○、戊○○三人與當地同修到北京的陶然亭公園煉 功,煉了一半就被一群公安團團包圍後強行帶到派出所,自訴人丁○○、庚○○ 、戊○○三人被命令不得交談,不得上廁所。公安將自訴人丁○○、庚○○、戊 ○○三人分別訊問,問題大同小異,來大陸幹什麼,接觸過什麼人,還威脅自訴 人丁○○、庚○○、戊○○等「如不把學員供出來,你們是不可能得到釋放的, 也別想回台灣了」。隨後將自訴人丁○○、庚○○、戊○○三人送往北京公安局 五處,據稱是處理海外及台港澳華人事務的地方,自訴人丁○○、庚○○、戊○ ○三人身上的台胞證及所有法輪功書籍、修煉心得體會資料、現金、信用卡、手 機等全被沒收,時過中午,公安不給自訴人丁○○、庚○○、戊○○三人吃飯, 也不准喝水,不准休息,不准上廁所,把自訴人丁○○、庚○○、戊○○三人當 作罪犯對待,整天下來被訊問超過六個小時。訊問過後,自訴人丁○○、庚○○ 、戊○○三人被帶到地下室的一間辦公室,大約四坪大小,裡面沒有窗戶,就一 個門,一張桌子和幾張椅子,沒有床鋪,有監視器,自訴人丁○○、庚○○、戊 ○○三人晚上被罰面壁而坐,不准交談,無法睡覺。自訴人丁○○、庚○○、戊 ○○三人被非法拘禁在這個小房間裡四天三夜,任何時間都有四個以上的公安輪 流坐在門口,一對一地監看自訴人丁○○、庚○○、戊○○三人,每八個小時輪 班看守。自訴人丁○○、庚○○、戊○○三人除不得交談,不准休息外,還不能 對外聯繫,不能洗澡,要求上廁所,就遭公安辱罵,被監視著上廁所,每天至少 被訊問達六、七個小時。同一期間內,房間中還有一位拿美國 從美國回北京,是被公安痛毆一頓帶來的,在遭共同非法拘禁的幾天中,都沒有 吃過任何東西。另外,還看到有來自美國、澳大利亞及香港的同修。直到二月十 五日自訴人丁○○、庚○○、戊○○三人才被公安一行七、八個人帶到北京機場 ,公安拿了自訴人丁○○、庚○○、戊○○三人的現金去買返回香港的機票,三 人到香港後再搭機於晚間分別返抵高雄及臺北。自訴人丁○○在二月十二日第一 天審訊中,因為帶有手機,公安逼問手機中通訊錄的號碼是誰的,自訴人丁○○ 不合作回話,公安就大聲辱罵。第二天的訊問中,公安更為兇狠,為了要自訴人 丁○○供出同修的名字,便命令自訴人丁○○蹲下接受審問,蹲了很久時間,兩 腳完全麻木沒知覺,自訴人丁○○不支倒地,公安強迫爬起來再蹲,還用力敲打 自訴人丁○○的頭部,打得自訴人丁○○暈頭轉向,打累了後說是肚子餓了,去 吃中飯,再換另一個公安繼續審問,自訴人丁○○蹲了又倒,倒下去被強迫再蹲 ,苦不堪言。在審訊中,有時候職級較高的公安過來威脅「要判刑送去監獄」。 自訴人丁○○被審訊時所遭受的身心折磨和煎熬無法言喻,但始終堅定信仰不願 放棄修煉。自訴人庚○○被懷疑是主要聯繫人,拘禁期間至少被盤問了四次以上 ,每次至少有兩個人,主要訊問的是一位叫楊波的公安,另外還有一個較高階的 公安名叫王戰平。公安不斷地重覆威脅「你不說沒關係,我就說你是特務,我知 道你不是,但就說你是,看你怎麼樣,把你送到大西北去」。有一次訊問中,一 個看來職階低的公安特別從房間中將自訴人庚○○帶出來說:「你硬,我比你更
硬,我上面房間就有手銬,看我怎麼折磨,看你多硬」。還有公安威脅「你說出 來馬上就可以回去,你不說那你也就別想回去了」。在訊問中常是邊用手推著自 訴人庚○○一邊辱罵逼問要求供出北京的同修。雖然自訴人庚○○痛苦地承受公 安的人身威脅及精神壓力,也確有北京同修的聯絡方式,但決定不予供出,否則 無辜的北京的同修下場將不堪設想。自訴人戊○○在幾天的訊問中被女公安與男 公安呼喝責斥,不堪入耳,輪番逼問這幾天和誰接觸?去幹什麼?自訴人丁○○ 、庚○○、戊○○三人中,誰是頭頭?誰策畫這次「行動」?在審訊中,自訴人 戊○○聽到隔壁房間此起彼落地傳來打罵聲,公安並不時地威脅「只要不講出人 名,就跟你沒完沒了」,使自訴人戊○○被逼得精神幾近崩潰。上開自訴意旨認 法輪功係殘害人群治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保護之宗教團體,被告乙○○策劃及 命令消滅法輪功團體,被告丙○○、壬○與乙○○共同執行實施滅絕法輪功之政 策,因認被告乙○○、丙○○、壬○涉有殘害人群治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六款之罪嫌,餘詳如自訴狀之所載。
二、按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又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 判決,且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項規定於自訴程序亦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三十 五條、第三百四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 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即土地管轄係依土地區 域與訴訟案件之關係而定,亦即被告之審判籍,凡屬刑事案件應由犯罪地或被告 被告乙○○、丙○○、壬○之住居所分別為北京市中南海、北京市○○區○○街 二號、北京市中南海,或其在大陸地區其他所在地等並非屬本院之轄區,又依自 訴人甲○○自訴狀之所載其被殘害之行為及結果地均係在上海、浦東機場等地, 依自訴人己○○自訴狀之所載其被殘害之行為及結果地均係在上海、浦東機場、 長城酒店、珠海等地,依自訴人辛○○自訴狀之所載其及其女胡智婷被殘害之行 為及結果地均係在合肥、合肥機場、南京機場等地,依自訴人丁○○、庚○○、 戊○○自訴狀之所載其三人被殘害之行為及結果地均係在北京,並無一在本院之 轄區內,雖自訴意旨認自訴人六人及被害人胡智婷均因修煉法輪功者身分在大陸 地區遭被告乙○○等滅絕加害,致使自訴人六人及被害人胡智婷身體及精神上受 嚴重傷害,該犯罪之結果於自訴人六人及被害人胡智婷返台後仍繼續發生、持續 存在等,惟查自訴人此部分之所述並無積極之事證足資證明其返台後身體及精神 上有何新產生之嚴重傷害及該新產生之嚴重傷害係在大陸地區之此次殘害之所致 之證明,是自訴意旨此部分之所述,尚無可採,亦難認其結果地係在本院之轄區 內,揆諸前揭法律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 誤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正 雄
法 官 許 錦 印
法 官 許 宗 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廖 艷 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