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6年度,88號
PCDV,106,婚,88,20170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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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蘇淑貞
即程序監理人
關 係 人  侯思瑤
代 理 人 張麗真律師
關 係 人 林晃慶
代  理 人 王姿茜律師
      邱俐馨律師
      吳存富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未成年人林宥筑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萬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106 年度婚字第99號民事 裁定選任為未成年人之林宥筑程序監理人。聲請人業已於10 6 年7 月28日完成程序監理人評估書面報告,茲檢附會談日 期紀錄表,依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 項之規定請求報酬等語 。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 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 事件法第16條第4 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 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 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 新臺幣(下同)5,000 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 ,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法院於為 前項裁定前,應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程 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 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查本件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請求 報酬,業據提出會談日期紀錄表為證,本院審酌本事件之繁 雜程度、聲請人擔任本件程序監理人後閱覽卷證、歷經數月 多次訪視關係人暨其親屬、陪同未成年人與未同住之父方會 面、觀察關係人暨其親屬照顧未成年人照顧狀況並提出評估 書面報告之職務內容,及關係人林晃慶前經本院徵詢其意見 後已預納本件程序監理人酬金38,000元等情狀,茲按首揭核 定標準,酌定本件聲請人之程序監理人酬金為30,000元。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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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