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3年度,43號
ULDV,93,聲,43,2004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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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三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張益昇
  相 對 人 甲○○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四四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六二二號民事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新台幣(下同)壹拾參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票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登錄公債八十六年中央政府重大交通件設公債甲類第九期債票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六二二號假扣押裁定,曾 提出面額各新台幣(下同)十萬元之中華民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三年度甲類 第三期債票二張,總計二十萬元為債務人供擔保,並以九十年度存字第四四六號 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開債票業已到期,急需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為此聲請 變換提存物等語,並提出前開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均影本)各一份為證。三、經本院調卷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宏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李青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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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