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聲更一字,92年度,2號
ULDV,92,聲更一,2,200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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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更一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壬○○
  相 對 人 甲○○
        庚○
        己○○
        戊○
        辛○○
        丁○○
        沈建志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
院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零伍元;相對人庚○、己 ○○、戊○辛○○丁○○沈建志丙○○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零伍元。
相對人甲○○庚○己○○戊○辛○○丁○○沈建志丙○○乙○○ 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叁萬零肆佰玖拾柒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以及相對人庚○己○○戊○辛○○丁○○、沈 建志、丙○○乙○○等八人之被繼承人沈進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七 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一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十六年度上字第二九 ○號判決、七十七年度上更㈠字第三十號判決、七十七年度上更㈡字第一五○號 判決、七十九年度上更㈢字第七號判決、八十二年度上更㈣字第廿一號判決、八 十二年度上更㈤字第三十號判決、八十三年度上更㈥字第一二○號判決、八十六 年度上更㈦字第六一號判決;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二一號判決、七 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一號判決、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號判決、七十六年 度台上字第二八二一號判決、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六六號判決、八十二年度台 抗字第三○○號裁定、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四六號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 第一○六四號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八五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及 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應由相對人甲○○庚○己○○戊○辛○○丁○○沈建志丙○○乙○○連帶負擔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 核閱無訛。
二、本院七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一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於本院訴請相對 人甲○○與沈進約應將本院七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七三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七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八八號刑事判決於中國時報登載公告一天,並 應連帶賠償相對人非財產上之損害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財產上之損害五十 萬元〕。嗣經聲請人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十六年度上字第二九○ 號判決,准予將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七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八八號刑事



判決於中國時報登載公告一天,惟駁回聲請人之非財產上之損害三十萬元、財產 上之損害五十萬元;嗣兩造均上訴,經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二一號 駁回聲請人之請求相對人甲○○與沈進約連帶賠償財產上之損害五十萬元部分而 告確定,確定部分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其餘部分則廢棄發回;嗣台灣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十七年度上更㈠字第三十號民事判決,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七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八八號刑事判決於中國時報登載公告一天,及甲○ ○與沈進約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非財產上之損害二十萬元,惟駁回其餘非財產上 之損害十萬元之請求,並諭知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 即甲○○與沈進約)平均負擔三分之二,其餘由上訴人(即聲請人壬○○)負擔 。惟聲請人就敗訴之請求甲○○與沈進約應連帶賠償相對人之非財產上之損害十 萬元部分未上訴,此部分而告確定,質言之,此「十萬元部分」之訴訟費用即應 依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十七年度上更㈠字第三十號民事判決第五項所載:第 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甲○○與沈進約)平均負擔三 分之二,其餘由上訴人(即聲請人壬○○)負擔,申言之,本院七十五年度訴字 第一○○一號、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十六年度上字第二九○號、最高法院七 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二一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十七年度上更㈠字第三 十號訴訟程序中,關於此「十萬元部分」之訴訟費用額由被上訴人甲○○與沈進 約平均負擔三分之二(即方、沈二人各負擔三分之一),其餘三分之一由上訴人 (即聲請人)壬○○負擔。至於超過: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二一號 駁回聲請人五十萬元之請求部分而確定該部分之第三審訴訟費用及上開「十萬元 部分」已確定訴訟費用負擔以外部分,即應依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六年度 上更㈦字第六一號民事判決主文第四項所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 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即甲○○庚○己○○戊○辛○○、丁○ ○、沈建志丙○○乙○○)連帶負擔,予以計算。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二審、發回前第三審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及本 件程序費用共計四萬二千五百二十五元。扣除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八 二一號聲請人應負擔之駁回上訴部分(即請求相對人連帶賠償五十萬元部分)之 訴訟費用七千五百零一元、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退郵三百十一元後,為三萬 四千七百一十三元。本院七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一號、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七十六年度上字第二九○號、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二一號、台灣高 等法院台中分院七十七年度上更㈠字第三十號訴訟程序中,關於此「十萬元部分 」之訴訟費用額為四千二百一十六元(1002+67+1500+42+1500+105=4216 ),由被上訴人甲○○與沈進約平均負擔三分之二,即方、沈二人各負擔三分之 一,其餘三分之一由上訴人(即聲請人)壬○○負擔,依此計算,甲○○、沈進 約各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一千四百零五元(按:沈進約部分依繼承之法律關 係,由庚○等八人連帶負擔),聲請人自行負擔一千四百零六元。此外,依台灣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六年度上更㈦字第六一號民事判決主文第四項所示:由相 對人甲○○庚○己○○戊○辛○○丁○○沈建志丙○○乙○○ 連帶負擔訴訟費用額部分,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確定為三萬零二百四十二元 (00000-0000-000-0000=30497)。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宏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李青景
附表一: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七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一號┌─────────────┬────────────┬──────────┐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八千零一元 │聲請人支付     │
│   │ │聲請人訴請十萬元部分│
│       │ │(以下同)之裁判費為│
│       │ │一千零二元 │
├─────────────┼────────────┼──────────┤
│第一審送達郵費      │五百三十二元 │聲請人支付     │
│       │ │十萬元部分之郵費為六│
│       │ │十七元 │
├─────────────┴────────────┼──────────┤
│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退郵與聲請人三百十一元 │ │
└──────────────────────────┴──────────┘
附表二: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十六年度上字第二九○號┌─────────────┬────────────┬──────────┐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二審裁判費       │一萬二千元 │聲請人支付     │
│   │ │十萬元部分之裁判費為│
│   │ │一千五百元 │
├─────────────┼────────────┼──────────┤
│第二審送達郵費      │三百三十九元 │聲請人支付     │
│   │ │十萬元部分之郵費為四│
│   │ │十二元 │
├─────────────┼────────────┼──────────┤
│第二審送達郵費      │一百零五元 │相對人支付     │
└─────────────┴────────────┴──────────┘
附表三: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二一號┌─────────────┬────────────┬──────────┐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三審裁判費       │一萬二千元 │聲請人支付     │
│   │ │五十萬元部分之裁判費│
│   │ │為七千五百零一元 │
│   │ │十萬元部分之裁判費為│
│   │ │一千五百元 │
├─────────────┼────────────┼──────────┤
│第三審裁判費       │二百七十元 │相對人支付     │
└─────────────┴────────────┴──────────┘
附表四: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十七年度上更(一)字第三○號┌─────────────┬────────────┬──────────┐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送達郵費        │三百十五元 │聲請人支付     │
│   │ │十萬元部分之郵費為一│
│   │ │百零五元 │
└─────────────┴────────────┴──────────┘
附表五: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一號┌─────────────┬────────────┬──────────┐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送達郵費        │二百一十元 │相對人支付     │
└─────────────┴────────────┴──────────┘
附表六: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十七年度上更(二)字第一五○號┌─────────────┬────────────┬──────────┐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送達郵費        │五百二十五元 │聲請人支付     │
└─────────────┴────────────┴──────────┘
附表七: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號
┌─────────────┬────────────┬──────────┐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送達郵費        │六十三元 │相對人支付     │
└─────────────┴────────────┴──────────┘
附表八: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十九年度上更(三)字第七號┌─────────────┬────────────┬──────────┐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送達郵費        │一千四百七十元 │聲請人支付     │




├─────────────┼────────────┼──────────┤
│鑑定費用 │二千元 │聲請人支付 │
└─────────────┴────────────┴──────────┘
附表九: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六六號┌─────────────┬────────────┬──────────┐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送達郵費        │二百八十元 │相對人支付     │
└─────────────┴────────────┴──────────┘
附表十: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三○○號┌─────────────┬────────────┬──────────┐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抗告裁判費        │四十五元 │聲請人支付     │
├─────────────┼────────────┼──────────┤
│送達郵費 │二百八十元 │聲請人支付 │
└─────────────┴────────────┴──────────┘
附表十一: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二年度上更(五)字第三○號┌─────────────┬────────────┬──────────┐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送達郵費        │八百四十元 │聲請人支付     │
└─────────────┴────────────┴──────────┘
附表十二: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四六號┌─────────────┬────────────┬──────────┐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送達郵費        │二百八十元 │相對人支付     │
└─────────────┴────────────┴──────────┘
附表十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三年度上更(六)字第一二○號┌─────────────┬────────────┬──────────┐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送達郵費        │一千八百二十元 │聲請人支付     │
└─────────────┴────────────┴──────────┘
附表十四: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四號┌─────────────┬────────────┬──────────┐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送達郵費        │二百八十元 │相對人支付     │




└─────────────┴────────────┴──────────┘
附表十五: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六年度上更(七)字第六一號┌─────────────┬────────────┬──────────┐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送達郵費        │一千四百元 │聲請人支付     │
└─────────────┴────────────┴──────────┘
附表十四: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八五號┌─────────────┬────────────┬──────────┐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送達郵費        │二百八十元 │相對人支付     │
└─────────────┴────────────┴──────────┘
附表十五:
┌─────────────┬────────────┬──────────┐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本件程序費用       │九百五十八元 │聲請人支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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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