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6年度,1號
PCDV,106,國,1,2017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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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字第1號
上 訴 人 郭英敏 
      簡瑞璋 
      何秀卿 
      許愛珠 
被 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陳信豪 
      蔡博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8
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 萬3,548 元【計算式
:(上訴人郭英敏部分:349,368 元)+(上訴人簡瑞璋部分:
545,887 元)+(上訴人何秀卿部分:622,311 元)+(上訴人
許愛珠部分:665,982 元)=2,183,5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 萬4,02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
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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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