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2年度,63號
ULDM,92,附民,63,2004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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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被   告 丙○○
        丁○○○
        乙○○
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九二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丁○○○丙○○均明知與原告甲○○戊○○所經營 之現代蓮花園食品行間之代理經銷杏仁粉關係,已經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終止,被告三人竟仍自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起,繼續印製原告戊○○享有攝影著 作之蓮花圖樣於其等所販售之蓮藕粉外包裝上,致原告受有損害,為此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命:㈠被告乙○○丁○○○丙○○不 得再使用「蓮花」照片及如附圖所示之「現代蓮花園」商標、㈡被告乙○○、丁 ○○○、丙○○應連帶負擔刊登本件判決書於「中央日報」、「聯合報」、「中 國時報」第一版全十批之登載費用、㈢被告乙○○丁○○○、黃莠霞應將標有 原告戊○○登記之「蓮花」照片之包裝紙予以銷毀、㈣被告等應給付原告甲○○ 新台幣一百八十六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㈤被 告等應給付原告戊○○新台幣一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㈥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丙○○丁○○○乙○○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丙○ ○、丁○○○乙○○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庭判決無罪在案, 揆諸前述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樹 正
法 官 楊 欣 怡
法 官 許 佩 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 菀 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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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