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3號
MLDV,93,除,3,200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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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友力汽車商行徐雪梅所簽發之以農民銀行苗栗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金額新臺幣伍萬零壹佰柒拾陸元,第0000000號支票壹張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友力汽車商行徐雪梅所簽發之以農民銀行苗栗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金額新臺幣五萬零一百七十六元,第0000000號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0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 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振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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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