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原 告 萬仕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全泰龍交通標示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壹拾柒萬零陸佰玖拾叁元,
應繳裁判費陸萬貳仟壹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壹仟元外,尚應補繳陸萬壹仟壹佰捌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三)被告全泰龍交通標示工程有限公司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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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五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振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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