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3年度,3號
MLDV,93,聲,3,200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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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日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湖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存字第六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六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臺灣銀行苗栗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壹紙,面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號碼:C007587A號),准予變換為同額之臺灣銀行苗栗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 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訴訟費 用擔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此觀同法第一百零六條 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八號裁定聲請人供擔保後,本院 八十九年度民執字第三二六三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 第三七五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撤回或和解前應暫予停止。嗣經聲請人以 本院八十九年度存字第六八一號提存書提供擔保,又再經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 ,並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聲字第二○○號、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五號變換提存物 裁定准予變換,並經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六九號提存書提存面額新臺幣一百萬 元之臺灣銀行苗栗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乙紙(號碼:C007587A號)。茲 因前揭存單即將到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五號裁定及九十二 年度存字第六九號提存書為證,並經本院調前開案卷及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一號 等案卷核閱無誤;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民事庭法官 沈佳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法院書記官 李惠雯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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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