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154號
TNDV,93,訴,154,200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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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四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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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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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代理人  郭南良
  被   告  玉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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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周安全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叁佰肆拾萬零玖仟貳佰肆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肆仟柒佰伍拾
  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叁仟柒佰
  伍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明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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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