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四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中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雖經第一審判決准聲請人提 供擔保免予假執行,奈因來不及提供擔保即被假執行,經上訴二審後發現約三分 之二之不實情事,如未停止讓其假執行,惟恐日後不能回復聲請強制執行之虞, 故願供全數擔保請准裁定停止執行,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聲請提供擔保停止 執行云云。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 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 時,法院因必要情形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強制執 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固定有明文,惟查,本件聲請人係對原審判決(本院台南簡 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三三六號)提起第二審上訴,並非有回復原狀之聲請 ,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 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等情形,自與前開條 文規定得為停止執行裁定之要件不符,則聲請人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聲請裁定 停止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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