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二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廖林秀月
相 對 人 戊○○○
相 對 人 己○○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謝杰彣
相 對 人 丙○○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七九號判決確
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十分之八。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
確定為新台幣柒仟貳佰貳拾玖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何清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陳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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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0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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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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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判 費 │ 51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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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郵票費用 │ 2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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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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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費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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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報費用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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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計 │ 9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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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負擔十分之八 金額為72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