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3年度,29號
TNDV,93,聲,29,200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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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九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私立崑山高級中學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私立崑山高級中學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 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 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私立崑山高級中學之董事長 ,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灣省政府教育廳於五十年八月九日以教二字第0三0七六 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 書(登記簿第二冊、第四頁第三三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 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提請第十二屆第七次董事會決議, 補充變更如附表,並遵照教育部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部授教中(二)字第0九 二0五二二三七三號函示,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 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私立崑山高級中學捐助暨組 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 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高榮宏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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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