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四00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證據:1、證人童麗美於警訊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言。2、贓物照片一張。3、 扣押書一份。4、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5、台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偵查員劉崇 璽之查證報告一份。6、由現場錄影帶翻拍之VCD一片。7、台南縣警察局永 康分局警員呂勝凱所勘驗錄影帶有錄到被告甲○○在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晚上十 時四十一分許,要出小北百貨大賣場時被攔下,而與童麗美在櫃台處發生爭執, 並於櫃台處取出物品之畫面之偵查報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勝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 記 官 陳怡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