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二三六號)
,本院認為不宜,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拾月。如附表二所載支票背面其上偽造之黃通水之署押貳枚、謝文治之署押貳枚、施崑泉之署押壹枚均沒收。
事 實
一、乙○○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至九十一年六月七日止,受僱於「泰山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山企業公司」)擔任該公司水產事業組業務主任期 間,為擴展公司業績並應客戶要求,屢次有交際應酬後之歡唱娛樂續攤行為,致 入不敷出,遂萌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並基於概括犯意,連續利用職務上機會, 將向附表一所列「泰山企業公司」客戶洪萬福洪良勝、施建清、許正義、薛鈴峰 、王金葉等十四人所收取之貨款(屬於「泰山企業公司」所有)計新台幣(下同 )二千二百八十四萬六千五百八十四元,未依規定解繳公司,易持有為所有,擅 自據為己有自行挪用;其間乙○○復曾持如附表二所列發票人『丁○○、張沛榆 、侯嘉璋』等人所簽發之支票五張,並於附表二所載之支票背面,冒用客戶「黃 通水、謝文治、施崑泉」等人之名義署押為背書行為字樣後,並將該等經其偽造 背書後之支票交給「泰山企業公司」抵充其所收取之貨款,致足以生損害於黃通 水、、謝文治、施崑泉之權益。嗣乙○○不法挪用公司貨款被「泰山企業公司」 發覺後,曾陸續歸還一千餘萬元給「泰山企業公司」,迄尚積欠八百萬元遭挪用 之貨款尚未歸還。
二、案經泰山企業公司訴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中及本院調查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泰山企 業公司職員熊煥恆、徐烔桐等二人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經 證人甲○○、丁○○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屬實,復有被告親筆簽名之悔過書(影本 )及相關客戶黃秋木、洪萬福、洪良勝、施建清、許正義、薛鈴峰、王金葉、盧 進文、王新後、盧明團、陳金城、謝勝源、施崑泉、蔡祝忍等人所書立之切結書 十四份暨如附表二所示偽造背書支票五張(均影本)附卷可稽,被告自白核與事 實相符,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
二、被告擔任泰山企業公司業務主任執行銷售及收款業務,未依公司規定期間將所收 取之貨款解交公司,並於附表二所收之客票背面冒用客戶姓名為署押後,為背書 之行為交付公司,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同 法第二百一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偽造署押為偽造文書之一部,不另論罪。其偽 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其先後分別多次業務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均時間
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連續犯之規 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其所犯上開各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 犯,應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為擴展 公司業績並應客戶要求,屢次有交際應酬後之續攤行為,致入不敷出,全係為公 司爭取業績,手段固有不當,情節尚可憫恕及所生危害、於犯罪後偵審中坦白承 認,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另附表二所示 偽造之黃通水之署押二枚、謝文治之署押二枚、施崑泉之署押一枚依刑法第二百 十九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忠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信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六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附表一〉
┌──┬────┬───────┬───────┬───────────┐
│編號│客戶姓名│支票及現金金額│客戶身分證字號│ 客戶地址 │
├──┼────┼───────┼───────┼───────────┤
│ 一 │ 洪萬福 │支票 304,100 │ Z000000000 │高雄縣阿蓮鄉古亭村三號│
│ │ │現金 485,029 │ │ │
│ │ ├───────┤ │ │
│ │ │合計 789,129 │ │ │
├──┼────┼───────┼───────┼───────────┤
│ 二 │ 洪良勝 │現金1,228,519 │ Z000000000 │高雄縣田寮鄉○○路四○│
│ │ │ │ │號 │
├──┼────┼───────┼───────┼───────────┤
│ 三 │ 施建清 │現金 904,723 │ Z000000000 │高雄縣田寮鄉古亭村過溪│
│ │ │ │ │七之三六號 │
├──┼────┼───────┼───────┼───────────┤
│ 四 │ 許正義 │現金 691,429 │ Z000000000 │高雄縣田寮鄉○○路一○│
│ │ │ │ │號 │
├──┼────┼───────┼───────┼───────────┤
│ 五 │ 薛鈴峰 │現金1,949,846 │ Z000000000 │高雄縣阿蓮鄉阿蓮村民生│
│ │ │ │ │路一三六巷三八號 │
├──┼────┼───────┼───────┼───────────┤
│ 六 │ 王金葉 │現金 765,593 │ Z000000000 │屏東縣鹽埔鄉仕絨村新平│
│ │ │ │ │路一○號 │
├──┼────┼───────┼───────┼───────────┤
│ 七 │ 盧進文 │現金 583,520 │ Z000000000 │屏東縣里港鄉茄東村二三│
│ │ │ │ │號 │
├──┼────┼───────┼───────┼───────────┤
│ 八 │ 王新後 │支票 650,564 │ Z000000000 │高雄縣路竹鄉甲南村大仁│
│ │ │ │ │路三一八號 │
├──┼────┼───────┼───────┼───────────┤
│ 九 │ 盧明團 │現金3,551,576 │ Z000000000 │台南縣麻豆鎮海埔里三鄰│
│ │ │ │ │四三之二六號 │
├──┼────┼───────┼───────┼───────────┤
│ 十 │ 陳金城 │現金 653,605 │ Z000000000 │台南縣麻豆鎮北勢里北勢│
│ │ │支票5,336,518 │ │寮六三之二號 │
│ │ ├───────┤ │ │
│ │ │合計5,990,123 │ │ │
├──┼────┼───────┼───────┼───────────┤
│十一│ 謝勝源 │支票 242,700 │ Z000000000 │高雄縣路竹鄉下坑村大德│
│ │ │ │ │路三七六之六號 │
├──┼────┼───────┼───────┼───────────┤
│十二│ 施崑泉 │支票 328,600 │ Z000000000 │台南縣麻豆鎮埤頭里一二│
│ │ │ │ │四之一號 │
├──┼────┼───────┼───────┼───────────┤
│十三│ 蔡祝忍 │現金 338,137 │ Z000000000 │高雄縣路竹鄉○○路一六│
│ │ │ │ │號 │
├──┼────┼───────┼───────┼───────────┤
│十四│ 黃通水 │支票4,832,125 │ Z000000000 │高雄縣路竹鄉○○路七○│
│ │ │ │(其子黃秋木之│○號 │
│ │ │ │身分證字號) │(其子黃秋木之住址) │
├──┴────┴───────┴───────┴───────────┤
│總計 22,846,584 │
└───────────────────────────────────┘
〈附表二〉
┌──┬─────┬─────┬───┬─────┬────┬─────┐
│編號│支票發票日│ 票面金額 │發票人│支票帳號及│付款行庫│被偽造背書│
│ │ │(新台幣)│ │支票號碼 │ │簽名之客戶│
├──┼─────┼─────┼───┼─────┼────┼─────┤
│ 一 │ 91.5.20 │1,057,500 │丁○○│00000-00 │台南市第│ 黃通水 │
│ │ │ │ │BB0000000 │五信用合│ │
│ │ │ │ │ │作社 │ │
├──┼─────┼─────┼───┼─────┼────┼─────┤
│ 二 │ 91.6.8 │1,088,973 │丁○○│00000-00 │台南市第│ 謝文治 │
│ │ │ │ │BB0000000 │五信用合│ │
│ │ │ │ │ │作社 │ │
├──┼─────┼─────┼───┼─────┼────┼─────┤
│ 三 │ 91.6.30 │ 901,693 │丁○○│00000-00 │台南市第│ 黃通水 │
│ │ │ │ │BB0000000 │五信用合│ │
│ │ │ │ │ │作社 │ │
├──┼─────┼─────┼───┼─────┼────┼─────┤
│ 四 │ 91.7.15 │1,321,129 │張沛榆│00000-00 │台南市第│ 謝文治 │
│ │ │ │ │DC0000000 │七信用合│ │
│ │ │ │ │ │作社 │ │
├──┼─────┼─────┼───┼─────┼────┼─────┤
│ 五 │ 91.7.31 │ 184,859 │侯嘉璋│000000000 │高雄銀行│ 施崑泉 │
│ │ │ │ │APA0000000│總行營業│ │
│ │ │ │ │ │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