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更(一)字,92年度,7號
TNDM,92,聲更(一),7,200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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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更(一)字第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銷燬違禁物(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四二號、九
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三七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柒包(合計驗餘淨重壹點玖捌公克、袋重壹點參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且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非法持有、施打及吸用,刑法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 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十二時 十五分許,在台南市○區○○街二七五巷八弄十一號,查獲被告施用毒品,並扣 得其所持有之安非他命五包(合計驗餘淨重一點九八公克、袋重一點三九公克) ,被告經送觀察勒戒後,已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署檢察官於九十二年五 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三七四號為不起訴處分,但該案查扣之安非 他命五包係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三、經本院詳核結果,並依職權將前揭扣案物送行政院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屬 第二級毒品安他命,有該局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出具之調科壹字第○九二○ ○四七四九三○號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確與首開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直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沈建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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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