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263號
TPDV,93,除,263,200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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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六三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五四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紀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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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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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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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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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袁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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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允德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