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四0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贊
代 理 人 張勵文
一、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限公司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三百萬七千三百九十三元,應繳裁判
費三萬零七百九十九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二萬九
千七百九十九元。
㈡原告之最新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與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二、爰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姚念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
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一千元抗告費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裁定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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