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0九號
原 告 香港商IDS顧問有限公司
Intern
法定代理人 駱吉克Cla
訴訟代理人 黃梅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明德春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玖萬柒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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