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309號
TPDV,93,訴,309,2004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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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0九號
  原   告 香港商IDS顧問有限公司
        Intern
  法定代理人 駱吉克Cla
  訴訟代理人 黃梅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明德春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玖萬柒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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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IDS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德春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