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176號
TPDV,93,訴,176,20040115,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六號
  原   告 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飛龍
  被   告 華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癸淼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以裁定命其 於送達原告後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一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 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1/1頁


參考資料
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