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八號
原 告 宇宙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琳登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富琳登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柒拾貳萬柒仟伍佰捌拾陸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肆萬柒仟捌佰貳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陸仟捌佰貳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