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138號
TPDV,93,訴,138,200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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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八號
  原   告 宇宙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琳登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富琳登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柒拾貳萬柒仟伍佰捌拾陸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肆萬柒仟捌佰貳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陸仟捌佰貳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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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宙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琳登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登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