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一號
原 告 海峽製作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福鴻
一、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返還製作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柒仟陸佰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陸佰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八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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