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製作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121號
TPDV,93,訴,121,200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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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一號
  原   告 海峽製作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福鴻
一、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返還製作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柒仟陸佰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陸佰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八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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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峽製作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