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二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福座往生禮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間撤銷借據關係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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