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借據關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62號
TPDV,93,補,62,200401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二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福座往生禮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間撤銷借據關係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王宜玲

1/1頁


參考資料
福座往生禮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