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12號
TPDV,93,補,12,200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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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亨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漢揚起重工程有限公司、甲○○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佰壹拾玖萬叁仟壹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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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揚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