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華陽優質搬家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貳萬叁仟玖佰肆拾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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