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11號
TPDV,93,補,11,200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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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華陽優質搬家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貳萬叁仟玖佰肆拾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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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陽優質搬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