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二七號
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啟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盛泰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盛泰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九千一百七十八萬六千一百零九元,應
繳裁判費八十一萬九千七百五十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
補繳八十一萬八千七百五十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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