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3年度,27號
TPDV,93,建,27,200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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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二七號
  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啟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盛泰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盛泰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九千一百七十八萬六千一百零九元,應
  繳裁判費八十一萬九千七百五十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
  補繳八十一萬八千七百五十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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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