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三四號
原 告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茂佳國際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叁拾伍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一十條
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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