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3年度,34號
TPDV,93,司,34,200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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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三四號
  原   告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茂佳國際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叁拾伍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一十條
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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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茂佳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