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3年度,15號
TPDV,93,勞訴,15,2004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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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一五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奧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陸萬肆仟捌佰伍拾肆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貳佰貳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相
     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補正被告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錦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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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奧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