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一五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奧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陸萬肆仟捌佰伍拾肆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貳佰貳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相
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補正被告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錦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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