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四八一號
聲 請 人 威達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莊心潔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六二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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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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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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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鼎原實業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信義分行 │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陸萬捌仟貳佰伍拾元│PA三七六六九九│ │
│ │司 │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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