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4481號
TPDV,92,除,4481,200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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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四八一號
  聲 請 人 威達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莊心潔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六二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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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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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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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鼎原實業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信義分行 │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陸萬捌仟貳佰伍拾元│PA三七六六九九│ │
│ │司 │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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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達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