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967號
TPDV,92,重訴,967,200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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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六七號
  原   告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朱子慶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楊方春律師
        林雅君律師
  被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穆弘律師
  複 代理人 楊美玲律師
        吳春美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第二十八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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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