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六七號 原 告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朱子慶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楊方春律師 林雅君律師 被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穆弘律師 複 代理人 楊美玲律師 吳春美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第二十八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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