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聲字,106年度,465號
PCDV,106,司簡聲,465,2017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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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簡聲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相 對 人 黃聖友(原名黃寶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 人現設籍於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以致無法送達,爰聲請 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 等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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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