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財管字,92年度,85號
TPDV,92,財管,85,2004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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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財管字第八五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周炳榮律師
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周炳榮律師為被繼承人乙○○(男、民國三十三年三月十九日生、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台北市○○路○段一七一巷一號四樓、民國九十年五月五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乙○○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乙○○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 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 ,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一千百七 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乙○○(男、民國三十三年三月十九日生 、
一巷一號四樓、民國九十年五月五日死亡)之債權人,被繼承人乙○○生前向聲 請人借貸新台幣(以下同)五百萬元尚未清償且被繼承人乙○○之各順位法定繼 承人即其配偶鍾瑞娥、子女歐陽慶玲、歐陽震、歐陽慧玲歐陽瑤玲、歐陽萱、 母親歐陽洪明女及兄弟姊妹歐陽漣、歐陽漪、歐陽仁等均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權 ,並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係與被繼承人乙○○具有利害關係之人,為此聲請鈞 院選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借據、繼承系統表、本院九十 年度管字第一0二號民事裁定、本院家事法庭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九十二年度繼 字第三號及同年四月三十日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二九三號拋棄繼承備查通知、臺灣 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家抗字第二三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家抗字 第二0三號民事裁定及九十二年度財管字第五二號裁定等件為證。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與首開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因被繼承人乙○○之負 債大於資產,不宜指定國有財產局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而聲請人之 代理人周炳榮律師當庭表示執業四十多年,可以勝任遺產管理人職務,並秉公處 理(見本院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筆錄),本院審酌周炳榮執業律師多年,實 務經驗豐富,擔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應可秉公處理,爰指定周炳榮 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且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妙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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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