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二二號
上 訴 人 拜歐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拜歐生活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二二號排除侵
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三百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四萬六千零五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八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八 日
書 記 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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