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3223號
TPDV,92,訴,3223,200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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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二三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富茂律師
  複 代理人 甲○○律師
  被   告 富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富予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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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