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二三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富茂律師
複 代理人 甲○○律師
被 告 富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富予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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