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融資借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1783號
TPDV,92,訴,1783,20040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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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八三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區○○路四段一六九號二十二樓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融資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送達,有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 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五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五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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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