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五六號
原 告 依信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淮清
右原告與被告宏建電信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肆仟陸佰肆拾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叁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媛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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