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956號
TPDV,92,補,956,200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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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五六號
  原   告 依信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淮清
右原告與被告宏建電信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肆仟陸佰肆拾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叁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媛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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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建電信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依信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