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2年度,34號
TPDV,92,勞訴,34,2004011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三四號
  原   告 聯浚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陽壽律師
  複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被   告 丙○○
  即反訴原告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競業禁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叁萬零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柒拾叁萬零柒佰陸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反訴被告應將CISCO公司發給反訴被告所有之CCNA、CCDA、CCNP、CCDP、CCIE證照,返還反訴原告。
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反訴原告負擔。本判決第六項,於反訴原告以新台幣伍佰元為反訴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以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為反訴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甲、本訴部分:
壹、本訴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連帶原告新台幣(下同)貳佰零玖萬貳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被告丙○○於八十七年間,在聯慷資訊集團工作,為取得CISCO公司之C CIE認證,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與聯慷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聯慷公司)簽定切結書,由被告丁○○擔任連帶保證人,惟被告丙○○未於八 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前通過考試取得認證,而聯慷公司於八十八年間另成立子 公司即原告公司,二家公司負責人相同,地址相同,股東百分之九十相同,並 將被告改隸原告公司,故兩造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另簽定服務合約,被



丁○○亦擔任連帶保證人,該服務合約第一、三條約定,被告丙○○取得C CIE認證後,須返回公司工作,返國服務期限內,故意不遵守公司工作規則 ,除全額償還公司一切相關費用外,並同意以公司花費總額之一點五倍計賠償 有形與無形之損害。
(二)CCIE認證,為CISCO公司系列認證之最高等級,取得不易,且須花費 相當時間及金錢完成各項課程,對擁有CCIE認證之工程師,對公司之商譽 、形象及技術能力均有所提升,故原告才不惜花費鉅資培養被告取得CCIE 認證,並每月發給被告一萬二千元之專業加給。被告丙○○依上開合約約定, 應自九十年六月份起至九十二年六月份止,在原告公司上班,惟原告於九十一 年十二月九日接獲CISCO公司告知,被告丙○○於九十一年間,將上開C CIE認證,更改註冊於原告之競爭公司名下行使有關商業行為,違反原告公 司工作規則第二章第六條第三、五款規定,致原告變成未擁有CCIE認證工 程師之公司,無法繼續享有被告丙○○取得之認證,影響CISCO公司對原 告之待遇,造成原告財產及商譽上有形及無形之重大損害,並有可能洩漏原告 公司營業、技術上之機密,威脅原告公司之經營。原告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 日,以原告公司員工獎懲管理要點暨受僱、解僱、辭職、資遣要點,開除被告 丙○○,並依上述服務合約及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訴請被告連帶 賠償原告取得CISCO公司之CCIE認證所支出之一切相關費用合計八十 三萬三千七百九十八元、一點五倍之違約金一百二十五萬五千五百四十七元, 合計二百零九萬二千六百四十五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於開除被告前,仍發給被告一萬二千元之專業加給,不可能由原告通知C ISCO公司轉到他公司任職。
三、證據:提出服務合約、獎懲申報書、支出費用統計表、員工在職訓練申請書、出 差旅費報銷單、電子郵件內容、原告專業加給獎勵辦法、原告公司工作規則、切 結書、網路資料、CCIE認證定義及使用說明常見問題與解答、公司登記資料 及股東名冊為證。
貳、本訴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二、陳述:
(一)原告並不能舉證證明被告丙○○將CCIE認證註冊於原告之競爭公司名下之 行為,所提單據屬於聯慷公司,與原告無關,亦未證明其主張支出費用統計表 之真實,其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及違約金,洵屬無據。(二)被告並無服務合約第一、三條所列情形。(三)服務合約簽定前之受訓費用,並非服務合約之約定範圍,原告不得向被告請求 。
(四)原告所提CISCO電子郵件,係表示受原告公司員工乙○○告知,被告丙○ ○於幾個月前已經轉任到CISCO公司另一個企業夥伴任職。乙、反訴部分:
壹、反訴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反訴被告應將CISCO公司頒給反訴被告所有之CCNA、CCDA、CC NP、CCDP、CCIE證照,返還反訴原告。(二)反訴被告應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返還證照之日止,按月給付反訴原告 二十六萬元計算之損害賠償金,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反訴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資遣費十一萬五千元,及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反訴原告於八十九年十二月間,為取得CISCO公司之CCNA、CCDA 、CCNP、CCDP、CCIE認證,與反訴被告簽定服務合約,於九十年 六月間,將取得CISCO公司之CCNA、CCDA、CCNP、CCDP 、CCIE證照,依服務合約第四條約定,交由反訴被告保管使用,並無違反 服務合約第一、三條所列情形,反訴被告卻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無故開 除反訴原告,並強制扣留反訴原告之證照,繼續行使其商業行為,獲取不當之 營業利益,顯然違反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反訴原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 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反訴原告任職期間,月薪為六萬元,反訴被告須將證 照返還反訴原告供他公司行使商業行為,反訴原告失業所受損害才能停止,反 訴被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應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 六日起至返還證照之日止,按月給付反訴原告六萬元計算之損害賠償金。又反 訴被告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開除反訴原告起,強制扣留上開證照,行使商 業行為所獲得之營業利益,以反訴被告請求之違約金一百二十五萬五千五百四 十七元,服務合約所定反訴原告所餘任職期間為六個月計算,每月約在二十萬 元以上,反訴被告應將不當得利返還反訴原告,反訴被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 條、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應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返還證照之日止, 按月給付反訴原告二十萬元計算之損害賠償金。(二)依證人林錫隆羅偉嘉信祖虎之證詞,及反訴被告所提CCIE認證定義及 使用說明常見問題與解答,可以證明反訴被告開除反訴原告,CISCO頒發 之證書應屬反訴原告所有,反訴被告應將上開證照返還反訴原告。反訴被告所 提工作規則,並未告知反訴原告,且屬於聯慷公司,與反訴被告無關。(三)反訴原告任職期間為一年又十一個月(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九十一 年十二月十六日止),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反訴被告應給付資 遣費十一萬五千元,反訴原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 請求反訴被告給付資遣費。
貳、反訴被告方面:
一、聲明:反訴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二、陳述:
(一)CCIE認證之商業利益,並不以何人持有該證書為準,而以CCIE本人註 冊於哪一家公司為準,反訴被告持有該證書,並未造成反訴原告之損害。反訴



原告亦未證明每月受有二十六萬元之損害。
(二)依反訴被告公司工作規則第七章第八條規定,反訴原告須服務滿二年,或償還 受訓費用,證書才能發還。
理 由
甲、本訴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簽定服務合約,被告丙○○依上開 合約約定,應自九十年六月份起至九十二年六月份止,在原告公司上班,惟原告 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接獲CISCO公司告知,被告丙○○於九十一年間,將 上開CCIE認證,更改註冊於原告之競爭公司名下行使有關商業行為,違反原 告公司工作規則第二章第六條第三、五款規定,造成原告財產及商譽上有形及無 形之重大損害,並有可能洩漏原告公司營業、技術上之機密,原告於九十一年十 二月十六日,以原告公司員工獎懲管理要點暨受僱、解僱、辭職、資遣要點,開 除被告丙○○,爰依上述服務合約及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求為命被 告連帶賠償取得CISCO公司之CCIE認證所支出之一切相關費用合計八十 三萬三千七百九十八元、一點五倍之違約金一百二十五萬五千五百四十七元,合 計二百零九萬二千六百四十五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付利息之判決。
被告則以:原告不能舉證證明被告丙○○將CCIE認證註冊於原告之競爭公司 名下之行為,所提單據屬於聯慷公司,與原告無關等語,資為抗辯。二、原告主張被告丙○○於八十七年間,在聯慷資訊集團工作,聯慷公司為培訓被告 丙○○取得CISCO公司之CCIE認證,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與被告 丙○○簽定切結書,由被告丁○○擔任連帶保證人,之後被告丙○○之僱用人變 更為原告公司,原告為培訓被告丙○○取得CCIE認證,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 十九日另簽定服務合約,被告丁○○並擔任連帶保證人,被告丙○○依上開合約 約定,應於取得CCIE認證後,自九十年六月份起至九十二年六月份止,在原 告公司上班,惟原告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表示以原告公司員工獎懲管理要 點暨受僱、解僱、辭職、資遣要點,開除被告丙○○之事實,業經原告提出服務 合約、獎懲申報書為證,被告對此亦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至原告主張被告丙 ○○於九十一年間,將上開CCIE認證,更改註冊於原告之競爭公司名下行使 有關商業行為,違反原告公司工作規則第二章第六條第三、五款規定,造成原告 財產及商譽上有形及無形之重大損害,被告應依上述服務合約及民法第二百九十 七條第一項規定,連帶賠償取得CISCO公司之CCIE認證所支出之一切相 關費用及一點五倍之違約金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經查:(一)原告主張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接獲CISCO公司告知,被告丙○○於九十 一年間,將上開CCIE認證,更改註冊於原告之競爭公司名下行使有關商業 行為,並提出CISCO公司九十一年十二月八日電子郵件為證。該電子郵件 內文記載:我被通知,丙○○於幾個月前已經任職到CISCO公司另一個企 業夥伴等語。證人即原告公司產品部協理戊○○並到場證稱:九十年十二月五 日我上網發現沒有被告丙○○之資料,以電子郵件向CISCO公司查詢,C ISCO公司於九十年十二月八日回覆,才知被告轉登錄到別家公司等語。證



人即CISCO公司在台分公司員工林錫隆亦到庭證稱:持有CCIE之個人 ,可以以他的帳號及密碼,聲請變更登錄資料,CISCO寄發電子郵件,是 要確認被告是因故離職或被開除,以便認定資格是何人持有等語。足認CIS CO公司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八日寄發該電子郵件予原告,是要回覆戊○○於九 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詢問關於網路上無丙○○資料原因之電子郵件,是因CIS CO公司被通知丙○○於幾個月前已經任職到CISCO公司另一個企業夥伴 ,而要確認丙○○是因故離職或被開除。被告雖辯稱:該電子郵件,是表示受 原告公司員工告知,被告丙○○於幾個月前已經轉任到CISCO公司另一個 企業夥伴任職云云。惟就該電子郵件內文觀之,並未表示CISCO公司係受 何人告知。且CCIE認證,已經成為網路專家之同義詞,而且在此專業領域 中較所有其他認證更有價值,有原告所提CCIE認證定義及使用說明常見問 題與解答第三點為證,被告對該文件之真正亦不爭執。足認擁有CCIE認證 之工程師,對原告公司之商譽、形象及技術能力均有所提升,原告自無花費費 用,培訓被告丙○○取得CCIE認證後,又通知CISCO公司被告丙○○ 於幾個月前轉任到CISCO公司另一個企業夥伴之理。且原告於九十一年十 二月十六日開除被告丙○○前,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仍發給被告丙○○因擁 有CCIE證照而加發之一萬二千元專業加給,有原告所提薪資資料及專業加 給獎勵辦法為證,被告對該文件之真正亦不爭執,原告當無可能通知CISC O公司被告丙○○於幾個月前轉任到他公司,又發給被告丙○○專業加給之理 。證人即原告公司營運管理部協理乙○○亦到場證稱: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我問被告是否有將CCIE轉登錄到他家公司,被告說是,被告說以為公司 不需要,如果公司需要,再轉回來等語。足認被告丙○○確實聲請將CCIE 轉登錄到他家公司。被告辯稱並未將CCIE認證聲請註冊於原告以外之公司 云云,自不足取。
(二)按兩造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簽定之服務合約,第一、二、三條約定,被 告丙○○取得CCIE認證後,須返回公司工作二年,返國服務期限內,故意 不遵守公司工作規則或表現惡劣者,除全額償還公司一切相關費用外,並同意 以公司花費總額之一點五倍計賠償有形與無形之損害。次按故意損耗機器、工 具、原料、產品或其他本公司所有之物品,故本公司受損害者,公司得不經預 告終止勞動契約,原告工作規則第六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花費費用培訓 被告丙○○取得CISCO公司最有價值之證書CCIE,被告丙○○卻聲請 將CCIE認證轉登錄到他家公司,致原告由擁有CCIE證照工程師之公司 ,變成無CCIE證照工程師之公司,對原告公司之專業形象造成損害,原告 主張被告丙○○未遵守原告公司工作規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應依上述服務合 約約定,賠償原告培訓被告取得CCIE認證所支出之一切相關費用及一點五 倍之違約金,自屬有據。
(三)原告主張其培訓被告取得CCIE認證支出之相關費用為八十三萬七千零九十 八元。被告則辯稱:原告主張之費用,屬於聯慷公司者,原告不得請求云云。 經查,被告丙○○於八十七年間,在聯慷資訊集團工作,為取得CISCO公 司之CCIE認證,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與聯慷公司簽定切結書,由被



丁○○擔任連帶保證人,惟被告丙○○未依約於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前通 過考試取得認證,被告丙○○之僱用人之後變更為原告,兩造於八十九年十二 月二十九日,為取得CISCO公司之CCIE認證,另簽定系爭服務合約, 已如前述。而聯慷公司與原告,公司地址、負責人相同,公司股東百分之九十 亦相同,有原告所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股東名冊為證,且就上開切結書及服務 合約之內容觀之,內容幾乎完全一致。應認被告丙○○之僱用人變更為原告時 ,依勞基法第二十、五十七條規定,屬於新舊僱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包括債權 讓與及債務承擔及其他附隨權利轉讓之僱傭契約之承擔,已經原契約當事人及 承擔人三方之同意,由新雇主承擔原雇主勞動契約上之法律地位。原告自得請 求聯慷公司與被告簽定切結書後,為培訓被告丙○○取得CISCO公司之C CIE認證所花費之相關費用。又原告主張為培訓被告取得CCIE認證支出 如附表一所示之相關費用,其中第六、七、八、九、十、十一項,既為被告所 否認,且就第六、七、八、九、十項,原告亦不能提出單據舉證以實其說,第 十一項,原告亦不能證明被告簽名之真正,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此部分,自不可 取。另依原告所提出差旅費報銷單,第十三項費用應為七萬二千七百二十元, 第十四項費用應為九萬三千一百六十四元,其餘第一至五項,及第十二至十八 項,均有原告所提員工在職訓練申請書、出差旅費報銷單為證,被告對於其上 簽名之真正,及第十六至第十八項費用並不爭執(見本院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筆錄),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為培訓被 告取得CCIE認證所支出費用如附表二所示,合計四十八萬七千一百七十四 元,應為可取。
(四)再按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定有 明文。至違約金是否過高,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情況及當事人所受損 害,債權可得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八○七 號及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一九號判例參照)。原告主張依系爭服務合約第一、三 條約定,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為被告取得CCIE認證所支出費用之一點五倍 之違約金。惟審酌兩造約定之服務期間為二年,被告丙○○離職時,已在原告 公司任滿一年半,原告公司擁有CCIE證照工程師之利益,僅餘半年,被告 之月薪約為六萬元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相當於支出費用一點五倍 之違約金,確屬過高,應酌減為零點五倍,即二十四萬三千五百八十七元( 487174×0.5=243587) ,較能兼顧兩造之利益。三、綜上所陳,原告依兩造所定服務合約第一、三條約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取得C CIE認證所支出費用四十八萬七千一百七十四元、零點五倍之違約金二十四萬 三千五百八十七元,合計七十三萬零七百六十一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 日即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 敘明。
乙、反訴部分:
一、反訴原告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提出反訴狀,請求反訴被告應將CISCO公司



頒給反訴被告所有之CCNA、CCDA、CCNP、CCDP、CCIE證照 ,返還反訴原告;反訴被告應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返還證照之日止,按 月給付反訴原告二十六萬元計算之損害賠償金,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反訴被告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於反訴狀繕本送達反訴被告後, 反訴原告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追加反訴聲明,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資遣 費三十萬元,又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減縮為資遣費十一萬五千元。查反訴 原告起訴請求及追加請求,基礎事實均係主張反訴被告違法解僱反訴原告所生之 法律關係,是基礎事實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反訴原告為訴之追加,應予准許。
二、反訴原告起訴主張:於八十九年十二月間,為取得CISCO公司之CCNA、 CCDA、CCNP、CCDP、CCIE認證,與反訴被告簽定服務合約,於 九十年六月間,將取得CISCO公司之CCNA、CCDA、CCNP、CC DP、CCIE證照,依服務合約第四條約定,交由反訴被告保管使用,並無違 反服務合約第一、三條所列情形,反訴被告卻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無故開 除反訴原告,並強制扣留反訴原告之證照,反訴被告須將證照返還反訴原告供他 公司行使商業行為,反訴原告失業所受損害才能停止,反訴被告依民法第一百八 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應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返還證照之日止 ,按月給付反訴原告六萬元計算之損害賠償金。又反訴被告強制扣留上開證照, 行使商業行為所獲得之營業利益,反訴被告應將不當得利返還反訴原告,反訴被 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應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 至返還證照之日止,按月給付反訴原告二十萬元計算之損害賠償金。反訴原告另 依勞基法第十七條第一款、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請求 反訴被告給付資遣費十一萬五千元。爰求為判決如反訴聲明所示。 反訴被告則以:依反訴被告公司工作規則第七章第八條規定,反訴原告須服務滿 二年,或償還受訓費用,證書才能發還,反訴被告持有該證書,並未造成反訴原 告之損害,反訴原告亦未證明每月受有二十六萬元之損害,反訴被告得依員工獎 懲管理要點暨受僱、解僱、辭職、資遣要點,開除被告等語,資為抗辯。三、查反訴原告於八十九年十二月間,為取得CISCO公司之CCNA、CCDA 、CCNP、CCDP、CCIE認證,與反訴被告簽定服務合約,於九十年六 月間,將取得CISCO公司之CCNA、CCDA、CCNP、CCDP、C CIE證照,依服務合約第四條約定,交由反訴被告保管使用,惟反訴原告於九 十一年間將CCIE認證聲請註冊於原告以外之公司,已如前述。按故意損耗機 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致雇主受有損害者,雇主得不經 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五款及原告公司工作規則第六條第三款定 有明文。反訴被告因反訴原告擅自轉登錄之行為,致反訴被告由擁有CCIE證 照工程師之公司,變成無CCIE證照工程師之公司,對反訴被告公司之專業形 象造成損害,反訴被告自得依上揭規定,不經預告,終止與反訴原告之勞動契約 ,反訴被告依勞基法第十七條第一款、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九條 規定,請求反訴被告給付資遣費十一萬五千元,自無理由。四、次按CCIE專案,是認證個人而非公司,假設轉換到另一家公司,只要你個人



符合CCIE認證專案所有要求,就可以維持本人CCIE認證之有效性,有原 告所提CCIE認證定義及使用說明常見問題與解答第七點為證。證人即CIS CO公司在台分公司員工林錫隆亦到庭證稱:CCIE之資格,於考試時,即會 登錄在哪家公司任職,故屬於公司,也屬於個人,若遭公司開除,資格立刻屬於 個人等語。足認反訴被告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解僱反訴原告時,反訴被告即 應將屬於反訴被告所有之CCNA、CCDA、CCNP、CCDP、CCIE 證照,返還反訴原告。反訴被告雖辯稱:依反訴被告公司工作規則第七章第八條 規定,反訴原告須服務滿二年,或償還受訓費用,證書才能發還云云。惟反訴被 告所定上開工作規則,反訴原告既否認有經反訴原告同意,反訴被告亦不能舉證 以實其說,反訴被告自不能據此主張有權占有。又反訴被告所定上開工作規則, 違反CISCO公司所定認證制度,反訴被告逕作為向反訴原告請求賠償之擔保 ,亦非反訴被告經營管理之必要,實難認有合理性,而不能拘束反訴原告。從而 反訴原告依CISCO公司所定認證制度,請求反訴被告返還CISCO公司發 給之CCNA、CCDA、CCNP、CCDP、CCIE證照,應為可取。五、反訴原告另主張反訴被告強制扣留上開證照,行使商業行為所獲得之營業利益, 反訴被告應將不當得利返還反訴原告,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九 條規定,請求反訴被告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返還證照之日止,按月給付 反訴原告二十萬元計算之損害賠償金云云。惟查CCIE專案,是認證個人而非 公司,若遭公司開除,資格立刻屬於個人,已如前述,自難認反訴被告於開除反 訴原告時,扣留上開證照,作為向反訴原告請求賠償之擔保,能獲有何商業利益 ,從而,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返還證照之日止, 按月給付反訴原告二十萬元計算之損害賠償金,並不可取。又上開CCIE認證 資格,於反訴原告離職時,依CISCO公司所定認證制度,即歸屬反訴原告, 已如前述,且反訴原告於九十二年一月七日起,即受僱於訴外人英保電腦股份有 限公司,有反訴原告之勞工保險卡可參,從而,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扣留反訴 原告之證照,造成反訴被告失業之損害,反訴被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 百九十九條規定,應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返還證照之日止,按月給付反 訴原告六萬元計算之損害賠償金,亦屬無據,並不可取。六、綜上所陳,反訴原告依CISCO公司所定認證制度,請求反訴被告返還CIS CO公司發給之反訴原告所有之CCNA、CCDA、CCNP、CCDP、C CIE證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七、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 敘明。
丙、假執行之宣告: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 及反訴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原告 及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丁、結論:原告及反訴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第七 十九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慈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秀娥

1/1頁


參考資料
聯慷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浚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