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2697號
TPDV,91,重訴,2697,20040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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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九七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瑞華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貳仟萬元」記載,應更正為「陸佰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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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華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