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3117號
TPDV,91,訴,3117,20040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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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一七號
  上 訴 人 悠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新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丙○○、丁○○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一百二十四萬九千三百一十一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二萬零六十三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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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悠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