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一七號
上 訴 人 悠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新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丙○○、丁○○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一百二十四萬九千三百一十一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二萬零六十三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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