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仲訴字第一七號
原 告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律師
洪羽柔律師
被 告 TORNO I
法定代理人 DOTT MA
被 告 COOPERA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庚○○○○ ○
被 告 丙○○ ○○○
法定代理人 DR. BOM
被 告 盛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右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台芬律師
林曉瑩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TORNO INTERNATIONALE S.P.A法定代理人戊○○○○○○○○○○」記載,應更正為「被告TORNO INTERNAZIONALE S.P.A.法定代理人DOTT MASSIMOSERGIO DAL LAGO」。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乙○○○○○○○○○○ ○○○○○○○○ ○ CEMENTISTITIRSTE N. 76, RAVENNA, ITALY」記載,應更正為「被告COOPERATIVA MURATORI ECEMENTISTI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丁○○○○○○○○○○○ ○○○○○○「住VIASALARIA 1039 ROMA, ITALO」記載,應更正為「設VIA SALARIA 1039 ROMA, ITALY」。原判決中關於被告丙○○ ○○○○○○ ○○○○○○營業所「設VIA ZAMBRA N.11,38100 TERNTO,ITALY」及其法定代理人「甲○○○○○○ ○○○○」應分別更正為「設VIA ZAMBRA N.11,38100 TRENTO, ITALY」,法定代理人「DR. BOMBARDELLI ALBERTO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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