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重訴字第九四七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犇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即百富勤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八十六年重訴
字第九四七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玖拾陸萬陸仟柒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
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洪純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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