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6年度,947號
TPDV,86,重訴,947,2004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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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重訴字第九四七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犇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即百富勤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八十六年重訴
字第九四七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玖拾陸萬陸仟柒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
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洪純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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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犇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即百富勤證券股份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即百富勤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富勤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犇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