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89年度,892號
TPDM,89,訴,892,2004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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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九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玉雲


  選任辯護人 吳賢明律師
        朱子慶律師
        楊國宏律師
  被   告 吳碧雲


        李東興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水亮律師
        郭振茂律師
  被   告 王宣仁


  選任辯護人 歐宇倫律師
        鄭洋一律師
        林晉宏律師
  被   告 黃宗宏


  選任辯護人 李元德律師
        葉大殷律師
        郭嵩山律師
  被   告 陳明義


  選任辯護人 郭宏義律師
        葉大殷律師
        郭育慧律師
右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一二○
、九二四二、九二九一、一一七二一號)及移送併辦(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七三三五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王玉雲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及利益,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伍年。吳碧雲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及利益,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李東興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及利益,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王宣仁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及利益,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伍年。黃宗宏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肆年;又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併科罰金壹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併科罰金壹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肆年。
陳明義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叁年,褫奪公權貳年;又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事 實
壹、王玉雲王宣仁吳碧雲李東興部分
一、王玉雲自民國八十一年起擔任股票上市公司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址設高 雄市○○區○○路○○號,下稱中興銀行)之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 常務董事會主席,參與重要契約或授信案件之審核及決議,對外代表中興銀行; 王宣仁自八十五年起至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止擔任中興銀行總經理,奉董事長 王玉雲之命,執行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議之決議,綜理中興銀行存款、放款、人 事及其他相關業務;吳碧雲自八十六年四月間起至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止,擔 任中興銀行天母分行經理;李東興則自八十七年八月間起至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 日止,擔任中興銀行蘆洲分行經理,吳碧雲李東興二人分別綜理各該分行之放 款、存款及其他相關業務。該四人均係受中興銀行全體股東之委託,為依據中興 銀行所規定之相關授信準則及銀行法法令辦理對客戶授信或資金供給業務,而為 中興銀行處理事務之人員。黃宗宏則係「台鳳集團」總裁,該集團包含有股票上 市之台鳳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負責人為黃葉 冬梅,下稱台鳳公司)及宏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 段○○號十樓,負責人為黃宗宏,下稱宏信投資公司)、宏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六樓,負責人為黃宗宏,下稱宏誠投資 公司)、帝門藝術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路○段○○○號二樓,負 責人為黃宗宏,下稱帝門藝術公司)、義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 區○○○路○段○○號六樓,負責人為黃宗宏,下稱義豐營造公司)、康立營造 廠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六樓,負責人為謝文鄉,下 稱康立營造公司)、宏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 段○○號五樓,負責人藍可夫,下稱宏陽建設公司)、愛華股份有限公司(址設



臺北市○○區○○路○段○○號十樓,負責人黃宗宏下,稱愛華公司)等關係企 業,黃宗宏同時擔任台鳳公司副董事長,並為實際負責人,另擔任股票公開發行 之愛華公司董事長,負責綜理「台鳳集團」所屬關係企業之業務經營及資金運用 ;陳明義係台鳳公司協理兼財務部經理,並擔任愛華公司之監察人,承黃宗宏之 命負責「台鳳集團」及黃宗宏個人之資金調度、帳務管理等業務,二人均係受台 鳳公司、愛華公司全體股東之委託,處理該二公司之經營事務之人。二、緣於八十六年四月間,中興銀行天母分行成立時起,該分行經理吳碧雲為求增加 業績,遂透過其大學同學即台鳳集團所屬宏陽建設公司副總經理胡錦明(現任台 鳳公司監察人)之介紹,由黃宗宏以台鳳公司、宏陽建設公司股票為擔保品,利 用個人、母親黃葉冬梅、配偶陳美秀及宏誠投資公司、宏信投資公司、帝門藝術 公司等關係企業名義,陸續向該分行融資貸款,迨八十七年七月至十二月間,因 台鳳公司股價從每股新臺幣(下同)二百五十七元崩跌至五十餘元,導致「台鳳 集團」以台鳳公司股票為擔保品向金融機構質借之成數不足,及向股市多位民間 金主以丙種墊款融資炒作台鳳公司股票之結算款待清償(黃宗宏涉嫌違反證券交 易法部分,另案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而亟需資金因應,遂於同年十二月間, 與土地掮客即海龍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 二樓,下稱海龍王建設公司)負責人蘇炳順向中興銀行洽商,以臺北市士林區福 林段二小段士林官邸重劃區部分土地(下稱士林官邸土地)作擔保向中興銀行東 門分行辦理抵押借款。又因王玉雲之子王世雄與黃宗宏之母黃葉冬梅蘇炳順等 人均係士林官邸土地之地主,蘇炳順並曾擔任王世雄之國會助理,為共同開發士 林官邸土地而結識。八十七年十一月下旬,於王玉雲之子王志雄競選辦公室,適 王玉雲黃宗宏蘇炳順王宣仁等人在場,王玉雲乃當場指示王宣仁,稱黃宗 宏欲以士林官邸土地辦理貸款,應儘速承作等語。嗣因東門分行於財政部金融局 八十七年九月間金融檢查時發現,台融集團旗下各公司(負責人林合發)以台鳳 公司股票質借所得之款項,有回流至黃宗宏關聯戶之情事而要求改善,故於八十 七年十二月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中興銀行總經理王宣仁指示將該士林官邸 土地授信案自中興銀行東門分行轉由天母分行辦理撥款,而該案則係黃宗宏以動 飛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八德路四段六○二號六樓之十五,負責人為邱志瀛 ,下稱動飛公司)、智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郭星美,下稱智傑建設公司 )、允大螺絲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楊淑華,下稱允大螺絲公司)等關聯戶辦 理。自士林官邸土地貸款案開始,黃宗宏陸續大量以人頭戶向中興銀行天母分行 貸款。迄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訴書誤載為八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中興銀行對於「台鳳集團」同一關係人之授信總餘額已達五十四億七千零八十三 萬七千元,惟該等資金仍不足以支應黃宗宏個人及「台鳳集團」之資金缺口所需 。
三、王玉雲王宣仁吳碧雲李東興四人明知: ㈠依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及財政部八十六年十月十七日台財融字第八六六三三 二四三號函規定,銀行對於同一關係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行上一會計年 度決算後淨值之百分之四十,其中對自然人之授信,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 之六;對同一關係人之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十,其中



對自然人之無擔保授信,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二。 ㈡中興銀行八十六、八十七、八十八年度淨值分別為一百六十五億三千八百二十 七萬五千元、一百六十八億六千六百五十萬九千元、一百五十億八千三百四十 一萬四千元,其百分之四十依序為六十六億一千五百三十一萬元、六十七億四 千六百六十萬三千六百元、六十億三千三百三十六萬五千六百元。而「台鳳集 團」同一關係人之授信總餘額迄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達五十四億七千零 八十三萬七千元,業逼近前述授信總餘額上限之規定。 ㈢中興銀行內部依「中興商業銀行營業單位授信授權準則」(中興銀行八十一年 一月二十九日第一屆第三次常董會核定,八十四年四月十七日第二屆第七十二 次常董會修訂)、「中興商業銀行授信案件審核程序處理要點」(中興銀行八 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一屆第三次常董會核備,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一屆 第十九次常董會修訂)及為避免對於中興銀行授信戶之同一關係人授信過度集 中,並防範關係人間因經營失控產生連鎖效應損害銀行債權而制定之「中興商 業銀行辦理授信戶同一關係人授信應行注意事項」(中興銀行八十六年三月八 日興銀審字第○四六二號修正)等所作之規定,其重要者如下: ⑴所謂同一關係人係指營業單位由一般徵信、授信相關資料,得知相關自然人 及關聯企業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一者:①配偶;②二親等以內之血親;③本人 為負責人之企業;④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⑤企業與他企業股東或出資人全 部相同,或部分相同而其出資額合計占各企業資本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⑥ 企業與他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代表企業之股東有半數以上相同、或具有配 偶關係者;⑦企業與其投資持股比例占百分之五十以上之企業、個別或共同 投資另一企業資本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⑧除上述各款外,有事實認定其 相互間有同一經濟利害關係,應歸併為同一關係人者。所謂有事實認定授信 戶相互間有同一經濟利害關係者,係營業單位由一般徵信相關資料之主觀認 定,例如授信戶與他授信戶有同一擔保品,同一擔保物提供人或同一保證人 之情形等。
⑵辦理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除應依照有關法令及銀行有關規定加強徵信審核外 ,尤須特別注意:①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有否逾越銀行法之規 定、授信金額過度集中或藉分散借款集中使用之情形;②同一關係人整體財 務及營運情形,主要負責人或投資者之信用、人品、財務和經營能力;③個 別分子借款用途同一關係人間業務往來及資金流通挹助情形;④對個別分子 之授信,必要時應徵取其關係集團之主要負責人為連帶保證人。而營業單位 對提供關聯企業客票為正(副)擔保之授信,應加強票信及交易內容之查核 ,避免接受關係人間以無交易基礎之融資性票據。 ⑶另借款戶向中興銀行分行營業單位申請授信時,應由營業單位主管授信業務 之授信人員與申請人先行洽談,並作成洽談紀錄,如認為不宜承做者即予婉 拒;如合於現行法令規章與銀行業務規定者,即囑借款戶正式申請,並詳告 應填送之書件及資料以便審理,再交由授信主辦人員於驗明客戶申請書件及 資料後,登記編號,再將資料交由徵信或鑑價有關人員辦理徵信調查及擔保 物鑑價審查等工作;而於受理之授信案件在決定准駁前,除另有規定外,均



應先對其主從債務人辦理徵信調查,其過去辦妥徵信而資料過期、陳舊或尚 有疑義有待澄清者,應先行追查以明現況,澄清疑義,並更新徵信資料。授 信案件擬提供擔保物者,鑑價有關人員應先審查該標的物,就認可之標的物 依中興銀行有關鑑價規定鑑定其價值及放款值,並填製擔保物鑑定表呈核。 最後由分行各級授權授信人員對於其授權範圍內之授信案件,依「中興銀行 營業單位授信授權準則」及有關規定,參酌徵信調查意見暨其他重要因素, 綜合判斷授信風險後,在授信申請書「申請單位意見」欄位上,批定准駁, 並敘明准駁之理由。
⑷若超過營業單位經理核定權限之授信案件,應由營業單位依程序核轉總行審 查,總行各級授信審查階層,應依「總行授信審查階層審查權限準則」分層 級,於權限內核定准駁,如有准駁疑異得經審查部經理以上主管核可後,會 請徵信科提供徵信審查意見(雙審),並將核定後之授信批覆書送交營業單 位。對於超過總經理核定權限之授信案件,應先經總行徵信部門(徵信科) 辦理專案徵信,並由審查部門(審查科)擬具初審意見,提請授信審議委員 會審議,該委員會決議事項(或紀錄)均應呈核,並由總經理加註意見後, 簽報董事長提請常董會核定;如授信案件有迅速審理之必要時,得由董事長 先行核定,再補報常董會追認。
⑸另依中興銀行「總行授信授權限額區分表」,總經理對無擔保授信授權額度 額度原為三千萬元,自八十八年九月二日後信用貸款額度減縮為二千萬元等 等之規定。
四、詎王玉雲王宣仁吳碧雲李東興竟無視前開規範及枉顧中興銀行對於「台鳳 集團」同一關係人之授信總餘額已達五十四億七千零八十三萬七千元,放款過於 集中之事實,亦均明知黃宗宏個人及「台鳳集團」因台鳳公司股票崩跌後,資金 已周轉困難,竟共同基於意圖為第三人即黃宗宏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謀議 以無犯意聯絡之台鳳集團員工、家屬及不知情人頭、法人戶申請貸款,規避該行 辦理授信戶同一關係人授信不得超過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百分之四十之規定 。自八十七年十二月間起,當黃宗宏或「台鳳集團」有資金需求時,即由黃宗宏 通知王玉雲王宣仁資金需求額度,再由王玉雲透過王宣仁指示天母分行經理 碧雲、蘆洲分行經理李東興陳明義辦理融資。吳碧雲李東興二人即以「立即 貸」(即當日申請,當日撥款)方式分別交代中興銀行天母分行、蘆洲分行經辦 人員辦理徵信、授信作業,俾以即時配合黃宗宏陳明義資金所需。中興銀行儼 然成為黃宗宏、「台鳳集團」所屬資金調度金庫。初始即以「台鳳集團」黃清城 (台鳳公司課長)、高淑華(台鳳公司員工)、施淑貞(台鳳公司副理)、鄭錦 雀(台鳳公司課長)、簡鳴宏(台鳳公司專員)、王燈棟(台鳳公司處長)、周 曉清(台鳳公司職員,宏群廣告公司負責人)、葉惠玉(台鳳公司職員)、黃辰 雄(台鳳公司經理)、林純煜(台鳳公司組長)、程九如(台鳳公司職員)、余 政義(台鳳公司經理)、謝文鄉(台鳳公司職員)、嫚萍(台鳳公司職員)、 陳克威(台鳳公司經理)、陳王阿娥黃宗宏姻親)、陳宗泰(台鳳公司課長) 、羅文正(台鳳公司職員)、李蕙雪(台鳳集團利運通公司財務)、陳文慶(強 特電子公司負責人)、許培專(台鳳公司稽核)、周鴻卿(宏陽建設公司職員)



、胡龍(台鳳公司副理)、胡錦明(台鳳公司職員,宏陽建設公司副總經理)、 張淳彬(台鳳公司管理員)、廖輝鳳(帝門藝術公司經理)、黃秋菊(台鳳公司 助理專員)、杜建良(台鳳公司業務)、陳文廣(台鳳公司職員)、宋欽文(允 大螺絲公司廠長)、周健民(台鳳公司職員)、黃朝俊(台鳳公司總經理)、羅 榮富(允大螺絲公司廠助)、溫國治(永慶汽車廠長)、黃冠銘(台鳳公司職員 )、陳榮彬(建逸大理石公司負責人)、陳綾蕙(帝門藝術公司副總經理)、陳 福祉(台鳳公司職員)、坤昌(台鳳公司職員)、宋志平(台鳳公司職員)、 江勇仁(台鳳公司課長)、林宗明(台鳳公司職員)、李秀珠(台鳳公司職員) 、朱進傳(台鳳公司職員)、洪英傑(義豐營造公司經理)、施凌紋(台鳳公司 職員)、沈松有(台鳳公司職員)、葉添錦(台鳳公司職員)、莊士材(台鳳公 司職員)、陳柜鏞(台鳳公司職員)、蕭明昌(台鳳公司副廠長)、黃寶貴(台 鳳公司課長)、許瑞男(台鳳公司廠長)、鄭勝王(義豐營造公司職員)、葉玉 欽(義豐營造公司職員)、賴香伶(帝門藝術基金會職員)、林振輝(台鳳公司 職員)、王家焜(帝門藝術公司副理)、龔正章(宏陽建設公司職員)、熊鵬翥 (帝門藝術教育基金會組長)、何希智(台鳳公司組長)、朱永寬(康立營造公 司職員)、王仁政(台鳳公司組長)、梁玉坤(台鳳公司專員)、張椿喜、侯月 鳳(慶誠實業公司專員)、江雨燾(義豐營造公司職員)、陳德龍(台鳳公司處 長)、辜仲志(台鳳公司課長)、朱坤源(台鳳公司課長)、蔡國棟(台鳳公司 課長)、林慧韻(台鳳公司專員)、陳志岳(陳明義之子)、周文進(阜康建設 公司董事長)、梁詩沛、蘇麗文、林忠義(台鳳公司副科長)、黃再同、俞文瑛 、黃光民(台鳳公司經理)、陳瑱諭、呂學海(先進公司主任)、張家種(宏得 營造公司課長)、鄭素琴(將發實業公司課長)(以上係中興銀行天母分行部分 )及王燈城、闕素瓊(台鳳公司專員)、粘家平、張平水、賴永順、曹榮華、曹 榮華、楊棋清、嫚萍、施淑貞、林若潔、楊其明、周曉清、陳義方、林金福、 鄭國明陳佳鴻、謝萬福、黃金財(康立營造公司主任)、謝豐盛(台鳳公司技 術員)、林忠勤、葉惠玉、王薰薰、曹春雄、黃光明、蘇林旺(以上係中興銀行 蘆洲分行部分)等員工及家屬擔任人頭戶向中興銀行天母分行、蘆洲分行各申請 一千萬元至二千九百五十萬元不等之短期信用貸款。迨八十九年二、三月間,因 「台鳳集團」及黃宗宏個人之資金需求擴大,前述員工及家屬人頭戶已不敷使用 ,遂由無犯意聯絡之台鳳公司管理部課員簡鳴宏及蘇炳順以每人二萬至四萬五千 元不等之代價,透由無犯意聯絡之張學兄(即張雄)等人向外尋找不知情人頭 朝賢、陳文美、林春雄、陳秀英、張進益、余潘美鳳、張秀鑾(以上係中興銀行 天母分行部分)及陳永村、張學兄、沈捷卿、林峻雄、郭穗光、張錦帆、余政義 、王志順、林萬福、陳王阿娥、林淑芳、王右民、陳淑芬、陳志弘(以上係中興 銀行蘆洲分行部分)等充當貸款戶人頭,向中興銀行天母分行、蘆洲分行申請金 額一千六百萬元至八千萬元不等之短期信用貸款,且未依「中興銀行授信案件審 核程序處理要點」完成合法申請貸款手續及取得總行之授信批覆書前,即於當日 先行撥貸予前述人頭戶,事後再由經辦人員補辦申請書、徵信及相關書面資料, 而分行經理吳碧雲李東興又為掩飾當日申請、當日核撥之違法情事,並指示經 辦人員將申請日期倒填回溯數日。另王玉雲王宣仁吳碧雲李東興復明知黃



宗宏、陳明義利用前述人頭戶「分散借款,集中使用」外,且亦明知黃宗宏、陳 明義使用營運不良之法人人頭戶辦理貸款,即由黃宗宏提供台鳳公司所有坐落嘉 義縣○○鄉○路段○○○○○○○○○○○○○○○○地○○○○○○○○○○ ○○○○設○○市○○路○○號十樓之三,負責人為張伸寬,下稱協和旅行社) 、長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五樓,負責人為 郭星美,下稱長風工程公司)、久儷實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縣○○市○○路○ ○○號三樓,負責人為姚元凱,下稱久儷實業公司);彰化縣○○鎮○○段○○ ○○○地號等十一筆土地供上允螺絲工業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 ○○○號,負責人為杜建霖,下稱上允螺絲公司)、太平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址設臺北市○○○路○段○○○○○號十二樓,負責人為廖裕輝,下稱太平洋工 程公司)、允成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址設高雄縣○○鄉○○村○○路○○巷○○ 號,負責人為黃楊淑華,下稱允成建設公司)、阜康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址 設臺北市○○○路○段○○○巷○號四樓,負責人為周文進,下稱阜康建設公司 )、強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路○段○○號一樓,負責人陳文 慶,下稱強特電子公司)、宏得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址設臺北縣○○市○○路○ ○巷○弄○○○號,負責人為姚元凱,下稱宏得營造公司)、根榮實業有限公司 (址設高雄市○○區○○○路○○○號,負責人為王燈棟,下稱根榮實業公司) 、祥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街○○○號,負責人為黃楊淑 華,下稱祥凱實業公司)、慶誠有限公司(址設基隆市○○區○○○街○○號七 樓,負責人為侯順良,下稱慶誠公司);雲林縣○○鄉○○○段○○○○地號及 同鄉高厝林子段二之二二地號等六十三筆土地供永添企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縣 ○○市○○路○段○○○號一樓,負責人為陳華添,下稱永添企業公司);南投 縣○○市○○○段○○○地號等五筆土地供海龍王建設公司,及愛華公司所有坐 落彰化縣○○鎮○○段○○○○地號等土地六筆供將發實業有限公司 (址設高雄 縣○○市○○街○○號,負責人為陳飛龍,下稱將發公司)、建億石材有限公司 (址設高雄市○○區○○○路○○○號十三樓,負責人為蘇金美,下稱建億石材 公司)、宏群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路○段○○○號六樓之二, 負責人為周曉清,下稱宏群廣告公司)、建逸大理石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 路○○○號七樓,負責人為陳榮彬,下稱建逸大理石公司)、六鈿有限公司(址 設高雄縣○○鄉○○村○○○路○○○○○號,負責人為楊金發,下稱六鈿公司 )、高基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址設高雄縣○○鄉○○村○○○路○○○○○號 ,負責人為劉金松,下稱高基特殊鋼公司);台鳳公司所有坐落花蓮縣○○鎮○ ○段○○○○地號等土地十一筆、壽豐鄉豐田段四○一之一地號等土地五十筆、 臺北縣○○市○○段○○地號等土地七筆、臺北縣○○市○○○段○○○段○○ ○○○地號等土地二筆,供同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 ○段○○○巷○○號四樓,負責人周治平,下稱同三營造公司);以愛華公司所 有之愛華公司股票供建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路○段○○○號二 樓,負責人陳映雪,下稱建達工業公司)擔保放款;另以運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臺北市○○區○○街○○○號四樓,負責人為許維宗,下稱運輝實業公司 )、和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南縣○○市○○街○○○巷○○號,負責人



為簡鳴宏,下稱和耀企業公司)、冠達亨建設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 路○○○號七樓,負責人為蘇金美,下稱冠達亨建設公司)、龍耀企業有限公司 (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七樓之三,負責人為清河,下稱龍耀 企業公司)、日統實業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號十三樓, 負責人為蘇金美,下稱日統實業公司)等名義向中興銀行天母分行申請短期信用 貸款,並將該等公司戶所貸得之資金作為償還前述以自然人人頭戶之貸款,用以 掩飾人頭戶借款之不法行為及規避財政部金融局之金融檢查。經統計王玉雲、王 宣仁、吳碧雲李東興共謀以自然人、法人充當人頭戶,配合黃宗宏陳明義以 「分散借款,集中使用」之方式及違反「中興商業銀行營業單位授信授權準則」 、「中興商業銀行授信案件審核程序處理要點」、「中興商業銀行辦理授信戶同 一關係人授信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共同違背任務,不法指示中興銀行天母分 行及蘆洲分行行員撥款,以支應黃宗宏個人及「台鳳集團」之資金缺口之款項計 有九十億二千四百十萬元。而該等人頭戶借款自八十八年十月起陸續到期後,黃 宗宏、陳明義及「台鳳集團」即無力繳納本息,致生損害於中興銀行之財產及利 益。茲將王玉雲等人不法行為分述臚列於后。
五、中興銀行天母分行部分:
㈠八十七年十二月間起,王玉雲王宣仁明知「台鳳集團」於中興銀行貸款總餘 額已達五十四億七千零八十三萬七千元,接近中興銀行淨值百分之四十之上限 規定,且智傑建設公司、動飛公司及允大螺絲公司等係黃宗宏使用之人頭戶, 其中智傑建設公司八十五、八十六年度均無營收且連續三年虧損,財務狀況欠 佳,而保證人廖裕輝於八十六年十月曾有退補紀錄,屬「分散貸款,集中使用 」之高風險貸放,竟無視「中興商業銀行辦理授信戶同一關係人授信應行注意 事項」及銀行法等相關規定,指示中興銀行天母分行經理吳碧雲違背職務,配 合黃宗宏陳明義以無犯意聯絡之曹阿忠、林蘇芬蘭王志順等地主提供之士 林官邸土地,作為動飛公司、智傑建設公司、允大螺絲公司向中興銀行天母分 行融資借款之擔保品,申請貸款。即⑴先以動飛公司(授信戶號:○二四○一 六一○○○○一三八)名義,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八日,持曹阿忠所有坐落臺北 市○○區○○段○○段○○○地號及同區光華段七、八、九、十地號等五筆土 地(計五百九十三.九一坪)供擔保,以動飛公司負責人邱志瀛為保證人,向 中興銀行天母分行申請短期擔保貸款(貸款迄日為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四億 八千萬元;同日並申請短期信用貸款二億九千萬元(保證人邱志瀛,貸款迄日 為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共計七億七千萬元。⑵次以智傑建設公司(授信戶 號:○○○○○○○○○○○○○○)名義,於八十八年一月六日,持林蘇芬 蘭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地號土地一筆(約九百八十五.五五坪 ),以該公司負責郭星美及廖裕輝為保證人,向中興銀行天母分行申請短期擔 保貸款(貸款迄日為八十九年一月六日)七億九千萬元;同日並申請短期信用 貸款一億一千萬元(保證人為郭星美、廖裕輝,貸款迄日為八十九年一月六日 ),共計九億元。⑶復以允大螺絲公司(授信戶號:○○○○○○○○○○○ О五三),於八十八年三月六日,持王志順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 ○○○○○地號土地二筆(合計約二百十一.七五坪),以黃楊淑華、黃宗宏



、黃葉冬梅為保證人,向中興銀行天母分行申請短期擔保貸款(貸款迄日八十 九年三月十六日)七千萬元;同日並申請短期信用貸款三千萬元(保證人黃楊 淑華、黃宗宏、黃葉冬梅,貸款迄日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共計一億元。黃 宗宏順利以動飛公司、智傑建設公司、允大螺絲公司明義貸得高達十七億七千 萬元。其中七億一千八百萬元係經由中興銀行天母分行蘇炳順帳戶轉交曹阿忠 等地主,餘款十億五千二百萬元則由黃宗宏統籌運用作為償付中興銀行東門分 行之借款及轉至彰化商業銀行(下稱彰化銀行)臺北分行、寶島商業銀行(下 稱寶島銀行)板橋分行、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營業部黃宗宏帳戶及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下稱高雄中小企銀)臺北分行謝文鄉帳戶,以支應黃宗 宏個人及「台鳳集團」資金所需。嗣上開貸款屆期均未清償,智傑建設公司貸 款部分,最後繳息日為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動飛公司部分最後繳息日為八十 八年十二月八日;允大螺絲公司部分最後繳息日為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而前 開供擔保之士林官邸土地則經臺北市政府辦理區段徵收中,足生損害於中興銀 行之財產及利益。
㈡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黃宗宏因台鳳公司股價持續下跌,資金周轉日益 困難,遂陸續以台鳳公司員工及家屬充當人頭戶向中興銀行天母分行貸款應急 。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九日,以黃清城、高淑華、施淑貞、鄭錦雀、簡鳴宏、王 燈棟、周曉清、葉惠玉、黃辰雄、林純煜等人之名義各貸款二千萬元;八十八 年四月二十日,復以程九如、余政義、謝文鄉之名義各貸款二千萬元;八十八 年四月二十二日以嫚萍、陳克威名義各貸款二千萬元,以陳王阿娥名義貸款 二千八百萬元,以陳宗泰、羅文正名義各貸款二千三百萬元,以李蕙雪名義貸 款二千六百萬元,以陳文慶名義貸款二千七百萬元,以許培專、周鴻卿名義各 貸款二千四百萬元,以胡龍名義貸款二千五百萬元;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再以胡錦明名義貸款二千五百萬元,以張淳彬名義貸款二千七百萬元,以廖輝 鳳名義貸款二千九百萬元,以黃秋菊名義貸款二千五百萬元,以杜建良名義貸 款二千六百萬元,以陳文廣名義貸款二千八百萬元,並均由黃宗宏、黃葉冬梅謝文鄉蘇炳順任保證人。共計以黃清城等二十九戶向中興銀行天母分行申 請短期信用貸款餘額達六億六千萬元。上開貸款案皆係由黃宗宏以「臨時亟需 款項支應票款」為由,逕向王玉雲王宣仁求援,而王玉雲王宣仁吳碧雲 明知黃宗宏及「台鳳集團」向中興銀行貸款金額已達經該行辦理授信戶同一關 係人授信應行注意事項及銀行法規定之上限,亦知悉黃清城等人皆為黃宗宏使 用之人頭,屬於「分散借款,集中使用」之高風險貸款,竟指示該分行承辦人 員,應黃宗宏陳明義資金所需,將放款金額分散成數筆信用貸款,每筆貸款 額度均在總經理王宣仁授信審查權限內三千萬元(八十八年九月二日後信用貸 款額度減縮為二千萬元)後,即通知黃宗宏陳明義備妥所需人頭人數及相關 資料予該分行,再以急件方式辦理相關貸放款程序,以支應黃宗宏及「台鳳集 團」當天資金缺口,事後再由行員補辦申請書、徵信及相關書面資料,並將申 請文件日期回填,以規避稽查,足生損害於中興銀行之財產及利益。 ㈢惟上開貸款,仍不足以支應黃宗宏及「台鳳集團」資金需求,遂於八十八年七 月二十三日起,迄八十九年三月八日,陸續以台鳳公司、允大螺絲公司、建億



石材公司、帝門藝術公司之員工宋欽文等五十五人為人頭戶,並以「借新還舊 」之方式,循環使用該等人頭戶向中興銀行天母分行申請短期信用貸款,總計 金額達十二億九千八百十萬元。吳碧雲明知此情,仍指示所屬放款,足生損害 於中興銀行之財產及利益。詳細貸款情形如下: ①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以宋欽文(授信戶號:○○○○○○○○○○○○ 四О)名義,申請短期信用貸款二千九百萬元;以周健民(授信戶號:О二 ○○○○○○○○○○○○)名義,申請短期信用貸款二千八百萬元。貸款 迄日均為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再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及九月二十三 日,以該二人名義借貸同額款項,以償還舊債。均由黃宗宏、黃葉冬梅任保 證人。嗣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借款到期後均未清償,且繳息至八十八年十 一月三十日。
②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以黃朝俊(授信戶號:○○○○○○○○○○○○ 八八)名義,申請短期信用貸款二千九百萬元,貸款迄日為八十八年八月二 十九日。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及九月二十七日再借貸同額款項,以清償舊 款。上開貸款,均由黃宗宏、黃葉冬梅任保證人。嗣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屆期後未清償,且繳息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③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以羅榮富(授信戶號:○○○○○○○○○○○○九 五)名義,申請短期信用貸款二千九百五十萬元,貸款迄日為八十八年八月 三十日。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及九月三十日再借貸同額款項,以清償舊款。 均由黃宗宏、黃葉冬梅任保證人。嗣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屆期後未清償,且 繳息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④八十八年八月三日,以溫國治(授信戶號:○○○○○○○○○○○○○○ )、黃冠銘(授信戶號:○○○○○○○○○○○○○○)名義,各申請短 期信用貸款二千九百五十萬元;以陳榮彬(授信戶號:О二四О六三ООО О七一一О)名義,申請短期信用貸款二千八百五十萬元。八十八年九月三 日貸款屆期後,又以該三人名義借貸同額款項,以清償舊款;八十八年十月 四日,復以溫國治、黃冠銘、陳榮彬名義各申請短期信用貸款一千九百五十 萬元、一千萬元、二千八百五十萬元;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再以溫國治、 黃冠銘名義各申請短期信用貸款一千萬元、一千九百萬元,以清償舊款。上 開貸款,均由黃宗宏、黃葉冬梅任保證人。嗣陳榮彬貸款二千八百五十萬元 部分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屆期未清償,亦未繳利息;溫國治貸款一千九百 五十萬元、一千萬元部分,分別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十八日到期後未清 償,亦未繳納利息;黃冠銘貸款一千萬元、一千九百萬元部分,分別於八十 八年十一月四日、十八日到期後未清償,亦未繳納利息。 ⑤八十八年八月五日,以陳綾蕙(授信戶號:○○○○○○○○○○○○○○ )名義,申請短期信用貸款二千九百五十萬元,貸款迄日為八十八年九月五 日。八十八年九月六日、十月十一日再分別借貸同額款項,以清償舊款。均 由黃宗宏、黃葉冬梅任保證人。嗣該筆貸款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屆期未 清償,亦未繳納利息。
⑥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以陳福祉(授信戶號:○○○○○○○○○○○○○



五)名義,申請短期信用貸款二千九百萬元,貸款迄日為八十八年九月十三 日。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還款後,再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借貸同額款項 ,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清償後,又於同日借貸同額款項。均由黃宗宏、 黃葉冬梅任保證人。嗣該筆貸款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屆期未清償,自八 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未繳納利息。
⑦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以坤昌(授信戶號:○○○○○○○○○○○○○ 二)名義,申請短期信用貸款二千九百五十萬元;以宋志平(授信戶號:О ○○○○○○○○○○○○○)、江勇仁(授信戶號:О二四О六三ООО О七二九七)名義,各申請短期信用貸款二千九百萬元;以林宗明(授信戶 號:○○○○○○○○○○○○○○)名義,申請短期信用貸款二千八百五 十萬元;以李秀珠(授信戶號:○○○○○○○○○○○○○○)、朱進傳 (授信戶號:○○○○○○○○○○○○○○)名義,各申請短期信用貸款 二千八百萬元;以洪英傑(授信戶號:○○○○○○○○○○○○○○)、 施凌紋(授信戶號:○○○○○○○○○○○○○○)名義,申請短期信用 貸款各二千七百五十萬、二千六百五十萬元。上開貸款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六 日屆期清償後,再於同日借貸同額款項。均由黃宗宏、黃葉冬梅任保證人。 各該貸款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六日屆期後均未清償,利息均繳納至八十八年十 一月十六日。
⑧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以沈松有(授信戶號:○○○○○○○○○○○○ 五О)名義,申請短期信用貸款二千九百萬元;以葉添錦(授信戶號:О二 ○○○○○○○○○○○○)名義,申請短期信用貸款二千八百萬元;以莊 士材(授信戶號:○○○○○○○○○○○○二九)名義,申請短期信用貸 款二千七百萬元;以陳柜鏞(授信戶號:○○○○○○○○○○○○三六) 名義,申請短期信用貸款二千六百萬元。上開貸款於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屆 期清償後,再於同日屆借貸同額款項。均由黃宗宏、黃葉冬梅任保證人。各 該借款於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屆期均未清償,利息均繳納至八十八年十一月 三十日。
⑨八十八年九月六日,以蕭明昌(授信戶號:○○○○○○○○○○○○六七 )、黃寶貴(授信戶號:○○○○○○○○○○○○七四)、許瑞男(授信 戶號:○○○○○○○○○○○○八一)名義,各申請短期信用貸款二千萬 元,貸款迄日均為八十八年十月六日。各該貸款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清償 後,復於同日借貸同額款項。均由黃宗宏、黃葉冬梅任保證人。嗣於八十八 年十一月十一日屆期均未清償,亦未再繳納利息。 ⑩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以鄭勝王(授信戶號:○○○○○○○○○○○○ 二О)、葉玉欽(授信戶號:○○○○○○○○○○○○三七)名義,各申 請短期信用貸款二千萬元;以賴香伶(授信戶號:○○○○○○○○○○○ 四一三)名義,申請短期信用貸款一千九百五十萬元。各該貸款迄日均為八 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均由黃宗宏、黃葉冬梅任保證人。此三筆貸款,屆期 均未清償,且利息分別繳納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 日止。




⑪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以林振輝(授信戶號:○○○○○○○○○○○○ 四四)名義,申請短期信用貸款一千九百五十萬元,貸款迄日為八十八年十 月二十三日,由黃宗宏、黃葉冬梅任保證人。此貸款屆期未清償,利息繳納 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⑫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以王家焜(授信戶號:○○○○○○○○○○○○ 八二)、龔正章(授信戶號:○○○○○○○○○○○○九九)、熊鵬翥( 授信戶號:○○○○○○○○○○○五二一)名義,各申請短期信用貸款一 千九百五十萬元,貸款迄日均為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均由黃宗宏、黃葉 冬梅任保證人。此貸款屆期均未清償,利息繳納至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⑬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以何希智(授信戶號:○○○○○○○○○○○五四 五)、朱永寬(授信戶號:○○○○○○○○○○○五七六)、王仁政(授 信戶號:○○○○○○○○○○○五八三)、梁玉坤(授信戶號:О二四О ○○○○○○○○○○)、張椿喜(授信戶號:○○○○○○○○○○○六 一五)、侯月鳳(授信戶號:○○○○○○○○○○○六二二)名義,各申 請短期信用貸款二千萬元;以江雨燾(授信戶號:○○○○○○○○○○○ 五九О)名義,申請短期信用貸款一千九百五十萬元。上開貸款迄日均為八 十八年十月三十日。其中朱永寬、江雨燾部分於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清償, 並均於同日再借貸同額款項(貸款迄日均為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上開 貸款均由黃宗宏、黃葉冬梅任保證人,屆期均未清償,利息均繳納至八十八 年十一月三十日。
⑭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以陳德龍(授信戶號:○○○○○○○○○○○六三 九)、辜仲志(授信戶號:○○○○○○○○○○○六四六)、朱坤源(授 信戶號:○○○○○○○○○○○六五三)、蔡國棟(授信戶號:О二四О ○○○○○○○○○○)、林慧韻(授信戶號:○○○○○○○○○○○六 七七)名義,各申請短期信用貸款二千萬元,貸款迄日均為八十八年十一月 十一日,均由黃宗宏、黃葉冬梅任保證人。各貸款屆期未清償,利息繳納至 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⑮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以陳明義之子陳志岳(授信戶號:О二四О六三О ООО七七四七)名義,申請短期信用貸款二千萬元;以周文進(授信戶號 :○○○○○○○○○○○七五四)名義,申請短期信用貸款一千九百六十 萬元。各該貸款迄日均為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均由黃宗宏、黃葉冬梅 任保證人。陳志岳貸款部分,迄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九日止,共清償一千八百 三十九萬元,尚餘一百六十一萬元未清償,利息繳納至八十九年三月八日; 周文進部分則迄未清償。
⑯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以梁詩沛(授信戶號:○○○○○○○○○○○七六 一)名義,申請短期信用貸款二千萬元,貸款迄日為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 由黃宗宏、黃朝俊、謝文鄉、黃葉冬梅任保證人。嗣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 日清償,惟復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借貸同額款項,經部分清償後,迄九十 一年十月十五日,尚餘本金一千一百萬六千元未清償。 ⑰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以蘇麗文(授信戶號:○○○○○○○○○○○八七



九)、林忠義(授信戶號:○○○○○○○○○○○八八六)、黃再同(授 信戶號:○○○○○○○○○○○八九三)名義,各申請短期信用貸款二千 萬元,貸款迄日均為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各該貸款依序於八十八年十二月 八日、十六日、七日清償。嗣再以林忠義、黃再同名義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四 日各申請短期信用貸款二千萬元(貸款迄日均為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以 蘇麗文名義於八十年四月五日申請短期信用貸款一千萬元(貸款迄日為八十 九年五月五日),均由黃宗宏、黃葉冬梅任保證人。此貸款屆期未清償,亦 未繳納利息。
⑱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以俞文瑛(授信戶號:○○○○○○○○○○○九二 五)、黃光民(授信戶號:○○○○○○○○○○○九五六)名義,各申請 短期信用貸款二千萬元,貸款迄日均為八十八年十二月五日。嗣分別於八十 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十六日清償。惟再分別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四月五 日申請同額貸款(貸款迄日分別為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五月五日)。上開 貸款均由黃宗宏、黃葉冬梅任保證人。各貸款均未繳納利息,屆期亦未清償 。
⑲八十八年十一月六日,以陳瑱諭(授信戶號:○○○○○○○○○○○○○ 九)名義,申請短期信用貸款二千萬元,貸款迄日為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 嗣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清償,惟再於八十九年四月五日申請同額貸款 ,均由黃宗宏、黃葉冬梅任保證人。該貸款未繳納利息。屆期亦未清償, ⑳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以呂學海(授信戶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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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