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六號
原 告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敏惠
送達代收人 黃執敬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當庭裁定命 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 ,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洪堯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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