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九號
原 告 中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森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原告僅繳 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 時起五日內補正其餘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柒佰玖拾伍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 年十二月十一日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 法 官 戴博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七 日~B 法院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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