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45號
TCDV,93,訴,45,200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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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五號
  原   告 元金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演堂
  被   告 鉅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王秋英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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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金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