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定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3年度,214號
TCDV,93,聲,214,2004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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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聲字第二一四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王信雄
  相 對 人 鼎久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妹
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林桂妹(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里○○路一八六號)為相對人鼎久家具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 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 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第二百零八條之一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董事準用之,民 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第二百零八條之一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鼎久家具有限公司(下稱鼎久公司)之負責人詹昭旺於民國 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死亡,鼎久公司僅設董事一人即詹昭旺,並無其他董事及 經理人。聲請人與鼎久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請求選任立昌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以利訴訟進行等語。
三、查鼎久公司僅設有董事詹昭旺一人,詹昭旺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死亡,無其 他董事亦無經理人,有該公司之章程及董事股東名冊、戶籍謄本各一件可證,聲 請人與鼎久公司間因有給付貨款之訴訟事件(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八七號 ),因該公司無法定代理人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核屬利害關係人。本院審酌林 桂妹係鼎久公司之前任董事,且係該公司之股東,於詹昭旺去世後,擁有最多額 之出資(新臺幣五十萬元),有鼎久公司董事股東名單附卷可按,衡情亦無為不 利於鼎久公司行為之理,認為選任林桂妹為鼎久公司之臨時管理人,較為適宜。四、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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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久家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